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纠正偏差
土改运动进入高潮之后,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在不少地方出现了一些“左” 的偏向。
❶许多地方或多或少地侵犯了中农利益。如机械地把贫雇农领导与团结中农分割起来看,认为对中农应先“专政”,然后再去团结; 又如,超出政治范围满足贫雇农要求,认为满足贫雇农要求不妨碍和侵犯中农的利益; 再如,“拉平线” 的均产思想,所谓 “拔尖”等侵犯中农利益的事均由此产生。另外,有些地方把中农与富农的界限简单化,认为 “凡有剥削均算富农,把全部富裕中农都划为富农,违反了中央所规定的成分划分标准,即剥削收入在总收入25%者仍为中农或富裕中农,剥削收入不超过15%者为中农。
❷侵犯了部分工商业者的利益。如农民被容许进城,直接逮捕地主,没收地主兼营的工商业。
❸对各类地主、恶霸与非恶霸、旧富农与佃富农等不加以区别,采取同一斗争方式,或不给其生活出路。
❹一些地方出现了乱打乱杀等现象。对这些偏差的根源,中共中央东北局于1948年3月28日在《关于平分土地运动的基本总结》 中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纠偏的意见。辽宁省的纠偏工作随即在各地展开。在纠偏中,注重打通干部思想,进行政策教育,领导者则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责任不往下推; 依靠贫雇农,通过群众自己的觉悟和认识来纠正; 纠偏与生产运动紧密配合,一切围绕生产进行; 同时区别轻重缓急,有步骤、讲方法、按标准进行纠偏。纠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❶错划的阶级成分得到了正本清源。确定了以经济关系和政治表现为标准划分农村阶级成分。尤其把富农和中农作为重点,对其成分划分标准作了明确界定。凡剥削收入超过全部收入25%的均划为富农,在特殊情况下虽超过25%,但不满30%者,仍划为富裕中农。按照这一标准,对农村阶级成分进行了复查,纠正了偏差,使阶级成分划分的结果更符合实际。
❷对被错划阶级成分、错斗的中农 (包括富裕中农),给予摘帽子和经济补偿。凡是按照25%的标准划错阶级成分的中农,给予经济补偿,保证其土地、牲口、粮食不低于贫雇农的水平,个别冤枉致死的要抚恤其家属。
❸纠正了对工商业者的偏差。明确了对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不受侵犯,应予保护的政策。并采取措施,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如没收后改为合作社的,应全部退还,一律取消不合理的入股; 完全无法补偿而尚能自行经营的,可免1~2年营业税;无力经营的,由银行酌量予以贷款; 严禁正税外的任何摊派,严禁解放区间的统制和封锁。
❹认真贯彻落实东北局提出的 “共产党人是坚决反对乱打乱杀”之规定,有效地纠正了此类 “左” 的倾向,防止了此类现象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