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 下六 章】
‘為其事’節
竊意:為其事者,言有所實為也。髡以孟子無其功處為可見其無所實為者,故以不賢相譏。殊不知孟子縱有其實,齊既不用,則何由行得?初非若歌哭之知之者多而易以變俗也。然而髡於用不用機關截斷了説,所以孟子於下節表出‘不用’二字以提點之,而亦到底不曾明説其所以然。不明説之中亦未嘗不包含有可抽而釋者矣。
‘欲以微罪行’節
退録曰:‘微者,不顯也。孔子於魯,已見不用,是所謂得罪之實。今乃託之燔肉而行,則是使吾得罪之實微而不顯,而去亦不為無名矣。於是其所以處君相者,既出忠厚之至,而亦不失吾所以決去之宜。其意微密,故謂之衆人之所不識。若以不致燔為是得罪於君之端,則事端雖小,其迹則已顯,亦何可謂微?’竊意:要使己見罪之實微而不顯,故從而有許多委曲隱忍,寧使己有為肉之累而不顧,有悻悻之嫌而亦不恤,此豈非聖心至德為人所必不可及知底用意乎?不惟時君方在化中者不知,旁觀者舉不知;不惟凡識常見之不知,自以為知者亦不知,況是埋没於俗習利腸有如髠者乎?故聖賢固辭不迫切,而到此不能不斷之為必不識也。
此章承以上諸章之後,説到孔子微察精義無不到極底境地,而開端以一仁字,亦可見神聖極則,舉莫不因吾所固有者充類得致,果何有不可知、不可能之事乎?然而人每患不知而不能者,俗習害之也。俗習之蔽,蓋不一端,而究其源,利而已矣。故因此章淳于之見,反覆到以下諸章,論及貊桀洪水之喻而極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