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明代官田的所有制性质
8. 明代官田的所有制性质
明代江南官田种类繁多,对这些官田的性质有两种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明代江南官田是国家所控制的土地,即国有土地,或曰“凡属于公家者,通谓之官田” (李剑农: 《宋元明经济史稿》,第279页)。
另一种意见认为,江南官田只是在理论上为封建国家所有,实际上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他们指出,官田如果确属国家所有,它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 (1) 官田使用人或占有者决不能将它作为商品出售,也不能独立转让他们的租佃关系; (2)使用官田的人向封建政权缴纳的是地租而不是赋税。可是,这两点在江南的官田上,并没有完全实现,因而它不能充分体现出封建朝廷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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