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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12_197第十一 下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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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2_197第十一 下二 章

【第十一 下二 章】

嘗聞其略
吕無黨曰:‘所謂略者,非闕略之略,乃約略之略。寥寥數語,極似粗率,然其間規制已備,内外大小之間無不四平八穩,鬥筍接縫,但加之節目粉飾,便可自成一部周禮,此乃所謂略也。蓋其評可亡,其略不可亡,此是亘古及今所不可與民變易者。’
或問:‘孟子所謂班爵封國之制,皆與周禮不同,何也?’朱子曰:‘是不可考矣。蓋自孟子時已不詳悉,而周禮後出,又有不可盡信者,是以諸儒之説紛然而不能得其正也。’李都梁曰:‘語類朱子亦嘗謂當從周禮。然觀此處明云如此,曰“已無”,曰“後出”,則見孟子在先尚無明驗,況後出者乎?故亦不可盡信也。從此處注為正。’竊意:孟子明明説‘諸侯’‘皆去其藉’,則周禮固有,而蓋已不見其全矣。雖不見其全,大意則有可以領略者,故曰‘嘗聞其略’耳。若今之周禮孟子時,則孟子何以不見?若見,必不堇為聞略矣。朱子斷之謂後出,真個是後聖之斷案也。如使周禮後出,則想必依孟子推説,而今反不合若是,何也?蓋後之人采綴古制流傳之餘,以意增廣而必也,故異於孟子者,隱然託真於古制之詳,而竟欲歸孟子於疏略之科者也。凡世贋經都是此意,故君子不惡其失真而惡其亂真也。至若王制等書,則分明是後儒自模則似宜託重於孟子,然亦敢為異同而不自難者,蓋未嘗不幸孟子聞略之教而願自為詳也,然亦不知量矣。若果有可傳之詳,則此應在孟子擇略之餘矣。而今詳彼説,顯有與孟子不合者,則其為傳誤之臆説無疑。注者區區為之附會之,已過矣,況可與孟子求合之?誠不滿一矣。
‘天子一位’節
汪武曹曰:‘王制言公、侯、伯、子、男為五等,不及天子,與孟子不同。’愚謂:爵之班於國中者,君與卿、大夫、士各為一位,則爵之班於天下者,天子亦宜與公、侯、伯、子、男各為一位。彼為王制者,蓋祖孟子之説而失其意者。李都梁曰:‘公侯以下之爵禄,皆天子班之也。若天子一位,果誰為班之?其惟天班之者乎?故在本章卻亦無提起。尊天子以壓羣侯以下之意,只平平敍去。’竊意:所以五等之通天下也,天子本只與公、侯、伯、子、男同其班;六等之施國中也,君位本只與卿、大夫、士同其班,非曰無高低等級耳。自天視之,其共天位、共天禄則一也。其秩然之序,亦莫不視此為不可易之分耳。則本章敍列通天下處自天子,施國中處自君位者,正是天經地義之所在,體統事實無不舉矣。乃作王制者,獨不言天子及君一位者,何也?蓋渠言意以為篇題‘王制’,則主班爵禄者是天子,不當並列於五等之班云爾。然因此班爵,自天之意遂晦,而天子得以恣意矣。天子既得以自恣,則此法之行不行,亦可以得任自擇。苟以為不利於己,則可以不為矣。後世抛荒之弊,未必不由此等見解。有以啓之,何不檃栝於孟子之書以取正?
