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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11_461盡心 上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11_461盡心 上

【盡心 上】

【第一章】
孟子曰‘盡其’云云。○按:‘盡其心者,知其性’,蓋據盡心而知其已有知性之功,非謂盡心然後知性也。‘知其性,則知天’,蓋言知性則可以知天,非謂知性即是知天也。惟知性一事是最初頭精細工夫,有這工夫,方可以盡心,亦可以知天。故上下文承接,皆用‘知性’字為説耳。蓋此三言,分而言之,則知性是就分殊上理會底,知天是就一原上理會底,盡心是舉吾心之全體而盡得底,各有所指,不可胡亂説去也。合而言之,則性也、天也、心也,都是一個道理;而所謂知之者,即知此道理,又初無分别也。然知性與知天猶有先後之可言,如曾子理會得分殊後,又必待一‘唯’而知一貫也。至於盡心與知性,則不是别項工夫,只知性之十分到底者即吾心之十分盡處,如云物格而知至,非物格之外又有知至之事也。
‘性則心之’云云,小注朱子曰‘天者’云云。○按:‘天大無外’本横渠語,而其主意則與横渠不同。蓋横渠以盡心作大其心而謂合乎無外之天也,朱子於此引以説天固無外,而性亦稟得無外之體,則語意儘好。
‘人之所以’云云。○按:存心固是初用力處,而以存心之極功而言,則又在於盡心之後,知行之分,蓋如此耳。
慶源輔氏曰‘知性’云云。○按:家主之喻未甚端的,欲改之曰:知性如家主於家中之事,件件識得,無一遺漏;盡心如既件件識得,則是盡得一家之事也。記疑亦卞之。
綾陽李氏曰‘性與’云云。○按:以知性之工夫與盡心對説,則知與盡固有先後;而以知性之成功與盡心對説,則‘知’與‘盡’又無先後。集注云‘不窮理則無以盡乎此心’,以是言之,則謂‘知、盡’有先後可也。又云‘知性則物格之謂,盡心則知至之謂’,以是言則謂‘知、盡’無先後亦可也。説徒知其一耳。
‘以大學’云云,小注‘問盡心’云云。○按:以知之工夫而言,則知性、知天皆是工夫,而盡心卻不是工夫,據此則知天合在知性裏面説。以知之成功而言,則知天是知得全體,盡心亦是盡得全體,而心之全體便是天之全體,據此則知天又合在盡心裏面説。
‘存其心’云云。○按:心性一也。而心是個活物,保守為難,故言存;性本無作用,只當順之而已,故言養。養性之方實在於存心,而存心之方卻無資於養性。蓋以心能檢性,而性不能檢心故也。
‘殀壽,命之’云云。○按:此釋‘不貳’之意者,蓋謂心不疑於夭壽之理,如此則‘貳’字專在‘夭壽’上,而與‘修身以俟’分為知行兩事矣。記疑云‘不貳其存養事天之心’,如此則‘貳’字不着於‘夭壽’而與‘修身以俟’合為一説矣。兩説皆通。
然章下‘愚謂’一段又曰‘不以夭壽貳其心’,小注説或曰‘不以悦戚二其心’,或曰‘不以死生異其心’。以此觀之,又與不疑之説卻相矛盾。蓋此説之判在於‘貳’字之訓‘疑’、訓‘二’。訓‘疑’則當曰‘心不疑於夭壽之理’,訓‘二’則當曰‘不二其存養事天之心’。訓‘疑’、訓‘二’決不可混同看。今集注既訓‘疑’而又云‘不貳’,則語次之間,旨意已覺其不同。而既云‘不以夭壽欣戚而二其心’,則其心必有所主而在於夭壽、欣戚之外矣,是豈非存養事天之心乎?若曰‘心不疑於夭壽之理,故能不二其存養事天之心’云爾,則兩義固可謂相通,而‘不貳’正訓則不可不取一而捨一,未知朱子何故而並取之,而又不明言‘不貳其存養事天之心’耶?甚是可疑。○‘不貳’之説,從記疑之論,則固為心上之行。然蓋‘夭壽不貳’與‘修身以俟’對言,則‘夭壽不貳’是盡心知性之力,‘修身以俟’是存心養性之功,則兩句自分層知行矣。集注‘知天之至’、‘智之盡’兩言,恐當以此意求之。○‘天之所付’是兼理氣言,‘人為害之’亦有兩意。小注輔慶源已言之。而下章‘桎梏死、立於巖牆’,亦皆以‘人為害’正命也。
程子曰‘心也’云云。○按:‘存諸人’人字不可草草看。蓋以包此理而主於身者言耳。○張子四語,若滯泥看則節節生病,活看則句句皆通。故朱子論此或以為名義甚密,或以為不能無病,此在觀者自知之耳。記疑陳新安説,説得此意極詳細無餘蕴,可謂至矣。
小注朱子曰‘由太虚’云云。○按:‘這理隨在’,隨字恐是墮字之誤。隨字固無不通,而不如墮字之切。其餘記疑已言之。
‘有是物’云云。○按:‘物各有理’下,添‘與氣’二字,意尤完備。
新安陳氏曰‘天者’云云。○按:陰陽,氣也。一陰一陽者,道也。如是説足矣。今曰‘一陰一陽之謂道’,而又曰‘所以一陰一陽者,氣之化也’,則是道之上面又有主宰者,而其主宰者乃氣也。理既主宰陰陽,而氣又主宰此理者,是甚説話。其下又曰‘化云者,所以然之妙也’,是又不免認氣為理之病矣。其餘許多病痛,記疑已卞之。
‘知天而不以’云云。○按:‘修身〔以〕俟死,仁之至’,言存養之極而心德之全也。
【第二章】
‘人物之生’云云。○按:此章‘命’字專以氣言,切不可帶理字看。蓋專以氣言,則氣本不齊,初無正不正之可論,特以主宰之在天而曰命而已。只緣他人事之致不致而始見其有正不正之别,此‘正’字但以氣化之自然者言,非兼理而言也。若兼理而言,則福善禍淫乃是正命,如顔子之夭、伯牛之疾,豈可謂之正命乎?
