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心 上】
首 章
尤庵曰:‘立命’之‘命’,兼理氣而言;‘莫非命也’之‘命’,單指氣而言。‘立命’之‘立’字,謂人立此命於其身也。○大山曰:上一節以知言,第二節以行言,第三節兼知行言,統結上兩節。○知性、知天,以知事物之理而言;盡心,以盡吾心之量而言,故集注曰‘知性〔則〕物格之謂(也),盡心〔則〕知至之謂(也)’。
‘萬物皆備於我’章
纂注增補按:或問曰‘萬物之生同乎一本’,‘故一物之中,莫不有萬物之理焉’,此通人物而言也。集注曰‘大則君臣〔父子〕,小則事物微細,其當然之理,無一不具於性分之内’,此獨指人而言也。或問言一原之理,集注言異體之理,意差不同。
‘(逸)〔佚〕道使民’章
生道殺民
尤庵曰:以除害去惡而殺有罪者,正所以欲民之生也。然其所以欲民之生者亦有二道,為民除害去惡,使民安業,一也;使民知戒而遠罪,一也。所謂以生道者,如此而已。若其犯罪當死,則已無可生之理矣,寧有求其生之意乎?若服念、三覆之意,則慮其或有冤枉横罹者,故如是耳。此慎刑好生之心,而與“生道殺民”之意無不同也。’
‘人之所不學’章
農巖曰:以天理人欲相對言,則良知固屬天理而非人欲矣。若只就天理一邊看,則愛親敬長者,乃天理之當然;知愛知敬者,乃人心之靈覺。
‘堯舜性之’章
久假而不歸
大山曰:五伯假借仁義,託名尊攘,以僭竊美號而不知遜讓,如今倩人物事,因不還歸本主相似,此孟子語法。
‘舜為天子’章
執之而已
問:‘執,非“執捉”之“執”,乃“執法”之“執”否?’愚伏曰:‘詩所謂執訊,書所謂盡執拘,易所謂利執言,皆拘捕之義。又如春秋“宋人執鄭蔡仲”,“齊人執單伯”之類。至於公羊氏曰“以己執之”,左氏曰“執之以歸”,凡言執之者,不一而足。蓋古人於捕捉之文,皆用執字。孟子所謂“執之而已”,亦是此義。若是“執法”之義,則必不單用執字矣。朱子答范伯崇書論此而曰:“八議之説,〔如何曰此〕[27]乃蔽罪時事。其初須著執之,不執則士師失其職矣。”詳此文義,亦只是拘執之謂,非執法之謂也。’
‘形色天性’章
問:‘“形色,天性”與“食色,性也”,何别?’尤庵曰:‘告子所謂食色,以口之欲食、目之欲色而言也,是中庸序所謂人心也。此所謂形色,如頭之理當直,色之理當莊也,以天賦之自然而言也。二者迥然不同,不可合而論之也。蓋告子所謂,以外物而言也,此以一身而言也。’○問:‘“生之謂性”與“形色,天性”,何别?“食色,性也”之説與“口之於味也,性者”,何别?’槐潭曰:‘性者,人之所得乎天之理。而告子不知性之為理,故有以知覺運動為性,有以甘食悦色為性,而認氣為理也。孟子之以形色為性者,蓋言人之有形有色,莫不各有自然之理,而引氣入道理中來也。其以口味等五者為性者,特言其氣質之性而已,非以五者直謂本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