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人有言曰章】
天與賢,與子。
陳北溪文集 韓子説‘堯舜傳賢為憂後世,禹傳子為慮後世’,是就人事見定説,固為親切。孟子‘天與賢則與賢,天與子則與子’,是就原頭説,尤為精到。若韓子説,則不到上面一著,孟子説,則可以包韓子之義。其實憂後世而傳賢,慮後世而傳子,皆莫非天也,非堯舜禹所能容一毫憂慮之私於其間也。蓋使天不與賢,則堯舜豈能違天獨私憂後世而必與賢哉!天不與子,則禹豈能違天獨私慮後世而必與子哉!故與賢與子者,天也。憂後世、慮後世者,聖人所以奉天命祗惕寅畏之意也。其憂乃天理之發當然之憂,而非私憂,皆聖人性情之正也。韓子識未及此,乃以孟子之説為非,則失之矣。○增訂 徐自溟曰:‘唐、虞、三代雖有傳賢傳子之異,要之皆是傳賢也,蓋傳子亦視其子之賢耳。’
丹朱
四書釋地 帝繋曰:陶唐氏讓天下於虞,使子朱處於丹淵為諸侯。因思堯在位七十載,放齊曰:‘胤子朱,啓明。’朱未有國也。及後三載,薦舜於天,朱始出,封丹,故有丹朱之號。其避堯之子,則以朱奔父喪,在平陽耳。丹朱貍姓,在周為傅氏。見國語。
施澤於民未久。
蒙引 上章與此章言天所以不同者,蓋上章言舜之得天下,就人心之歸上説,天命順也;此章言益之所以不有天下,難説以人心不歸益,故天不與益,是以只就禹之有賢子,兼益之施澤於民未久。上説便見得是天之所為,而非禹之得私於其子也。
莫之為而為者天,莫之致而至者命。
精義 伊川曰:‘“莫之為而為”,“莫之致而(致)〔至〕”,便是天理。司馬遷以私意妄窺天道,而論伯夷曰:“天道無親,常與善人,若伯夷者,可謂善人非耶?”天道甚大,安可以一人之故妄意窺測?如曰“顔何為而夭,跖何為而壽”皆指一人,計較天理,非知天也。’○語類 問:‘“莫之致而至者,命也”,如比干之死,以理論之,亦可謂之正命。若以氣論之,恐非正命。’曰:‘如何恁地説得!“盡其道而死者”,皆正命也。當死而不死,卻是失其正命,此等處當活看。如孟子説“桎梏而死者非正命”,須是看得孟子之意如何。且如公冶長“雖在縲紲,非其罪也”。若當時公冶長死於縲紲,不成説他不是正命。有罪無罪,在我而已。古人所以殺身以成仁。且身已死矣,又成個甚底?直是要看此處。孟子謂“舍生取義”,又云:“志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學者須是於此處見得定,臨利害時,便將此處斬剉了,也須壁立萬仞始得。而今人有小利害,便生計較,説道恁地死非正命,如何得!’賜。○蒙引 大注‘以理言之謂之天,自人言之謂之命’,此理字對人言,非對氣數言也。其實此個天字正以氣數言也,非人之所能為者皆是。
外丙二年,仲(任)〔壬〕四年。
精義 伊川曰:‘湯既崩,太丁未立而死,外丙方二歲,仲壬方四歲,故須立太甲也。史記以孟子二年、四年之言,遂言湯崩六年之後太甲方立,不知年只是歲字。頃吕望之曾問及此,亦曾説與他,後來又看禮,見“王巡狩”,“問百年”者,益知書傳亦稱歲為年,二年、四年之説,縱别無可證,理亦必然。且看尚書分明説“成湯既没,太甲元年”,又看“王徂桐宫居憂”,三年終能思庸,“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可知,凡文字理是後,不必引證。’○或問 曰:‘程子所論外丙、仲壬之年,商書固有‘成湯既没,太甲元年’之云矣,或以邵子皇極之書考之亦然。彼蓋以數推之,其不誤矣。’曰:‘書序之文,本非正經,未足據也。且事之有理者可以驗,其有迹者可以證,如其不然,而又無所繋於大義,則亦論而闕之可也。數之茫昧,吾所未學,又安能必其可信,而隨人以信之耶?且魏惠、襄、哀之年,見於竹書明甚,史記蓋失其實。邵子之書,乃從史記而不取竹書,又安知其能不誤耶?’○語類 問:‘“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先生两存趙氏、程氏之説,則康節之説亦未可據耶?’曰:‘也怎生便信得他?’又問:‘如此,則堯即位於甲辰,亦未可據也。’曰:‘此卻據諸曆書如此説,恐或有之。然亦未可必。’問:‘若如此,則二年、四年,亦可推矣。’曰:‘卻為中間年代不可紀,自共和以後方可紀,則湯時自無由可推。此類且當闕之不必深考。’廣。○問:‘“外丙二年,仲壬四年”,二説孰是?’曰:‘今亦如何知得?然觀外丙、仲壬,必是立二年、四年,不會不立。如今人都被書序誤。書序云“成湯既没,太甲元年”,故以為外丙、仲壬不曾立。殊不知書序是後人所作,豈可憑也!’子蒙。○四書釋地 外丙、仲壬,自程子為年為歲,始為異説,後益聚訟。要程説亦本書序、書傳。朱子曰‘二書皆後人所撰’者,‘豈可憑’,是也。余謂一代有一代之禮,唐虞禪,夏后、殷、周繼,此帝王殊禮也。殷道親親立弟,周道尊尊立子。周道太子死,立適孫;殷道太子死,立其弟,此殷周殊禮也。故文王當伯邑考死,雖有伯邑之子在,舍之而立武王,先儒以為殷禮者,是孔子曰‘立孫’,自為周言之也,善乎!艾千子有言,果商必世嫡,則孟子此二語為贅辭,果其為二歲、四歲而不之立,乃及於太甲也。此特伊尹意中未形事,何緣流傳至戰國時,而待孟子乃言之耶?湯之壽數誠不可考,皇甫謐謂其壽百歲。太丁既死,而外丙、仲壬均湯之子,僅二歲、四歲,長幼相去如此懸絶乎?且即以齒序而先外丙於仲壬乎?姑存吾説以俟來學,余謂程子復起,亦當從此説。
放之於桐。
蒙引 伊尹放之於桐者,蓋藉天子諒陰,百官聽于冢宰之義也,非顯然放之也。若顯然放之,他日難於復矣。雖復,君臣之間亦難為顔,伊尹初心豈計不及此乎?當時必未忍絶望之,尚看他三年之内如何?‘自怨自艾’句絶,‘於’相連下讀。
霍光廢立與伊尹不同。
精義 伊川曰:‘霍光廢昌邑,其始乃光之罪,當時不合立之。此與伊尹立太甲不同也。伊尹知太甲必知“思庸”,故放之桐三年。當時湯既崩,太丁未立而死,外丙方二歲,仲壬方四歲,故須立太甲也;〔太甲〕[1]又有“思庸”之資,若無是質,伊尹亦不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