小注朱子曰‘莫非’云云。○按:‘在天言之莫非正命’,此説若不善看,則易失本旨。朱子之意,蓋謂無論致而至、莫致而至,自天而言,則莫非命之自然,如言之子賢不肖,皆天也,非人之所能為也。然此説究竟終不出經文‘莫非命也’之意,添一‘正’字,恐反生讀者之疑。
新安陳氏曰‘此命’云云。○按:‘順受其正,理也’,以下四‘理’字,皆是錯説。蓋此章‘命’字,皆專以氣言,不犯着理字。若論其順受之道,則固理也。而所謂‘其正’之正,則氣也。立巖牆、犯桎梏,固非理,而其死之非正則亦氣也。顧方論命之正不正而又出理字以亂之,雖自謂此‘理’字以人事言,而乃曰‘死,理也;死,非理也’,則孰知其意之所在乎?
‘盡其道則’云云。○按:以此推之,君子之死生莫非正命。如文王孔子不死於羑里桓魋也,是正命;雖不幸而死也,亦是正命。小人之死生皆非正命,如立巖牆、犯桎梏而死也,非正命;雖幸而不死也,亦非正命。然經文‘死’字對下‘桎梏’而言,則卻是平説,非專指死於患難也。
‘桎梏死者’云云。○按:此不曰‘不盡其道而死’,而曰‘桎梏死者’,蓋桎梏本是有罪者之刑具,則其不盡其道固不待言而可知也。若非其罪而桎梏者,乃是正命,不在此中矣。
‘此章與’云云,小注潛室陳氏曰‘凡死’云云。○按:‘壹是天理排定’云云,非所以論命,恐未安。
【第三章】
孟子曰‘求則’云云。○按:‘有益’之益字,猶言效也。求之而有效者,即所謂得也。此只貼‘得’字説,非謂得之之後有益於身也。‘無益’之益,亦當以是推之。
‘求之有道’云云。○按:‘求之有道’道字恐非道理之道。蓋孟子兩言只對説‘求之必得’與不必得之利害而已,則不須更言求富貴之以道與不以道也。況富貴初非君子之所可求,纔説求字便不是道,又安有所謂有道之求也哉?如子貢説‘夫子之求之,其諸異乎人之求之’者,亦非謂真求之也。竊謂此道字,只當作路字看,言雖有可求之路,而其得之則有命存焉。如孔子彌子瑕是求卿之路,而其得卿則乃命也。如是言之,語意直截,方為求無益之戒耳。小注張南軒説略有此意,集注之以‘不可妄求’釋之者,終甚可疑,當更商。
趙氏曰‘言為’云云,小注朱子曰‘富貴’云云。○按:‘縱使得之,於身心無毫分之益’,此説恐非經文‘益’字之意,已論在上。
【第四章】
‘此言理之’云云。○按精義程子曰:‘萬物皆備於我,不獨人爾,物皆然’,‘只是物不能推,人則能推之’。或問以此説為至,又從而解之曰:‘萬物之生同乎一本,其所以生此一物,即所以生萬物之理也。故一物之中莫不有萬物之理。’或問説止此。此蓋通人物而言也。至於集注以君臣父子為説,則是乃人所獨得而物不能與者也。兩説各有攸當,而此章正義則集注得之。蓋以一原之性言之,則理無偏全,無偏全則只可謂之全體,此人與物所以同具此全體,而太極圖注所謂‘太極之全體無不各具於一物之中’者也。程子或問之意正如此。以本然之性言之,則理有偏全。全者為五常,偏為者或仁或義。此人所以得其全,物所以得其偏,而大學或問所謂‘人之方寸之間,虚靈洞澈,萬理咸備’及‘生性’章注所謂‘仁義禮智之稟,豈物之所得以全哉’者也。集注之意正如此。觀此章者或昧於一原本然之分,而合或問、集注之説而一之,曰‘人物之性皆具五常’,則是不可與讀聖賢之書者也。然經文‘皆備於我’我字便見有只指人身之意,而下文‘反身而誠,强恕求仁’,皆是人分上事,則此章正義當從集注,而或問之説亦可默推旁通,以見一原本然之實非二性也。
‘誠,實也’云云。○按:‘所備之理’云云,説得少疏。若欲就用上説,則當曰:‘此理之所發,皆如惡惡臭、好好色之實。’然若欲就體上説,則當曰:‘此理之所存,皆能真實而無妄也。’大學‘誠意’章句及中庸章句皆極精確,當通看。
小注朱子曰‘萬物’云云。○按:‘不慊’上脱‘行無’二字,蓋横渠所説‘慊’字即快足之意,非歉愧之意也。
‘此乃躬行’云云。○按:‘推己及物’,‘推’字當是‘以’字之誤。
‘强恕而行’云云。○按:强恕,謂强而恕,非謂强其恕也。集注之釋蓋如此。
‘强,勉强也’云云。○按:‘理未純’,純字含‘誠、仁’兩意。
小注朱子曰‘强恕’云云。○按:‘有心’之有字,恐是‘如’字之誤。論語‘一貫’章注可見也。蓋如心為恕,則心便是忠,而如之者,恕也。雖單言恕字,而忠已在其中矣。然此章‘强’字,非但屬‘恕’字,其中已自含‘忠’字意。
此章‘萬物皆備’是就本然上汎説,‘反身’一節以成德之事而言,‘强恕’一節以學者之事而言。上節只言誠而不言仁,蓋舉體而用在其中矣。下節只言恕而不言忠,蓋即用而體已可見矣。一章四五言之内,性之全體與學之淺深無不概舉,而體用之意互相發明,義理文章可謂至矣。
【第五章】
孟子曰‘行之’云云。○按:‘行、習’二字是就凡人日用上大綱領説,非以學者之工夫言也。蓋以孝悌一事言之,凡人粗能事親、事兄,而不知事親必當孝、事兄必當敬。事之既久,則或略知親當孝、兄當敬,而又不知親如何當孝、兄如何當敬,是則終身事之而實不知其事之之道耳。孟子之意,蓋如此。○‘不知其道’‘道’字兼所當然、所以然而言。