吕晩村曰:‘聖王皆本天秩之自然以為節,為其理當如此也,初不從勢力相制上起見耳。聖人意中原無私為子孫,世世為天子謀。雖上下相馭之道未嘗不在其中,然但非其本意也。若為子孫謀,從勢力上起見,則斷無出於廢封建為郡縣者矣。然以後有天下者,有能長於三代,而其子孫之禍有不慘於三代者乎?然而儒者猶言封建不如郡縣,並誣三代聖人之制亦從勢力相駕馭上商量,豈不悖哉?’竊意:若從天秩自然之序,則自成個内重外輕、相駕馭之勢,天下得分安而不亂,則子孫之安亦在其中。固不合過論此等,謂聖王之念所不及耳。然則封建、郡縣,制雖不同,亦不害為同得個分安相維底秩然之序。然但後世郡縣之法,專出兼取之意,而初無同治之心,利心一開,則上下交征而事都不成。所以欲相駕馭者,不成駕馭;欲以為安者,不成為安。排置經營密於聖王,而論功責效究竟相反者,本要在乎設心制事、公私義利之分耳。今不此之論,而惟論制度,則封建之世襲也,郡縣之遞授也,相去幾何!而其於共人之心,等次之分,有何大悖?必以此論斷聖王不為相駕馭、安子孫之證左乎?若是,則聖王必不為保安永遠之圖,然後得免於私利耳,豈不是真迂闊否?
‘公侯方百里’節
武成言‘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正與孟子合。而漢書地理志亦云:‘爵五等,其土三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後世儒者多以為然。前乎孟子者,有子産‘列國一同’之説,則無可更疑。而惟周禮‘大司徒’云: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百里。班固則謂大國地方三百十六里,馬融從以注論語,自此其義頗歧。然若夫,則本非聖經,總不足為據;至於周禮,既謂之出自聖手,而顯與孟子相戾,不但戾孟子,又不與武成合。乃鄭康成之徒從為之説,曰:‘武王時,大國百里;制禮,大國五百里。’又曰:‘王制之制。’竊意:王制之非,姑無的證。然孟子分明是所陳底法,而王制與之同,則恐不必之制獨然。且既説制,則不言周公已備之法,乃誦武王未備之舉,可成理乎?後世又有合兩為一之論,至薛常州謂:當以四面之數計之,五百里者乃是周圍五百里,徑只一百二十五里,餘皆倣此推之。若是為説,疑似相合,故陳君舉鄭際飛輩皆主其説。然此不但周百里之甚小,不□為諸男之國,如朱子之辨也。着實周禮本文以為‘方五百’、‘方四百’,則不以其周圍言明矣,故即説千里之地以方五百里封四公。五百里是千里四分之一,則又何得謂周圍五百里?此見其為説極窘,萬無成理,故朱子卻以為決不相合者此也。黄氏日抄言:當以孟子為正,闕其所未詳,更何他求?然周禮亦古制之遺意也,後儒附會之際,縱有零瑣曲折之不能相合者,豈應大體舛錯甚至於此乎?必有互相疑處而未睹真迹,惜哉!惟陳用之禮書曰:‘公侯之地,同於百里;子男之地,同於五十里。其地則同,而所異者附庸也。故公之地方五百里,諸侯之地方四百里,諸伯之地方三百里,諸子之地方二百里,諸男之地方一百里。三等之地,正封也;五等之疆,附庸之廣封也。’竊意:古制無徵,縱難質言,玩來此一條語最合事宜。謹按左傳:之始封,東至于,西至于,南至穆陵,北至無棣亦跨之境,固不止百里,而孟子則云太公周公而儉于百里。可見古者土田之封雖止三等,而疆域之封則不止百里也。故論語曰:‘顓臾,先王以為東蒙主,且在邦域之中。’社稷之臣,是先王之所命而臣於者也,是所謂附庸。而魯頌曰:‘乃命魯侯,俾侯于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蓋以國,則亦國也,如顓臾等亦國也。以封疆,則小國所在亦稱大國邦域之内也。末,諸侯以力兼并,雖大國或相吞噬,而彼顓臾之類尚有留者,其始之許多可知。