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构想的发展
邓小平 “一国两制” 科学构想的提出,也有一个逐步发展形成的过程。邓小平说:“‘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的构想不是今天形成的,而是几年以前,主要是在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的。这个构想是从中国解决台湾问题和香港问题出发的。”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7页)具体说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 确定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邓小平曾这样指出: “不保证香港和台湾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就不能保持它们的繁荣和稳定,也不能和平解决祖国统一问题。”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7页)这实际上是确定了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
(2) 初构 “一国两制” 基本思想。1979年1月30日,继《告台湾同胞书》之后,邓小平在美国参、众两院发表演说时强调: “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我们一方面尊重台湾的现实,另一方面一定要使台湾回到祖国的怀抱。” 1979年3月,邓小平在会见香港总督麦里浩时,再次强调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对台湾将实行特殊政策,他说: “我们始终考虑到台湾的特殊地位,不改变那里的社会制度,不影响那里人民的生活水平,甚至作为一个地方政府可拥有广泛的自治权,拥有自卫武装力量。当然不能有两个中国,也不能有一个半中国。”
邓小平的以上谈话、论述,尽管没有明确提出 “一国两制” 的概念,但已经就祖国和平统一的构想作了设计,肯定了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实现两种社会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因此可以说,“一国两制” 的基本思想已清晰可见了。
(3) 明确提出 “一国两制” 的内容。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第一次明确使用了 “一国两制” 的概念。这是把以前关于解决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恢复在香港行使主权的一系列原则、方针和政策的谈话加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概括,并用简洁、准确的语言表达出来,至此,邓小平关于 “一国两制” 的科学构想基本形成。
(4) 关于 “一国两制” 构想的不断发展。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明文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1983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大学教授杨力宇时,对 “一国两制” 的内涵作了进一步阐述。1984年2月,邓小平对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和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说,祖国统一后,台湾仍搞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以后,邓小平又多次使用 “一国两制” 的概念。这就是邓小平 “一国两制” 构想形成和发展的大体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