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关于“劳”的性质
21. 关于“劳”的性质
所谓“劳”的性质是指按劳分配的劳动具有什么样的社会性质。早在1957年,人们就开始探讨劳动的性质问题,研究按劳分配与等价交换的关系。到80年代初,理论界再次讨论这个问题,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个“劳”是“直接社会劳动”。这种观点在以前曾经占统治地位。所谓直接社会劳动就是每一个人的个人劳动同时就是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个别劳动时间直接就是社会劳动时间,不存在产品的“实现”问题,也不存在劳动时间的换算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个“劳”是“社会必要劳动”,实际就是商品价值。因为社会主义还存在商品生产,个别劳动时间还不能直接计量,还要迂回曲折地表现为价值。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个“劳”是“社会平均劳动”。社会平均劳动是排除了生产资料等因素后形成的平均熟练程度和强度的劳动。因为按劳分配只能以劳动为尺度,应该排除生产资料、自然资源等“级差因素”的影响。
第四种观点认为,这个“劳”必须分成两个层次:社会对经济单位的分配标准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位对个人的分配标准是“个别劳动时间”。因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报酬不仅取决于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还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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