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勒修斯的货币利息思想
L·勒修斯(1554~1632年),比利时人,是中世纪经院经济思想在开始衰微之前最有代表性的经院学者。其思想虽然浸润着托马斯·阿奎那等人的经济原则,但因他所在的比利时安提维普当时已是繁荣的世界贸易中心,受此背景影响,也表现出不少独到的创新,尤其是在货币借贷问题上。
勒修斯认为,工商业者手中的货币与一般货币不同,它是包含着收益的种子,具有增加价值的作用,因此这种货币的实际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要高一些。勒修斯在这里看到了货币资本同一般货币的区别,并且也从这一角度来分析货币借贷中的取息问题。他把工商业者保存货币的动机区分为交换、投机和预防三种。他所谓的投机,不仅是指用于工商业经营的投资,也包括了货币贷放中获取利息。这类货币如无借款人的需要,本来是可以用于其它能获取利润的投资,因而放弃投资机会而收其用于贷放,自然也应取得利息。
关于贷放货币为何应收取利息的原因,勒修斯还提出了两个重要见解:
❶把风险损失视为是决定因素。他指出,贷放货币存在着难于收回的风险,时间愈长,贷放者的本钱面临的危险愈大。把风险因素应用到纯粹的货币贷放中作为收取利息的一个条件,这是对中世纪利息思想的重要突破。
❷论述了“货币短缺”问题,用现代术语讲即流动性问题。他认为,既然货币是人们从事商业经营的工具,而一个人的技艺工具被夺去后所蒙受的损失又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为什么商人就不能提出货币短缺的某种价格呢?由于需要货币的人甚多,而有多余货币的人却怕失去自己在商业交易旺盛时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方便,不愿意贷放货币,那么,商人们有理由在公共同意下,衡量货币短缺的所有情况,给以短缺大致估计出一个在一定时期的固定价格。这里,勒修斯关于货币短缺的论述,并以此作为贷放者应取得利息的观点,表述方式虽不够明朗,而其真正含意却类似于20世纪新出现的流动偏好利息理论。
勒修斯的货币利息分析方法,尚有一要点,即承认有货币贷放市场的存在。他认为对各种贷放均有其一致的公平价格,在同一地方的任何商人都会依照这一价格行事。以往仅就孤立的交换情况来考虑个别放款人的损失,这只不过是次要问题,更重要的是应考虑社会上客观存在的情况和放弃货币流动性的公平价格问题。并且在他看来,既然有货币市场的存在,则以往所谓贷放取息是否合乎道德的问题,已根本无考虑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