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国家扶植政策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❶各级政府配备专职干部,加强对农业社的领导。1952年4月9日河北省委《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当前主要情况和问题向华北局的报告》 中指出: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均要固定专人掌握互助合作工作。省由农林厅互助科、省委研究室农林科,地级3人,县级2~3人……省地县专职做互助合作工作的干部,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任意分派做其他工作。
❷对村、社干部进行培训。1952年11月30日 《华北区1953年互助合作运动方案》要求: “大量训练培养互助合作干部。轮训互助合作在职干部,开办村干部、组长、社长、积极分子培训班,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农业生产合作和集体农庄的主要干部与会计人员,必须施以短期的专门训练。”河北省各地区曾先后举办社长和会计短期班。
❸通过各种渠道给农业社以经济扶植。1953年2月24日,《华北局关于1952年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及1953年任务的报告》 (以下简称 《华北局两年报告》)中提出:“组织贸易、银行、合作社 (指供销合作)等经济力量,在发放贷款,收购农副产品,供应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各方面给农业生产特别是互助合作经济以有力扶植,而结合合同则是使互助合作与其他各种经济力量相联系的最好形式。” 河北省按上述要求做了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