‘著者知之’云云。○按:‘著、察’皆知之事,而著字就理之顯處言,察字就理之微處言。故集注以明字、精字為訓,而下文又以‘明其所當然’、‘識其所以然’分開説。論語‘志學’章‘不惑’注曰‘事物之所當然’云云,而承之以‘知之明’。‘知天命’注曰‘所以當然之故’云云,而承之以‘知極其精’。朱子釋經之法,概無不同者,於此可見矣。
‘言方行’云云,小注‘習謂’云云。○按:‘積習’二字説得太深,此章‘習’字只汎以行之久而言,非真以工夫之積累者言也。
【第六章】
趙氏曰‘人能’云云。○按:説大體固好,而恥辱之累專以外至者言,不若直就己上説。蓋能以無恥為恥,則改過遷善而無復可恥之事矣。
【第七章】
‘為機變’云云。○按:‘無所用恥’一句,承上文而反説,蓋恥之於人是莫大底物事。而彼為機變者,設巧行詐,無所不為,則恥之於此等人便為無所用底物事耳,是其深惡痛斥,不但謂之無恥而已也。若謂為機變者,自不用其愧恥之心,則語意極汎緩,恐不足為責之之辭矣,此當更商。
‘不恥不若’云云。○按:此亦承上文言。蓋恥之於人大矣,有恥者是為若人。而彼為機變者,則卻無一個恥字,是為‘不若人’矣。此事既不若人,則更何若人之有哉?集注前説似為正義,而但事事不如人,少失孟子語法。蓋‘何若人有’一句,亦是因上句而甚言其‘不若人’耳,話勢抑揚,可以意會,非下句别有深意也。
【第八章】
孟子曰‘古之’云云。○按:‘何獨不然’四字,最宜味看。蓋好善忘勢之心,賢王、賢士無異也。但好人之善、好己之善與忘己之勢、忘人之勢有不同耳。
‘言君當’云云。○按:君尊而反屈己,士卑而反自重,此所謂勢若相反也。然君以禮致賢則可以共治,士以道遇君則可以有為,此所謂實則相成也。小注諸説皆未端的。
【第九章】
孟子宋句踐’云云。○按:上‘遊’字指句踐之遊,下‘遊’字言君子之遊。此‘遊’字流動充裕,活潑潑地,有‘浴、風雩、詠以歸’之意,深體味之可見。
‘人知之’云云。○按:知不知皆囂囂,則可見其可以囂囂者固有於己,卻不干人事,句踐蓋未之知也。
曰‘何如斯可’云云。○按:德義皆以存乎内者言,而德是善之全體,義則執守之堅固者耳。
‘德謂’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能如’云云。○按:‘著見不可掩’之云,恐非文義。
‘故士窮’云云。○按:上言德義皆體也,此言義道皆用也。就體上而又分其體用,則德為體,而義為用;就用上而又分其體用,則道為體,而義為用。縱横推之,其義乃盡。
‘窮不失義’云云。○按:‘得己’二字當着眼看。蓋有那着實本領,保全在這裏,即下所云‘修身見世之具’也,小注‘不失其身’一語,不足以盡之。
‘此章言’云云,小注南軒張氏句踐’云云。○按:‘無慕乎外,故有以自得於己’云云,甚未瑩。
【第十章】
‘興者感動’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云云。○按:‘奮其特立之操’,語未穩。其餘記疑已卞之。
【第十一章】
孟子曰‘附之’云云。○按:‘自視欿然’是心存乎道義而常不自滿也。此心既不係外物,則於富、於貧宜無異也。而此必以附之之家為説者,蓋言富貴之樂不足以解此欿然之心耳,猶顔子之樂固無關於貧富,而必以簞瓢陋巷言之者也。
【第十二章】
程子曰‘以佚’云云。○按:‘除害去惡’所包甚廣。以其大者而言,則王者為民除暴,而雖有不幸死於干戈者,他卻不怨。以其小者而言,則為民治水,水決而死;為民救火,火焚而死,死者皆不怨也。精義程子説已盡此義,而或問之釋,似有不能盡識其意者,可疑。
小注朱子曰‘彼為’云云。○按:此乃或問之説,而與程子意有異。蓋朱子以‘除害去惡’之‘害、惡’為死者之‘害、惡’,故其言如此。而程子之意,則卻不然。已論在上。且民有應死之罪而殺之,則彼固不敢怨。然始焉求所以生,終乃不免於殺之者,未可直謂生道殺人。而殺其身以勵他人,又未足為臨死不怨之端耳。記疑論此,以為恐涉費辭者是矣。○英廟朝嘗親臨決獄,有一囚罪在當死,上不忍斷,將傅生議。筵臣有争之者曰:‘孟子亦云以生道殺人,雖死無怨矣。’上曰:‘何謂生道?’對曰:‘懲一勵百,使不復犯法,是所謂生道也。’此蓋因朱子此説而錯解之也。夫懲一勵百,則死者一而生者百矣。以百而言,則固可謂生道;而以一而言,則終不免死。以生百之道而殺一,一未必無怨矣。若謂一之罪當死,故自不敢怨,則可耳。蓋孟子所謂‘生道’直就死者身上而言,程子正得其旨,而朱子此説終未敢知也。
【第十三章】
‘殺之而’云云。○按:此云殺而不怨,言民有罪當死而殺之,則死者不怨耳。然上章‘生道殺民’之意,亦當兼看。○‘利之〔而〕不庸’,庸字言民不以為君上之功,則‘帝力何有’之意。
‘因民之’云云。○按:殺而不怨有兩意。若從此章正義而釋之,則當曰‘因其罪之當死而殺之,非有心於殺之也’云云可也。若從上章之説而釋之,則當曰‘本欲生之而為之去害,其或不幸而死者,非我殺之也’云云可也。若欲兼兩意而釋之,則當曰‘有罪當死而死,及本欲生之而不幸致死,皆非有心於殺之’云云亦可也。今豐氏之説極甚未瑩,未知果從何意也。然‘因民之所惡’一句,勿插入‘生道殺民’之意,而但曰‘汝有大惡,凡民莫不惡之,我今不得已而殺汝’云爾,則死者亦知其罪之當死而不怨之矣。如此説則其義少通。