推此求之,其始封建也,合衆小國為疆域,而中置一大國以統之,如今郡縣之屬於省也。此諸侯所以封地儉而疆域大也。孟子王制略言禄差,故只舉三等;周禮乃詳説其制,故並言五等。夫天子限一區宇,莫非王土。而天子之田止於千里,公侯之百里,亦猶是也。天子以四海為疆域,公國之封疆五百,亦猶是也。其疆也,大者五百里,次四百里,次三百里,次二百里,小者百里,各隨其管轄而界之,於是受封者有五等之名,周禮之所記是也。若其制國,則大不過百里,中七十里,小不下五十里,此武成所謂‘分土惟三’是也。然後統攝之差,各隨位分,維持之勢,通及上下,終可見詳略相發之妙,而此亦大略也。典藉既缺,何可一一推細乎?○詩傳大全安城劉氏曰:‘室封建之法,當以武成“分土惟三”者為正。,侯爵,地方百里。以司馬小司徒之制推之,地方百里者,積田萬井,此蓋班禄之制,所謂“錫之土田”者也。故南軒張氏以為分土三等皆以實田言之,地雖山川相間,廣狹不齊,而制田之多寡則自若也。故其山川城郭、宫室塗巷,皆在百里田制之外,所謂“錫之山川”者也。若,若須句,若顓臾,又皆之附庸,所謂“錫之附庸”者,蓋亦在百里田制之外,是之疆域固不止百里矣。然作明堂位者遽妄為七百里之説,孔氏亦附會之,以為封五百里之上,加以九同、七同、五同、三同四等附庸,共為方百里有二十四,若方百里者二十五,積四十九同,開方之得七百。其説恐難盡信。’竊意:原侯國,則並山川而計,亦不過四百里。其謂七百里者,恐只是舉略褒稱之辭,而若附會而實之則過矣。然使而果得四百里之疆,則為方百里者十六也,中乎十六而儉乎百里者,誠見封制限節之意。而王制又有三分去一之説,則之實封止六千井有餘矣,不已太少乎?竊意:南軒王制所謂‘山陵、林麓、川澤、溝瀆、城郭、塗巷三分去一’之説,謂傳者之妄,此説信矣。然蓋王制只是汎言天下之地勢則然耳,不是説既建封國了始去除三分之一也。若然,其將何力得以外應個朝聘征伐等供億,内應夫宗廟社稷百司之供費也?舉一而下,至七十五十,皆可推也。推得以此,庶不以他書疑孟子,而後世之留意聖制者有所折衷矣。
‘受地視侯’節
王制言:‘天子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與孟子異。又周禮‘載師’云:‘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注云:‘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疏云:‘天子、大夫各受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内;天子之卿,各受五十里,在四百里縣地之内;三公及親王子母弟,各受百里,在五百里疆地之中。’夫孟子謂天子之卿受地百里,而王制則謂為七十里,周禮疏則謂為五十里;孟子謂天子、大夫受地視伯,而王制謂為五十里,周禮疏則謂為二十五里,三説各不同。竊意:孟子只從聖王量功厚禄底統制大意而言,後世則從設官煩多之制而推之,恐有不容之慮。於是自王制已少減矣,至疏則減而又減,皆臆度也。要當以孟子為正。○或問:‘陳氏以為天子之子弟及公卿以下,其官不少矣。若皆受地如列國之君,則千里之畿有所不容,疑孟子之云只是謂其差降之等視彼而已,非必其受地之多少盡如之也。此説如何?’朱子曰:‘以周禮考之,其制亦與孟子不同,然大都則方百里,而小都亦五十里也。但王制以為天子縣内諸侯禄也,則國不繼世而食,亦無嫌於不容矣。其據土而傳世者,殆之末失與!’竊意:官若許多,而禄若許厚,其不容之疑亦固矣。雖不繼世,恐難應副。且侯伯之禄,亦未嘗盡利百七十矣。今視侯伯之卿大夫而獨使專富,大國者亦無意而不均矣。愚恐孟子所謂‘視侯’、‘視伯’者,言視侯伯之禄也。蓋侯伯等禄俱在下面,故先説卿大夫士之視此為禄,而其數見矣。其必言受地者,明不以稟結而必采授之也。為必以采授之,然後民擾而官□矣。若必以所受之地真當取足於百里,則非文義也。夫諸侯之百里,亦非諸侯之所得以專受也,乃與百官共者。故自上文只言其制國之百里,而不言受地矣,又豈到此獨言受百里乎?○天子亦必有禄,而不言可明者,亦以下文推之。十卿禄,則蓋亦十大國君之禄矣。
