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應問曰章】
瞽瞍殺人。
精義 楊氏曰:‘予讀周世宗家人傳至守禮殺人,世宗不問,史氏以為知權。予竊思之,以為父子者,一人之私恩;法者,天下之公義,二者相為輕重,不可偏舉也。故恩勝義,則詘法以伸恩;義勝恩,則掩恩以從法;恩義輕重不足以相勝,則两盡其道而已。舜為天子,瞽瞍殺人,皋陶執之而不釋,為舜者豈不能赦其父哉?蓋殺人而釋之則廢法,誅其父則傷恩。其意若曰:“天下不可一日而無法,人子亦不可一日而忘其父。”民則不患乎無君也,故寧與其執之,以正天下之公義,竊負而逃,以伸己之私恩,此舜所以兩全其道也。方守禮殺人,有司不能執之,而徒以聞,故世宗得以不問也。有如皋陶者,執之而不釋,則雖欲不問,得乎哉?然世宗取天下於百戰之餘,未易以舜之事望之也。然則宜奈何?亦置諸法而已矣。法有八議,而貴居一焉,為天子父,可謂貴矣,此禮律之通義也,一置諸法而两不傷焉,何為不可哉?’○或問:‘使舜不去位,皋陶遂行法否?’曰:‘此亦須自有法。周人臣猶有議親議貴之辟,豈有天子父殺人便置之死?且如周官八議,豈是周公撰出,亦須有個來處。然孟子所説,只是論舜心耳。’○尹氏曰:‘聖人之心,至公至當而已。’○或問 楊氏之説,〔則又〕詳矣。然桃應之問,孟子之答,皆非以為真有是事也。蓋特相與極論聖賢之心,以為皋陶知有法,而不知有天子之父;舜知有父,而不知有天下,各盡其道而不相悖焉耳。而楊氏以為舜之於此,猶待於權其輕重,而計其不可以忘父也,則非所以論聖人之心矣。又謂‘與之執以正法’,則何以異於楚人之直躬者,又謂‘既執而後竊負而逃焉’,則皋陶之獄何以異於灞上、棘門之軍哉!是皆以辭害意之過,是以徒為紛紛而反病於理也。夫孟子之為此言,或者既不之信矣,而信之者,其為説又如此,則聖賢之心,終亦何自而明哉?予於辨惑論之已詳,讀者考焉可也。曰:‘然則楊氏八議之説如何?’曰:‘是則然矣,而其説施於周世宗而不及於舜,何哉?鄉使皋陶執而不釋,舜必去而不留,則朝廷公卿、海内臣庶之心,吾知其亦必出於此矣。蓋法非天降地出,亦生於人情而已矣。但皋陶必不為此以私於舜舜亦不以此祈於皋陶,此又不可不知耳。楊氏後説,以為孟子只論舜心者為愈於前,然為舜慮而不及乎皋陶,則其説亦有所未周也。尹氏之説雖約,然極有味。大抵當知必有渾然天理,而超然不累於物之心者焉,則天下無難處之事矣。’○大全 歐陽公論世宗之事未為失,但以孟子為‘為世立言’之説則害於理矣。夫聖賢之立言,豈不度其事之可行與否,而姑為是可喜之論,以供世之傳誦道説而已哉。蓋必有是理,然後有是心;有是心,而後有是事;有是事,然後有是言。四者如形影之相須,而未始須臾離也。皋陶之執,舜之逃,天理人倫之至,聖人之心所必行也,夫豈立言之説哉?聖人固事有不能必得如其志者,則輕重緩急之間,於是乎有權矣。故緣人之情以制法,使人人得以企,而八議之説生焉。然所謂權者,亦不離乎貴貴親親之大經,而未始出於天理人心之外也。今必以正理為空言而唯權之是徇,不幸而有毫釐之差,則不失於正者鮮矣。此義龜山亦嘗論之。答何叔京。○語類 問:‘聖賢之心坦然直截,當事主一,不要生枝節否?’曰:‘聖賢之心合下是如此,權制有未暇論。然到極不得已處,亦須變而通之。云云。’○‘楊氏〔有〕“議貴”之説,如何?’曰:‘使舜欲為天子,又欲免瞽瞍,則生議貴之法矣。’人傑。[1]○困勉録 ‘執之而已矣’。南軒及淺説因之俱明説是執瞽瞍,而翼注、賽合注、四書脈則俱云只是執法,非執瞽瞍。看來即作執瞍何妨。○存疑 ‘夫有所受之’者,書曰‘天討有罪,五刑五用’,法本於天制,於聖人法官相傳而世守之,便是有所受也。常説謂受之於堯,極拙;謂總是國法便有所受,亦鶻矣。○困勉録 ‘竊負而逃’,依南軒説似在既執之後,而翼注則云‘須在未執之先’。看來本無實事,自可兼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