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包干到户的性质
11. 包干到户的性质
一种意见认为,包干到户不是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而是一项调整生产关系的措施,它不再属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而是农村中的个体经济。理由是: (1)包干到户符合个体经济的特征。根据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的论述,农村中的个体经济,即是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下的个体劳动、独立经营、生产规模狭小、收入不会太多的经济单位。个体经济不一定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列宁、斯大林曾把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在国有化土地之上的个体农户,称之为: “个体小农经济”。包干到户符合上述个体经济的四个特征。(2) 生产队已不具备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的特征,包干到户使生产资料所有权已经名不副实了。同理,由于包干到户的缘故,生产队虽说对土地等极少数重要的生产资料拥有占有权,但是在生产上,生产队再也不能按照集体经济整体需要进行统一经营; 在交换上,生产队内部的包干户之间已很少直接交换劳动,生产队的对外商品交换已由包干户取代; 在分配上,包干户的生产收入,除了上交国家和集体的,归包干户自己支配的部分,也没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可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在生产,交换,分配三个方面得不到体现。(3) 包干到户不具备生产责任制的特点。生产责任制的特点是: 甲、企业必须保有可供统一指挥的劳动者; 乙、必须有协作劳动; 丙、要体现管理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权责关系; 丁、劳动者没有直接占有一切劳动产品的权利。包干到户没有上述特点,因而不能称之为生产责任制,而是生产关系的调整。
另一种观点认为,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没有改变集体经济的性质。理由是: (1)包干户所使用的土地、大牲畜、农机具是按合同规定交由承包户使用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并且不准买卖、出租、转让,继承不准在土地上随便建造房屋,有必要时生产队有权收回、调整。可见,包干到户实际上是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者的自主权更好地结合起来的一种责任制形式。(2)生产队仍在生产中居主体地位。如通过合同对包干到户实行计划管理,保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对大型农机具、集体工副业、水利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照顾军烈属和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这些方面不仅反映了集体经营的实质内容,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3)在产品分配上,基本上符合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的原则。包干到户的分配原则是“交给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它基本上兼顾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同时,包干到户更好地贯彻了多劳多得的原则。至于说包干户的收入,不完全是劳动收入,还有自投资金的收入,但劳动收入是主要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包干到户从静态分析是集体经济,从动态分析则是个体经济。(1)所谓静态分析,就是对包干到户责任制建立初期的分析。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来看,土地、大型农机具归集体所有、而农户拥有的生产材料所占比重很小; 从分配关系来看,由于基本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而各农户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差异不大,因而经济收入差别不大,而且这种收入基本反映了各户投入劳动量的差别,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2)所谓动态分析,是随着包干户经济的发展,包干经济在性质上可能发生变化。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随着农户生产的发展和积累的增加,农户私有的生产资料必然随之增多,而集体拥有的土地和大型机具却基本上是个常数,这样前者在生产资料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将上升,到了一定程度,量变会引起质变,农户的经济将失去社会主义性质,而变为个体经济; 分配关系的变化。由于包干户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部分农户由于积累增多,拥有的生产资料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好,他们投入同样的劳动,会获得更多的产品,其超出部分,虽然不是劳动量引起的,而是生产资料在量和质上的差异带来的,这就是非按劳分配的因素,如果这种因素扩大到一定程度,将会发生质变。
第四种观点认为,包干到户是以集体经济为主体、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相结合的混合经济形态,具有两重性,是从个体经济到集体经济的过渡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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