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社会主义税收是否存在税负转嫁
11. 社会主义税收是否存在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其缴纳的税款转给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负担的过程,它是由西方资产阶级财政学中引进的概念。早在1957年,王诚尧在《评论我国过渡时期的税收转嫁和负担问题》(《经济研究》1957年4月第13期)一文中就曾提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税负转嫁问题。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以及随后的各种原因,这个问题未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直到1981年,财税理论界才重新提出和研究社会主义税收的转嫁问题,并初步形成了三种不同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税收不存在所谓税负转嫁,理由是: (1) 我国现行产品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制定的含税价格。在产品价格和价值相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按价值决定的商品价格支付价款; 企业通过等价交换取得价值补偿和利润,国家则通过税收取得剩余产品价值m归国家支配的那一部分,因而,不存在税收转嫁给消费者负担的问题。(2)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国民收入分配是按马克思社会基金组成原理进行的。从宏观角度看,在社会总产品扣除补偿基金后的国民收入中,国家税收、企业留利和职工收入水平的确定,都由国家计划统筹安排。因此,在职工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形成之后,不可能出现税收借助价格在流通领域实行再分配的情形。(3) 我国现行的计划价格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国家调整税负一般只会改变产品价格中的税利比重,不会引起价格变化。即使有些情况下导致价格上涨而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这也不过是国家有目的的综合运用价格杠杆和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结果,并非税负转嫁。(4)在计划价格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尤其是一些高税率高价格产品,消费者购买时要按高于价值的价格支付价款,但这种情况也不是税负转嫁,而是国家有意识地运用价格和税收杠杆相配合调节生产和消费的结果。而且,虽然这部分高价商品的价格高于价值,但也存在众多的价格低于价值的商品,就整个社会而言,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仍然相等,因此从中也难以得出税负转嫁的结论。(5) 随着价格体系的改革,允许某些商品实行浮动价和自由定价,商品价格有上升趋势。但是,这些商品的涨价是在税率和税负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形成的,与税收并无直接关系,更不能归咎于税负转嫁。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税负转嫁是客观事实。理由有以下三点: (1)我国实行价内税,从定价办法看,虽然税金是价格的合理部分,但税金不是商品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因为现行商品价值是按成本加按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的利润计算的,并不包括税金。产品价格包含多少税金主要取决于税率的高低,而与商品价值没有内在关联,税金是商品价值之外的一个加量。因此,消费者按商品价值加税金的价格购买商品,实际上就负担了包含在商品售价之内的税金。(2)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作用和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商品价格与价值相背离会经常发生。当商品价格不高于其价值时,生产者只能用自己创造的一部分盈利支付税金,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一致的; 但是,当商品价格高于其价值时,生产者应纳税金的一部分由自己创造的盈利支付,另一部分税金则是由高价带来的额外收益支付,因而,这后一部分税金实际上由购买高价商品的消费者负担了。(3) 价格放开以后,部分商品实行浮动价和自由定价,造成价格上涨。价格上涨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就价格和税收的关系看,无非表现为两种情况:一 种是与税收无关的提价; 另一种是因税负变动引起的提价。但无论哪种因素引起的价格上涨都会增加税金。增加的税金既不是由降低成本带来的,也未减少企业利润,那么,增加的税金只能是由消费者负担,或由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负担,从而发生税负转嫁。
第三种意见认为,关于社会主义税收是否存在税负转嫁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不宜绝对化。就目前情况而言,那些实行国家计划价格的商品、价格与价值相符合或价格低于价值的商品等不会发生税负转嫁; 而那些实行非计划价格的商品和价格显著高于价值的高税率商品,其应纳的税金在价格运动的过程中则可能发生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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