小注新安陳氏曰‘即上’云云。○按:‘生道殺民’,以之為此章餘意則可,以之釋豐氏之説則未可,已論在上。
‘夫君子’云云。○按:‘所過者化,所存者神’兩句,皆以聖人功化之流行於物上者言,初非分内外體用説也。但過者是身過處,存者是心存處,化則汎,而民之見化而言神,則又兼化之神速者而言。以是論之,下句比上句益親切而精密矣。然身之過處心亦存焉,而化之妙者,即是神也,則又豈有二致哉?若以存神為體而過化為用,則是謂聖人將一個神存之於内,而當身過處乃化之也。然則孟子何不易置上下句以見其用由體出耶?精義張子謝氏之説蓋如此,而或問非之。○諸説之失皆坐於以‘者’字作‘底’字看。蓋謂所過底是化,而所存底是神耳。及集注作‘處’字解,則語意卓然無可疑矣。○‘上下’字,‘上’當從上聲,‘下’當從去聲,蓋言聖人之化,周遍流行,上而又下,下而又上,循環不息,與天地同其運也。
‘乃與天地’云云,小注程子曰‘所存’云云。○按:‘在己’之云,朱子雖為之解説,然終有所未穩。蓋存主底雖是己心,而存主處則乃在物上。且‘神’字非以心之妙而言,即以化之神速而言,則又不可謂之在内也。考之精義,則此説載於無我之説上段,恐其同出於楊氏之誤録,而不出於先生之口也。至於‘化及物’之云,固無傷於本旨,而終不如朱子‘物無不化’之訓。蓋曰化及物,則化字屬聖人;曰物無不化,則化字屬物,語意差别。
朱子曰‘經歷’云云。○按:此以身之所臨、政之所及、風聲氣俗之所被説‘過’字,則心之存主處又豈外於是乎?故過與存雖有汎切之不同,而決不可分體用看也。
新安陳氏曰‘過化’云云。○按:此説亦以存神為體,而過化為用,恐失集注之意。
【第十四章】
‘善政不如’云云。○按:‘善政’應上‘仁言’字,‘善教’應上‘仁聲’字。政以言宣,聲由教著也。但‘言、聲’字虚,‘政、教’字實。○離婁篇曰:‘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此章云‘善政不如善教’,兩説各有攸當。蓋政者,為治之具,無其具則徒善不足以有為;教者,為治之本,無其本則徒法不能以有成矣。二章正好對看。
‘得民’云云,小注南軒張氏曰‘善政’云云。○按:此云‘善政立而後善教可行’,恐失本末之分。蓋善政之云,所包甚廣,非專指富民一事而已。若曰‘得民財而後民心可得’,則語意稍穩。
慶源輔氏曰‘百姓’云云。○按:‘得其財’與‘無不足’、‘有不足道’云云,語極有病。
【第十五章】
孟子曰‘人之’云云。○按:‘良者,本然之善也。’既曰‘本然之善’,則凡天下所能、所知底道理,雖因‘學、慮’而得者,皆莫非本然之善,非本然之外别討個‘能、知’得來者也。然則孟子此説,特拈出其本然之直遂而不犯人為者一二以言之,以見性善之固有耳,非謂不‘學、慮’而‘能、知’者,獨為本然,而‘學、慮’而‘能、知’者,則皆在於本然之外也。蓋以本然之體言之,天下之事固無不可能、不可知者,而但為氣拘欲蔽,遂失其本然之體,則其於天下之事多有不能、不知者矣。然本然之體得之於天,故當人倫切近處自然呈露,初不待‘學、慮’而後‘能、知’也。觀於童幼之愛親、敬兄,可以見此個‘能、知’是固有底物事耳。學者苟能識此而致其力學、積慮之功,以變其氣欲之拘蔽,則本然之體復全於我,而天下之事真無不可‘能、知’者矣。此實孟子言外之意也。此義若不善看,則將坐恃其本然之‘能、知’,而廢學棄慮,謂之無用,是乃釋氏之道而非孟子之道也。後來王陽明所説良知、良能,蓋近於此矣。○又按:此言良知、良能是汎指。‘能、知’之出於天性,不待‘學、慮’者而言,如見赤子入井而往救之者,亦其一端也。至於下文童孩愛親、敬兄,則又就其中拈出人倫切近之事以明之耳。
‘親親,仁也’云云。○按:此蓋言親親是仁,敬長是義,仁義之外無他道理,而此個道理達之天下也。‘達之’二字,便見有上天均賦之意。
‘言親親’云云。○按:‘無不同者’,‘者’字言人也,‘所以為仁義’猶言所謂仁義也。然以經文考之,則‘仁義’字不當在下,‘達之’二字已包‘無不同’之意,不當説‘達之天下無不同者’也。且‘無他’二字,卻無明釋,可疑。
小注朱子曰‘無他’云云。○按:此説比集注頗覺分曉。
問‘仁義’云云。○按:陳氏説頗得本旨,而‘仁義之道無他’之云,甚未瑩。當曰‘仁義之外,無他道理也’。
新安陳氏曰‘親吾’云云。○按:此説全失經文之意,記疑亦言之。
【第十六章】
孟子曰‘之’云云。○按:‘若決’,即舍己從人、樂取於人以為善之事,而其耳順心通、無所勉强之意又在其中。須要仔細識得。
【第十七章】
李氏曰‘有所’云云。○按:李氏兩説所不為、所不欲,非直論事理之所不當為、所不當欲也,蓋就人本心而言其所不為底、所不欲底耳。然本心之所不為底、所不欲底,即事理之所不當為、所不當欲者,則實無二意也。但語脈則煞有不同。
小注新安陳氏曰‘李氏’云云。○按:説‘禮義’字皆就制心上言,而制事在其中。其兼言禮義者,蓋事之宜處必有節文故也。至於下文單言義字,則專貼‘羞惡’字為説耳。説分析反傷本旨。
【第十八章】
孟子曰‘人之’云云。○按:‘德慧’是心德上明睿,‘術知’是學術上知識。慧與知皆屬智,然慧以存乎内者而言,知以著乎外者而言。小注慶源輔氏乃謂慧德知術者,謬矣!
