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執之而已矣。
吴蓀右曰:‘執之,只是執法,非謂執瞽瞍。’竊意:此不但為天子之父,勢所難執遽致之法,故為此説也。玩其本文不下‘拘囚’等字,則固其字面自别矣。蓋上承殺人之問而言當執殺人之法而已也。
從前説者以上文‘執之’為真個執而拘之之謂,則皋陶之獄豈同灞上、棘門之軍,可犯而得奪之乎?此則或問中已辨及矣。然則所謂竊負而逃者,只是言方其殺人也,必知皋陶之以法執之,而既不可以私而廢法,又不可伸法而忘父,惟有負逃焉而已。又不是必待皋陶之争執,然後始有難處而乃為此舉也。但人未能為此者,每□天下之未忘耳。故孟子極説到訢然樂而忘天下底舜心真境,固知為此之不待勉强而能也。訢然樂者,樂天倫之得全也;忘天下者,不係累於外物也。能舍外物而若以天倫為主,則是所謂聖人之極則也,與仲子之亡親戚君臣上下而徒舍以為高者,為如何哉?
學者當以仲子輩所為辨似是,以大舜、皋陶等所處作事例,推類警勉,以為求志之方爾。若是,則所謂大人之實者盡矣。二十一章所論所性之真畢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