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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5.生猪、猪肉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5.生猪、猪肉

5.生猪、猪肉

(1)收购价。1954年青海省国营公司开始经营猪肉购销业务,西宁、湟中、互助、民和、乐都、湟源、化隆、门源、大通、循化、贵德等11个市场,三等带皮骨猪肉每50千克(下同)平均购价为54.29元。1956年为鼓励农民多养多售,收购价提为60.5元,1957年提到62.18元,1961年按1:0.65的比例改肉斤计价为毛斤(毛重)计价,价格由原肉斤价62.18元,折毛斤价40.42元;同时将毛斤价提为48.18元。1962—1978年肉价长期未作变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有计划地提高农产品价格,1979年生猪购价平均提到62元。因青海生猪饲养周期长、成本高,价格不能随供求变化及时调整,影响农民养猪积极性,1984年按每交售一头毛重65千克的生猪奖售13元。1985年取消生猪派购,实行议购议销,议购指导价全省平均达到83.30元。并允许经营企业在国家指导价基础上浮动5%,5%~8%以内由当地政府批准,超过8%报省政府批准。根据市场变化1986年5月收购指导价下浮4元,至11月20日前恢复到5月前的价格水平,全省平均购价为81.39元。同年对生猪购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每千克为(毛重)2元。
为促进瘦肉型猪生产,适应消费需求的变化,1986年省上确定长白、大约克、杜洛克、汉普夏等四种瘦肉型猪及以其作父本,地产猪为母本的杂交猪,收购价在普通猪购价基础上,每千克毛重加价0.06元,1988年每千克毛重加价调整为0.14元。
从1990年起,省政府决定对生猪收购放开经营,不再下达指导性收购价,由市场进行调节。随着市场供求变化,1994年末至1995年全国生猪主产地猪肉货源偏紧,受此拉动,青海省生猪购价迅猛上涨,最高时每50千克购价达400元,随着市场需求趋于正常,生猪购价逐步回落,1997年生猪购价保持在300~350元间,按照粮猪比价1:5.5的水平,价格基本合理。
(2)各种差价。
❶等级差价。1964年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规定,为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政策,鼓励农民养大猪、肥猪,卖大猪、肥猪,促进生猪生产,对生猪收购规格标准、收购计价办法进行了改革:将生猪收购实行“毛斤定等、毛斤计价”办法改为全面推行“出肉率❶定等、毛斤计价”的收购办法。收购等级分为五等:出肉率63~65 (含本数,下同)为标准等级(三等),基价为100;二等出肉率为66~68,品质差价为105;一等出肉率为69~71,品质差价为110;四等出肉率为60~62,品质差价为94.5;五等出肉率为57~59,品质差价为89。生猪收购起点重量规定活猪毛重65千克或宰肉35千克、白条肉片猪(带板油)净重20千克以上,对达不到标准的不予收购,超标准的按质论价。以上等级差及收购标准一直延续多年。1990年放开生猪经营后,收购等级在实际执行中由五等逐步改变为三个等级,由出肉率定等毛重计价转为出肉率定等毛重计价与肉重计价并存。
❷地区差价:新中国成立初期,省内生猪收购划为西宁、农业区县城、农村一价区、农村二价区、农村三价区和农村四价区等价区,县城与西宁间保持运杂费差价,农村收购价以距县城10公里为一价区,25公里内为二价区,40公里内为三价区,40.5公里外为四价区。1985年取消生猪派购后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时,以西宁及全省农业区县城以上市场为单位,实行统一价,同时保持适当城乡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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