‘大國地方百里’節
孟子但言‘卿一位’,而不言列國之卿數。王制云:‘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國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皆命於其君[1]。’不命於天子者,亦有卿名。然又曰:‘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卿[2],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當大夫者,皆非命卿也。秩既相當,禄亦相等明矣。因知大國之四大夫禄者,惟有上卿耳,下卿則與小國之二大夫者相當矣,次卿則與次國之三大夫者相當矣。今本文獨言上卿之禄者,欲上以見君禄之數也;不言中下卿之禄者,照‘次國’、‘小國’節可知也。○大國三卿者,疏謂‘立司徒兼冢宰之官,立司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也。王制又謂:‘大夫五人。’疏云:‘司徒之下置小卿二人,一是小宰,一是小司徒。司空之下亦置二小卿,一是小司寇,一是小司空。司馬之下惟置小卿、小司馬。’竊意:此説可疑。司馬之下惟一小卿,而無小宗伯者,何義?所謂大國亦五大夫之説,本因蒙小國五大夫之文而偶誤也,從而附會之,誠過矣。不惟然也,大小卿之外,司樂、司農、行人之職,又何可闕?然而凡九大夫中,三人即為命卿,亦如天子之公即在九卿之中,亦未可知也。雖然,亦不下六大夫。要之五大夫之説未可信也。○孟子不言上士、中士、下士之員數,王制止言上士二十七,而不明言中士、下士之數,蓋緣自上三倍下,不勞説明而知也。
‘次國地方七十里’節
卿數見上節。○王制謂次國大夫亦五人,然竊意恐亦蒙小國五人而誤也。以事宜推之,三卿之下各有二大夫,合六人並為下卿者,勢不可以少此七人,然而何可質言?○王制謂次國上士亦二十七人,然竊意恐亦蒙大國二十七人之文而誤也。蓋次國之官數既與大國有差,則豈獨於士而不然?疑當三倍七大夫為上士二十一人,而中下士倣此,然未可知也。
‘小國地方五十里’節
卿數見上節。○王制謂小國大夫五人,何以知為五人也?竊意:二人即命於其君之中下卿,而三人則三卿之下各一人也。○王制謂小國上士亦二十七人。竊意:恐亦蒙大國二十七人而誤也。蓋小國之官數又當與次國有差,則豈獨於士而不然?疑當三倍五大夫,為上士十五人,而中下士倣此,然未可知也。
爵必由賤而推其分,禄必由卑而起其義,故必自代耕推而上之也。其必轉加以倍者,禄之厚薄各稱其職,事之大小與任力之輕重也。以心統衆者,職大而任重;以力見統者,職小而任輕。其加倍之差,宜矣。至於卿而獨或三或四,與小國之二大夫者不同,何也?竊意:大夫以下則各隨有司,未必隨其國之大小而異其職之勞逸,故禄宜無大次小之差。至於卿,則以副邦君之位,而同秉國家之均者矣,故國遞而大則事亦遞多,家屬使令之養、繇役往來之費亦當漸加。次國之不二而三,大國之過三而四也,復孰非制禄稱職之義乎?因斯義也,致極於君禄之十卿。十者,加倍之極也。然則三等之君,其禄之不同,固也。然大國之地,倍於次國,而禄堇多三之一;四倍小國,而禄堇加一倍而止者,又何也?竊意:凡立國之道,若大則與治者隨衆,雖小而制治者亦具,故量其勞逸之效,則要不過相倍矣。