《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司法保护的规定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章,从司法工作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规定了若干保护原则和措施。主要有:
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❷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这一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更具体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❸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看守所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即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应当分别羁押。其目的除适应未成年人犯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外,主要防止未成年人习染成年犯人的犯罪恶习。
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未成年犯的自尊心,更有利于促使其改恶向善。
❺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四项也规定: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❻在民事方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