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为了促进集装箱在国际范围内的使用和发展,保证集装箱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货物与人身安全,联合国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曾于1972年11月11日至12月2日在日内瓦联合召开国际集装箱运输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同时还通过了“1972年集装箱海关公约”)。公约中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尺寸及材料要求,试验检验和法定检查,维护、保养、标记等的要求,以保证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的安全。总的要求是集装箱的结构附件和固定属具必须能够承受通常压力的情况下,不间断运输时不会产生永久变形,至于对集装箱的容积尺寸的要求,则不完全一致。公约有两个附件:其一为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 其二是规定了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程序。该公约于1977年9月6日生效。中国于1980年9月23日加入该公约,对中国的生效日期为198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