‘獨孤臣’云云。○按:此言孤臣孽子之危心深慮而達於事理,以見人有德慧術知者必在乎(痰)〔疢〕疾也,非謂孤臣孽子必皆有德慧術知也。蓋德慧術知是智識之大段成就者,達於事理只是汎説,集注‘即所謂德慧術知’云云,當更商。
‘孽子,庶子’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此章’云云。○按:此云‘德必慧,術必知’,亦失集注之意,其餘記疑已卞之。
【第十九章】
孟子曰‘有事君’云云。○按:‘容’是‘容貌’之容,如巧言令色、阿諛逢迎,皆可以一‘容’字包之。‘悦’字亦不是‘悦君’,恐當以自悦看,猶言以容為悦也。蓋此‘悦’字與‘不得、無財不可以為悦’之悦同意,如此然後上下文‘悦’字義例適均。若以‘悦君’之意看,則下‘悦’字卻説不去矣。然集注以‘悦君’釋之,當更商。
‘民者,無位’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耕’云云。○按:‘天民’之民,固是無位之稱,然孟子亦因伊尹之自稱而名之。但彼則汎説‘天生之民’,而此以其全盡天理言者,有不同耳。既曰達可行而行之,則是兼未出之心與已出之事而言之,不必拘於民字,劃而屬之於未出之時。且此章四等歷論出世有為者之高下,陳氏蓋未察此矣。
‘大人,德盛’云云。○按或問云:‘大人者,其德已著,如之二五通上下而言之也。’集注則專以九二之大人言之,蓋此章四等皆言臣道故耳。小注胡雲峯亦言此意。
‘此章言’云云,小注朱子曰‘天民’云云。○按:此乃或問程子之説者。然天民之云,只是因伊尹之自稱而稱之耳,未得位恐不須論也。
南軒張氏曰‘以事’云云。○按:‘遂其志則’下當添入‘雖或未盡夫道義’七字意方圓。在下未達謂之民,蓋本程子説。然‘民’字不必深看,已論在上。其餘記疑已卞之。
慶源輔氏曰‘猶有’云云。○按:此章大人,孔子亦可以當之。然集注以‘見龍在田,天下文明’言之,則蓋指見用於世者,如周公方是。
【第二十章】
孟子曰‘君子’云云,小注南軒張氏曰‘君子’云云。○按:‘樂其天’,蓋以父母兄弟之俱存是天數,不愧不怍是全吾天賦之性,教育英才亦是使之全其天賦之性,故並謂之天耳。然語意支離,不若下文林氏之分天人己言也。
‘教而養之’云云。○按:集注一樂云‘人所深願’,而於此云‘聖人之所願欲’,可見彼是通衆人所願,而此乃不愧怍者之所願,非衆人所可與也。於一樂、三樂皆言‘今既得之’,而於二樂獨否者,蓋一樂、三樂或係天、或係人,不可必得,故幸今之有得而至於二樂,則本在乎己,求之則是,不必言‘今既得之’也。
【第二十一章】
‘其道大行’云云。○按:所得於天是兼氣稟而言,蓋‘所性’之性乃‘性之’之謂,則此聖人之所獨得,而與性之本體通衆人言者異矣。下篇‘,性者’,集注曰:‘性者,得全於天。’通書‘性為安焉’,注曰:‘性者獨得乎天。’其義正與此同。
小注慶源輔氏曰‘二者’云云。○按:此以‘廣土衆民’為施仁一國,似不解文義,而又以施仁之有一國、天下之辨,為‘所欲、所樂’之異者,亦極醜差。蓋‘廣土衆民’乃施澤之地,故曰君子欲之,然姑未言施澤之事,故又曰所樂不存。至於‘中立、定民’,始言施澤之事,而樂於是乎存焉。夫無土無民則澤無可施之地,以是言之,‘廣土衆民’豈非君子之所欲?而若未論施澤而單説‘土、民’,則雖極天下之廣、兆民之衆,亦何樂之有哉?孟子之意正如此矣。其下‘所欲極於所樂’亦未安,而‘吾性所受之全體’又失所性之義。蓋吾性所受之全體即專以理言者,此則衆人之所同得,非獨聖人然也。所性之性,即以純善氣質全得此性者而言,此則聖人之所獨得,而非衆人之所與也。集注所得於天及所得之全體、所性之分,皆兼氣稟言之,輔氏蓋未察此矣。
雲峯胡氏曰‘前章’云云。○按:以率性之道而言,則天下萬事皆由此出,非但前章育英才之樂不是性外事,雖此章定四海之樂亦不是性外事矣。至於所性之云,乃指四德根心之實體,則是我之獨得乎天而存之於己者,非但定四海之樂無干於此,雖育英才之樂亦無干於此矣。又何謂育英才之樂在於所性之中,而定四海之樂在於所性之外耶?其餘‘一時之澤’、‘萬世之澤’、‘以己之天覺彼之天’云云,皆無當於所性之義,記疑已卞之。
‘分者,所得’云云,小注朱子曰‘此是’云云。○按:此論窮達而只以對言,則可見集注‘所得於天’者乃聖人之所獨得也。若專以理言,則程子嘗曰:‘至於塗人一也。’又曰:‘不為存,不為亡。’與此説不同矣。
‘君子所性,仁義’云云。○按:‘根於心’一句當着眼看。蓋汎言之,則性之四德固具於人心方寸之中,似若通衆人而皆謂之根心。然衆人之心被氣拘欲蔽,一切頑塞了,卻無清明時節,是(誰)〔雖〕[1]曰具四德,而四德實無可根之地矣。聖人之心,合下清明都無半點物欲之累,所以四德根本於此。小注蔡覺軒謂‘根’字甚有意。此説誠然,而又須知一個‘心’字,亦有聖凡不同處始得。○‘根於心’非直以心為四德之根也,言心地清明而四德於是乎根本之也。心如土,四德如木,木之着根於土,四德之着根於心,其義一也。若直以心為四德之根,則未免認氣為大本矣。○色字指發見之光輝,非謂容色也。○‘四體不言而喻’,四體固無知覺,何以言‘喻’也?蓋指喻之實而言,則四體之喻即心之喻,非四體卻自會喻也。然聖人之心與道為一,初無思勉之事,而四體動作各循其則,有若四體之自曉我意也,如大禹之‘聲為律,身為度’,孔子之‘從心所欲不踰矩’者便是。
