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1985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精神,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财政管理体制的报告》,决定对地、州、市、县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其基本原则是: 在总结“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存利去弊,合理确定收支基数,充分发挥各级理财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市、县政府管理和协调经济的能力。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调整收支包干项目,分别上收下放了一批项目。其次,确定地、州、市、县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收入基数以调整后的1983年决算收入为基础,按照收入划分的范围,考虑第二步利改税后收入转移情况以及其他调整因素计算确定。支出基数按调整后的1983年决算收入和原体制分成比例以及其他调整因素计算确定。收支基数确定后,对收大于支的县 (市)实行定额上缴,递增包干。先按一定的增长比例,在1983年上交数的基础上计算确定1984年的上交基数,然后根据县(市)经济基础、近几年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以及发展趋势确定1985年起的上交递增比例,原则上定为6%、7%、8%三个档次。定额上交基数和递增比例确定后,保证上交,超收全留,欠收不补。对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6个省辖市,常德、益阳、郴州3个计划单列市,以及洪江、资兴2市和汉寿、澧县、桃源3县实行总额分成办法。对支大于收的自治州、县实行定额补贴,超收全留。再次,省对行署本级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办法。上述财政体制确定后,在中央对省的体制不作重大变更的情况下,原则上一定5年不变。 ☚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定额上缴,递增包干”财政体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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