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中国成立后的供销合作社1949年以后
新中国成立以后, 1949年11月14日, 江西省工商厅成立合作指导科, 统管全省合作事业。1949年底, 省商业厅合作科在南昌、上饶、吉安、赣州4地区进行组建不分红的新型合作社试点, 共建立上饶石鼓渡村、吉安上达村及赣州唐江镇等9个基层供销社。1950年7月, 依照全国合作会议精神与社章, 有计划地整理旧社, 清理敌伪社, 边整改边成立基层供销合作社。年底, 全省有各种基层社202个, 入社社员120 660人。1951年4月, 根据 “放手发展供销社” 的方针, 结合预购、收购、供肥等业务, 点面结合进行整、建社。这段时间, 基层社发展迅速, 到年底, 全省基层社猛增至1 483个, 社员3 655 015人。1952年, 根据大量发展 “以集镇为基础并大社” 和 “以区建社”精神, 组建区社, 同时稳步发展生产合作社。到1952年底, 全省基层社减少到874个, 社员5 438 633人; 生产社76个, 社员12 608人。业务也从1950年只着重生活资料供应转变为开始生产资料供应。
1958年以后, 供销社的体制很不稳定, 经历了“三合三分” 的三次反复:
❶第一次合与分。1958年3月, 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社改为国营商店, 归县商业局领导, 其体制由集体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 由 “民办” 转为 “官办” 的国营商业, 供销合作社不复存在。1961年10月, 开始恢复各级供销社, 到1964年底, 全省有基层社850个,分社2 465个, 购销点1 517个, 社员6 641 709人。
❷第二次合与分。1968年10月, 供销合作社又与国营商业合并, 基层供销社下放人民公社管理, 为人民公社的供销部。1979年7月1日, 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再次分家, 各基层供销社再度建立, 划归各县(市) 供销社领导。
❸第三次合与分。1983年3月14日, 省、地供销合作社再次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社名称不变, 但划归县商业局领导。1983年, 全省加快农村供销社体制改革步伐, 重点是恢复和发展供销社的 “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 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并建立县联社以及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到1990年底,全省有基层社1 521个,社员15 915人; 经营机构20 296个, 人员62 989人。1991年1月1日,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再度分家,基层供销社重归各县 (市) 供销社领导。到1995年末, 全省有基层社1 517个, 人员10 616人; 企业经营机构23 664个, 人员63 672人; 仓储运输机构140个, 加工生产机构284个;拥有综合服务站4 774个,代购代销店50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