程子曰‘睟面’云云。○按:‘有德’字不可汎看。精義云:‘知道者進德而已,有德則不習無不利。’蓋就聖人分上而言,此‘有’字當讀如‘三分天下有其二’之有。
小注‘四體不言’云云。○按:‘不待命命’,下‘命’字他本作‘令’字。
‘此章言’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道之’云云。○按:‘性分’當改以‘所性之分’,蓋只言性分則聖凡無異也。
【第二十二章】
‘已歸’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仁人’云云。○按:前篇大老固亦兼齒德言,觀於集注‘大老者,非常人之老’云云可知也。説未穩。
‘田,謂百畝’云云。○按:文王之養老固如趙氏之説,然如伯夷太公之齒德兼備者,則必有公養之禮也。
【第二十三章】
‘易,治也’云云。○按:‘耕治之田’,指所受之百畝。
‘食之以時’云云。○按:‘食之以時,用之以禮’,此非但使民如此,在上者先須如此,孟子蓋兼言之。集注及小注華陽范氏所謂‘恭儉節用,可以薄其税斂’之説,當參看。
【第二十四章】
孟子曰‘孔子’云云。○按:登山觀海之喻,大體皆言聖道之大。而又細看,則登山喻造道之高,觀海喻見道之大。造道高而見道大,則卑且小者皆無足觀。精義吕氏云‘遊於聖人之門,聞之道,則知諸子百家皆不足學,故難為言’云云,而或問以為‘得之矣’。然此義若不善看,則恐有自處嵬然、玩世傲人而遂墮於南華子大鵬、鷽(鵰)〔蜩〕[2]之説,學者宜戒之。
‘觀水有術’云云。○按:觀水、日月之喻,便是中庸‘溥博淵泉’、‘大德敦化’之説。
‘流水之為’云云。○按:‘成章’非直就全體成就處説,即言其次次成就,而一番成就各自有一般文章,如水之流到第一坎,便滿了第一坎,流到第二坎,又滿了第二坎。朱子所謂‘成章是做得成片段,有文理可觀’,及程子所謂‘積珠玉,小積則有小光輝,大積則有大光輝’者,然也。達字亦未便指極處,只是次次通達,如水之滿了第一坎卻流向第二坎。集注所謂‘足於此而通於彼’者然也。
‘達者’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如自’云云。○按:此引‘有諸己’云云,只汎言工夫之次第,非以彼説中‘充實有光輝’為此章之‘成章’,而以‘大而化之’為此章之‘達’也。蓋彼説則以學之大體而言,‘充實有光輝’是全體之成章,‘大而化之’是極處之達,非如此章之言次次成章與次次通達也。
此章觀海、觀水、流水皆是水喻,然意各有所主。而觀海與登山合為一喻,觀水與日月合為一喻,流水又自為一喻,義理綜密,文章玲瓏,又不可只作譬喻而節節泥看,必以小注朱子比興之説參之,方圓活有味。
【第二十六章】
子莫執中’云云。○按:‘執中為近之’,猶言執中之名,則固為近似也。蓋‘執中’二字,就上言,則本無不是故耳,如程子告子‘生之謂性’曰‘生之謂性,須看〔他〕立意如何’,‘告子所(言)〔云〕固是’云云之意也。集注以‘近道’釋之者,恐説得太實,少失孟子語脈。
程子曰‘中字’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不可’云云。○‘固執’之云極未當。固執亦有擇善固執,未可以此論子莫之中,當改曰‘執中無權耳’。且程子言‘中不可執’者,蓋言中無定體,非如一物可執之也。以中體而言,則雖亦無得以執之,只以隨時隨處不失其中而謂之執耳。説蓋不達乎程子汎論中體之意也。
‘識得則’云云,小注朱子曰‘三聖’云云。○按:‘程子子莫執中,比為近’云云,少異於經文‘執中為近之’本意,已論在上。‘但言擇善而不言擇中’以下意似聽瑩。中庸或言擇善,或言擇中庸,或言用中,則未可謂只言擇善而不言擇中也。蓋汎言擇善,則未必皆中,而以極至而言,則擇善即是擇中,擇中即是擇善,故互言之。如顔子之‘擇〔乎〕中庸,得一善’是也。中庸何嘗以中體難識而只言擇善乎?此説甚可疑。
慶源輔氏曰‘楊氏’云云。○按:‘於道亦近’之云,蓋本於集注,已論在上,其餘記疑已卞之。
‘賊,害也’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為我’云云。○按:為我者不知以己及人,是害仁;兼愛者不知愛有差等,是害義。此乃集注正義。而‘似義而反害義,似仁而反害仁’,則又當自為一説,陳氏混言之,語意錯亂。
【第二十七章】
