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订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标准
1984年,省委对县(市)委管党的工作提出了七条标准,1988年和1990年先后两次修订,规范成六条标准:
❶是否把党建工作摆上了位置,定期研究,经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形成书记带头,党委“一班人”齐抓共管党的建设的局面;
❷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的思路是否清晰;
❸党建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并落到实处;
❹有没有一支政治上和业务上都比较强的党建工作队伍,职能部门能否协调动作,较好地发挥作用;
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得到较好的发挥;
❻对全县(市)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的保证和推动作用是否显著。依据标准,各县(市)委每年要对党建工作进行自查,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制订达标措施。市委每年对县(市)委管党状况逐个排队分析,并纳入县(市)委书记的工作实绩考核。在县(市)委自查、市委检查基础上,省委组织部于1991、1992年先后两次对部分县(市)委进行抽查和考察,根据抽查、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任务于1990、1992、1994年先后三次组织部分县(市)委书记进行专题研讨,形成了《部分县(市)委书记座谈会纪要》、《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指导性文件,并以省委名义下发至各地,促进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