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法律责任
的规定 1992年4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章,规定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即根据不同情节确定了以下处理方法:
❶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害人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❷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❸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❹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即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16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❺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