孟子曰‘飢者’云云。○按:‘人心亦皆有害’,害字亦是飢渴之害,據下文可知也。蓋飢渴之害,其為害也甚大,一為其所動則將不擇饐餒失飪之味,而口腹受其害矣。非但口腹為然,苟或不忍飢渴而不安於簞瓢,則凡世間不義之食,皆無所不食矣。心之害,庸有極乎?此飢渴之害能害口腹、害心,而害心為尤甚也。孟子之意正如此。集注‘貧賤’字意雖分曉,而不若直蒙‘飢渴’字為説也。且失正之味,自是不當食者,則只此一事非徒為口腹之害,實亦為心之害,必用‘飢渴’字然後可以見君子處飢渴之際,自不義之萬鍾至一飲食之微,凡所不當食者,皆不可食之意也。故於下文不復舉口腹之害,而直曰‘無以飢渴之害為心害’云云,則其義甚廣,無所不包矣。
‘口腹為’云云,小注朱子曰‘飢渴’云云。○按:此以飢渴與利欲對言者,恐非文義。
‘人能不以’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富貴’云云。○按:害口腹者亦飢渴,害心者亦飢渴,此數句似略識正義,而語意冗雜不可曉。
【第二十八章】
‘個有分辨’云云。○按:‘分辨’字兼心與行而言。
【第二十九章】
孟子曰‘有為’云云。○按:‘棄井’當訓‘棄之之井’,集注以‘棄其井’釋之,當更商。
【第三十章】
尹氏曰‘性之’云云,小注雲峯胡氏曰‘性之’云云。○按:‘當然而然’,語未瑩。
【第三十二章】
魏國〔風〕’云云,小注南軒張氏伐檀云云。○按:飾小廉妨大德,循末流忘正義,語恐無當。
【第三十三章】
孟子曰‘尚志’云云。○按:‘尚志’之志,即仁義之志,則未得位也須尚志,已得位也須尚志。志是心住處,位之得未得是在人底事,元不相干,但得位則所尚之志行乎事上,未得位則只尚志而已。故集注言之。
‘大人,謂’云云,小注南軒張氏曰‘殺一’云云。○按:此説與集注少異。集注所云‘雖小不為’,自大而及小,此説則推小以至大,兩説各為一義,要之兼看方備。
新安陳氏曰‘此章’云云。○按:‘所尚素高’,非集注兼高尚之意。
【第三十四章】
孟子曰‘仲子’云云。○按:‘舍簞食豆羹之義’,即前篇所言‘一簞、一豆’、‘嘑爾、蹴爾’則不食者也。蓋齊國雖大,推其所以辭之之義,則不過與不受嘑蹴之簞豆同歸也,乃是小廉耳。○‘不義而與之齊國’,君子亦必不受,在仲子何以為小廉也?君子所行只是一循道理,‘行一不義’‘而得天下’不為者,亦見其道理之不是而已,非故有意於為廉耳。若仲子則全不顧道理之如何,只要做得成一個廉,其所謂義者,拘拘孑孑,卻不是真個義。是故讓千乘之國,自常人見之雖曰高矣,而實不免同歸於舍簞豆之義也,此與君子所行不可同日語也。○‘人莫大焉’,言人道莫大也。人道之所以為莫大者,以其有親戚上下故耳。
仲子陳仲子’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觀前篇’云云。○按:‘循名强矯者或能之’云云,似非文義,蓋雖實心為之,其義不過與捨簞豆同耳。其餘記疑已卞之。
【第三十五章】
曰‘(之)視棄’云云。○按:‘皋陶但知有法,而不知有天子之父’;‘但知有父,而不知有天下’。此語斷盡一章之義。就此而容一毫計較論量,則皆非皋陶之心,而大失孟子之本意矣。若又欲講究處變之道於此章之外,則或問楊氏‘八議’之説已盡其曲折無餘蕴,然此卻不干皋陶事,讀此章與或問者當仔細識取。小注李延平張南軒説亦皆失正義,記疑詳論之。
【第三十六章】
‘王子宫室’云云。○按:‘王子宫室、車馬、衣服多與人同’者,蓋言王子亦居宫室,他人之子亦居宫室;王子亦身被衣服,他人之子亦身被衣服,此是與人同者。而但王子居王子之位,故宫室、車馬、衣服之養,其豐儉美惡與人不同耳。○廣居不言養者,蓋居廣居則養在其中矣。廣居之養,亦移氣移體,而與彼之移氣移體意象絶不同。彼則以小體之養而得之者,此則自大體之養而充積著乎外者也。
【第三十七章】
‘恭敬而無實’云云。○按:‘恭敬’字虚,蓋指幣帛,實字方是恭敬。○‘不可虚拘’,精義尹氏説似以為不可以無實之恭敬虚留君子。或云:君子不可以無實之恭敬而虚留也。兩説皆通,而或説為長。
【第三十八章】
孟子曰‘形色’云云。○按:‘形色,天性’,非直以形色為天性也。蓋取形色上指其本然之則而謂之天性耳,但‘形色天性’四字,語急未圓,至楊龜山發揮分開,然後其意洞然。不然則讀者必認作告子‘生之謂性、食色性也’之性看。○又按精義所載明道説曰:‘人稟五行秀氣,頭圓足方,以肖天地,則形色天性也。’又曰:‘形色,性之所有也。’兩説皆直以形色為天性,此甚可疑。蓋性者,理之名,故從古聖賢於説理處皆下性字。氣質之性雖兼氣而言,亦指此理之墮在氣質之中者,非直以氣質為性也。今此兩説有若直以形殼為性者,然是於本然之性、氣質之性皆無所當,與明道平生説性之論大有不同,分明是記録之誤。而或問無所卞,抑偶闕之歟?讀者若不察乎此,而反欲左右於集注之説,則將並與孟子之意而失之矣。
程子曰‘此言’云云。○按:‘衆人有之’,‘有’字言有此形色之天性也。
小注潛室陳氏曰‘聖人’云云。○按:‘償得’之償字不無意義,而恐涉迫促。
【第三十九章】
孟子曰‘是猶或’云云。○按:‘教之孝悌而已’一句,只是貼紾臂者言,以示之當喻王以至情也。集注之釋雖極完備,而據文勢恐不應分孝悌二字,而一屬紾臂,一屬短喪也。蓋孝字雖若不襯於紾臂,然孝悌本是一事,故言弟必連孝,觀於告曹交徐行之説,亦以孝弟並言者,可見矣。