聖之制禄,豈毫疏漏乎?以列國臣禄每級加一倍之例推之,天子之卿大夫士亦應倍差,而今獨不然者,抑何也?竊意:天子之國者,大一統而無内外之分矣。内之卿大夫士,與外之侯伯子男同其尊,均其勢,視其禄,然後體統重而柄欛立矣。夫自下士以上,量功制禄,以極乎三等之君矣。故到天子之國,只是視此為重,而無勞更推以加倍之法矣。雖欲更推,代耕之外,從何起數乎?然則獨不言天子之禄,何也?竊意:天子亦有禄也,而此獨不言者,不須言也。北宫锜之問,原來據天子之禄而推尋其所由然之故者也。則其曰‘如之何’者,猶云今天子之禄設若干數,其所以限節止此而減越不得者,是何緣故云耳。所以即其答時不必别題,而文終不言天子禄數而不為不備者,為其已具在列卿、列侯以下禄中,自可知耳。故此章獨詳於諸侯以下之制,而及到天子之國,則下不言中下士,上不言天子。語法簡嚴不苟備之妙,此亦可見。
‘百畝之糞’節
語類曰:‘古者百畝之地,畝收一鐘,為米四石六斛,以今量較之,為米一石五斛耳。’文集答張仁叔書曰:‘李悝百畝而收百五十石者(者)[3],粟也。鼂錯百畝而收不過百石者,似恐是米。然則其多少固自有不同。’竊意:古之言穀者,多以粟量,則之百石似亦未必是米。其或言百五十石,或言百石者,蓋緣地有肥磽,歲有豐歉,而多寡不能相一矣。多不過百五十石,少不下一百石,庶民之喪祭費用又少,則隨其五等之口可以相稱矣。以今不糞之田計量穀出,則疑有不足之慮,然古之教農者必皆有耕種培壅之法,故地無未盡之功,而授田食力,其卒有定矣。所以孟子必言‘百畝之糞’者,有故也。
退録曰:‘此章凡三言“代其耕”,而終之以“百畝之糞”,由此君上之禄可推也。’吕晩村曰:‘末節“耕者”二字直起,原從上文“代耕”二字生來。代耕之義,上通於君公,直至天子,亦不過代耕之盡耳。天生蒸民,俱合一夫百畝,特人各致其能以相生,故有君卿大夫士之禄。君卿大夫士俱合一夫之食,特其功大者其食倍耳,皆所謂代也。’○竊意:‘代耕’以下三節,申復説‘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禄’,而終之以‘禄足以代其耕’之意者,不是言下士之位分與庶農無分也,只是推庶農稱力食報之數,以見自下士推君禄之數而已。故爵固自下士起,而禄亦自下士出也。若夫庶農,則雖有在官、在野之分,而同是庶民也。有以力之勤怠而收分多寡者,有以穀之多寡而任分勞逸者,均在勞力之科已,故不得與君子之勞心者比。惟士然後乃禄不以穀而以田,則有民有賦矣,始名之為禄。所視雖同,而分位自别。上泝班爵禄之等,必也自此而始也。○日知録曰:‘為民而立之君,故天子與公侯伯子男一也。代耕而賦之禄,故班爵之意,君卿大夫士與庶人在官一也,而初不是絶世之意、無事之食。是故知天子一位之義,則必不敢肆於民上以自尊;知禄以代耕之義,則必不敢厚取於民以自奉。不明乎此而侮奪人之君,常多於三代之下矣。’
此章治民之大端,王道之楷範,其聖人作用之極頭乎!故上篇論聖賢常變出處之宜,以見大道方樣,而總斷以孔子之大成,然後繼以此章。友也者,所以共此事者也,自天子至于庶人,莫不須友而成,故十二章次之。以之成君臣之道者也,故十三章次之。然而言其交際之不卻者,以見接際之必不以寬不成也;又言貧仕之有道者,以見交道之不守分不成也,十四章是爾。臣之事君,以禮為主,不敢者,禮之實也,十五章是爾,而終言君待臣之禮,而臣之辭受係焉。十六章則臣待君之義也,而亦視君之所以待之如何。十七章因言朋友之道多端,十八章又言君臣之道非一。以分則君臣,以事則朋友,其實一也,所與共此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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