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经济效益的涵义
32. 经济效益的涵义
多年来,不少人认为经济效益和经济效果没有区别,属同一概念。60年代初,冯德华、黄载尧在两篇讨论水利枢纽布局的文章中,第一次提出与使用了“经济效益”这一概念,但未展开讨论。1981年11月30日与12月1日,赵紫阳总理在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作的政府报告中指出: “提高经济效益,应当明确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要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从此,对经济效益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关于它的涵义有六种不同的表述。
一种表述为,经济效益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所取得的物质效果和经济利益。物质效果就是从产品品种、质量及实际满足需要的程度等等使用价值形态来考核。经济利益则是从劳动的消耗与占用等价值形态来考核。
另一种表述为,经济效益就是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把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在内的全部劳动的耗费和取得的成果以及这些成果满足需要的程度相比较时所显示出来的效益。
第三种表述为,经济效益就是经济方面有益的效果。经济效益的大小如何,是由经济活动的结果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来决定。
第四种表述为,经济效益就是人们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一定量的剩余产品。
第五种表述为,经济效益就是从事经济活动者的受益,即收益、受益和利益。是经济活动的净成果。
第六种表述为,经济效益可以从质与量二个方面来看,从质的规定性看,它是投入和产出、所费与所得、费用与效用的关系; 从量的规定性看,它是最小和最大 (以最小的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尽可能小与尽可能大,同一耗费不同效用或同一效用不同消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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