陳氏曰‘王子’云云,小注‘大功九月’云云。○按:此注似無所當。
曰‘是欲’云云。○按:‘麻衣、葬除’是王子服喪之制,則亦宜不敢加損於其間。若當時此禮已廢,則王子當仰請而復其禮而已,不必别請數月之喪也。若是既葬而未忍即除者,則先王定制何敢以私情而加之哉?未知其時事情何如,而孟子‘加一日愈乎已’之説,特因公孫丑之問而汎言之,以見此則不得自由,而彼則莫有禁者,所以有不同耳。未及别為王子而論其定制也,此當活看。記疑亦言此意。
【第四十章】
‘有私淑’云云。○按:此章‘私淑艾’與‘私淑諸人’同意,而但彼則言私善其身,此則言私以善治身,淑字虚實少異。
‘私,竊也’云云。○按:陳亢子貢伯禽而聞道,夷之徐辟而聞教,故集注言之。
小注‘有答問’云云。○按:‘來相答問’似是問答之意,恐與集注不同。
【第四十一章】
‘君子引而’云云。○按:‘引而不發’,只是承上文而汎借射法以見君子教人但引其端而不發其蕴之意也,非謂弓師自引弓而不發矢以教射者也,又非以引其端不發其蕴直謂之道,如射之彀率也。若就此章而正索其譬喻之實,則‘中道’二字,便是大匠之繩墨,羿之彀率也。匠與羿不為拙者而改變其繩墨彀率,君子不為學者而自立於過不及之地,如是對看,意方分曉。蓋孟子平生長於譬喻,或因一物而作兩個譬喻,而意則不同,如觀水之喻,或言道之大,或言道之有本是也。此章‘引而不發’亦只借射法而言教人之法,切不可因是説而更尋彀率之意於其中也。○‘中道而立’,當訓以中於道而立,如言‘中天下而立’也。諺解云‘以中之道而立焉’,恐非是。
‘引,引弓’云云。○按:‘非難非易’,非謂立於非難非易之間也,蓋謂君子所立之道,似難而實非難,似易而實非易,固不可凌躐,亦無不可幾及也。若謂立於非難非易之間,則是乃為學者恐其凌躐或不及,而故討得難易之間而立焉耳,而可乎哉?
小注‘引而不發,躍如’云云。○按:如教人為子弟之道,只言孝悌灑掃一事,便是引;不言孝弟中有盡性知命底道理、灑掃中有精義入神底道理者,便是不發;只言孝弟灑掃,而盡性知命、精義入神底道理已在其中,便是‘躍如’處。
‘此章言’云云。○按:‘卑不可抗’以下四句不可分屬於道之定體、教之成法。蓋其‘不可抗、不可貶、不能顯、不能藏’者,乃道之定體也;其不抗、不貶、不顯、不藏者乃教之成法也。小注胡雲峯陳新安説極涉破碎,而反晦本旨。
【第四十二章】
孟子曰‘天下’云云。○按精義張子説云:‘天下有道,道隨身出;天下無道,身隨道屈。’或問以為於文義盡之,當與集注參看,但集注兩‘必’字意益親切。
‘殉,如殉葬’云云。○按:‘殉’固是以死隨物之名,然‘以道殉身、以道殉乎人’兩‘殉’字則只當作‘從’字意看。大抵此章‘殉’字皆是必從、不離之意,如以死隨物,故集注之釋如此。下‘以死相從’四字,亦當以此意看。
‘以道從人’云云。○按:‘妾婦之道’,道字是汎説,與‘以道’之道不同。
【第四十三章】
公都子曰‘滕更’云云。○按:‘不答’謂不答其問,與‘禮人不答’之‘不答’有異。
趙氏曰‘二謂’云云。○按:滕更之挾賢事無所據,愚意則似是‘挾故’。蓋孟子滕文公嘗有契好,故滕更挾此而問也。然未知其必然矣。
‘此言君子’云云,小注南軒張氏曰‘受道’云云。○按:‘有所挾則已無受道之誠心,私意先横於中’云云,説得疏汎。其餘記疑已論之。
【第四十四章】
‘已,止也’云云。○按:‘不可已而已’及‘所厚者薄’,有作一事看處,如事親敬兄是所不可已者,又是所當厚者也。有作兩事看處,如仁義忠信、樂善不倦皆所不可已者也,如親親之與仁民、仁民之與愛物,皆有厚薄之分者也。
‘三者之弊’云云。○按:欲救三者之弊,須力行涵養,勿忘勿助,講學明理,知所先後方可。
【第四十五章】
孟子曰‘君子’云云。○按:此章非但言‘分殊’之義,亦兼言‘理一’之義。‘愛而弗仁、仁而弗親’固是分殊,而‘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乃是自一本而推去者,便見‘理一’之義。
【第四十六章】
孟子曰‘知者’云云。○按:‘當務之為急’,務字輕而急字重;‘急親賢之為務’,急字輕而務字重。‘急先務’之急字,知之急也;‘急親賢’之急字,行之急也。
‘知者,固無’云云。○按:‘事無不治’,非事事自去治了,但急者舉而緩者自無不治矣。‘恩無不洽’,非人人自去愛了,但賢者親而民亦自被其愛矣。事既治,則實不害其為無不知矣,故曰‘其為知也大’;恩既洽,則實不害其為無不愛矣,故曰‘其為仁也博’。
小注新安陳氏曰‘上四句’云云。○按:上四句汎言知者、仁者之事,當通上下看。下六句又言之知仁。此云‘上四句言知仁之理’者,甚未安。
‘此章言’云云。○按:‘識其全體’指‘無不知’,‘知所先後’指‘急先務’。此只舉知以包仁,則‘無不愛、急親賢’之為全體與先後者亦在其中矣。記疑兼仁知言,當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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