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人身权利的规定
1992年4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章人身权利,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❶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所谓人身权,即财产权利的对称。与权利主体自身不能分离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通讯自由权等。人格权是一种专属性的人身权利,未经权利主体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某种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以及发明权、著作权等。
❷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❸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❹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❺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❻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