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2.教育经费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2.教育经费 2.教育经费1951年4月,苏北行署文教处在《常年民校办理要点》中提出:“常年民校教师的薪水、奖励费和办公费,均由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书籍用品,学员自备,灯油由学员自带,搞副业生产和募捐等方法发动群众自己解决。”1951年苏南行署《关于办理农民业余学校的暂行规定》提出:“民校经费除由政府教育经费项下拨出一定数目作为必要的奖励和重点补助外,一般均应贯彻依靠当地群众自行解决的方针。”1951年,苏北、苏南两区拨款用于农民教育的经费达418.9万元,占教育经费总数的5.5%。1982年12月,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联合通知中规定:“从1983年起,财政拨款农民教育经费定额从每年每个农民8分钱增加到1角。各地市县和社队集体也应根据条件尽可能拿出一部分经费来办农民教育。要切实保证农民教育经费的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1983年,全省用于农民业余教育的经费由上年的406. 2万元增加到534.4万元,所占全省教育经费的比例也由1982年的7.4%增加到8.3%。1987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全省成人教育工作会议纪要》中要求:“各级财政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应把教育部门办的成人教育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农民教育经费要随各市、县经济发展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乡镇成人教育中心校的办学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可以通过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和集体自筹、收取学费、勤工俭学等办法解决”。 ☚ 1.管理机构 (四) 成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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