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木材采运
新中国成立后,广西木材生产的组成形式: 国有林设国营林场,由森工企业负责木材采伐、运输和贮存保管等全部木材生产作业。集体林区则由林业部门在木材产区设收购站或森工站,收购社队采伐的木材;广西因林区分散,集体林区比重大,松、杉、杂木都有,因此,木材采伐、集材和运输作业方式差异很大,贮木场简易造材的作业,部分林场实行油锯(或手工)采伐,架空索道(或平车、串坡)集材,水路或公路运输,贮木场机械分选和归装;马尾松、杂木等主要采用伐区造原木,部分林场实行油锯(或手工)采伐,架空索道(或平车、串坡及肩扛人抬等)集材,公路运材,贮木场机械分选和归装。
木材运输。1958年以前绝大部分木材靠水运,后逐渐开始用汽车运材。1971年汽车运输木材量占木材运输总量的20%,水运木材量仍占木材运输总量的80%,到1972年木材水运量急剧下降,只占木材运输总量的50%,木材运输转入水陆运输并举,到1978年,木材水运量下降到30%,汽车运输木材量上升到70%,开始以陆运木材为主。贮木场的到材方式,从单纯水运到材,变为水陆运到材兼有,木材调拨一直保持陆运支拨;贮木场经营也从单纯从事出河、贮存、保管、转运和支拨木材为主逐步转变为兼营木材加工和木材综合利用的综合性贮木场。从1988年起,部分贮木场开展了横向经济联合和多种经营,开辟第三产业等经营活动。到1992年自治区直贮木场(木材厂、木材水运局)保持11个,地(市)属贮木场(木材厂)保持2个。
从1985年2月起,取消集体林区木材统购试行办法,坚持计划采伐,规定年采伐量不得超过年生长量,并凭证销售、运输,实行木材一家(林业部门)收购,多家销售的办法。从1950—1992年,全自治区木材采伐量为6 200万立方米,其中国营林场木材采伐量为1 232.69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