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12_295第五十三 下七 章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12_295第五十三 下七 章 【第五十三 下七 章】竊意:凡人方其慾動忿發之際,直到殺人父兄,而皆所忍為。然及其平心而反求,則理實有如此章所警者。何所為得此際之法也?南軒所謂以今觀之處,可驗其實矣。蓋從事過後觀往事,則心平而可反求矣。所謂仁者之有以立乎事為之上者,常如此。而如此省察以為宰量本意者,是即所謂大本之中。前章所言規矩之所不可使處,正指此爾。下章又指一事發例,而有令人即事體實以得其真者。 ☚ 12_294第五十二 下六 章 12_296第五十四 下八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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