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1980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精神,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规定》,决定从1980年起,对各地、州、市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其基本原则是: 在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和确保上交中央、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进一步把收和支、权和责结合起来,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级理财的积极性。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省和地、州、市财政的收支范围。其次,确定地、州、市财政收支包干基数。各地、州、市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按照划分收支的范围,依据1980年省分配各地、州、市财政收支预算指标,参照1979年实际执行情况计算确定,因各地情况不同,收支包干被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凡固定收入小于支出的地区,除固定收入全部留给地方外,不足部分从工商税中按一定比例留成,作为调剂收支。第二类,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5市的固定收入大于支出,实行固定收入比例分成和工商税增收分成办法。第三类,凡全部收人小于支出的地区,除全部收入留给地方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贴,上述比例确定后,原则上一定5年不变。各地、州、市对县 (市) 原则上也实行分级财政体制,并给县(市)以较多的财力,具体办法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 财政体制和法规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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