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1949年以后的社会优抚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1949年以后的社会优抚 1949年以后的社会优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安徽社会优抚工作在继承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优良传统基础上,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创造形式,充实内容,提高质量,逐步走向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社会化。在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同时,普及国防教育,树立拥军优属的社会风气。1979年3月,全省进行优抚对象普查,计有烈属32440户,52089人,军属249022户,967562人,伤残军人30113人,复员军人181227人,退伍军人629851人(表8-3-14,表8-3-16)。1992年底,全省共有各类优抚对象224218户,1733755人(表8-3-15),其中伤残军人计36977人(表8-3-17)。 表8-3-14 安徽省优抚对象普查统计(1979年9月)
表8-3-15 1992年12月优抚对象统计
表8-3-16 伤残人员分等级人数(1979年9月)
表8-3-17 1992年12月份伤残军人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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