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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11_054離婁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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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1_054離婁 上

【離婁 上】

【首 章】
上言‘之道’,未説到仁政;下言‘先王之道’,並仁政而言。道則一也,而下道字地步闊也。即先王,而‘先王’字儘有包涵。指其身而言,先王指其有位而言。雖有治躬之道,若無臨民之政,其化安能至天下後世之廣乎?指其有位,則並道與政而言,故曰‘先王之道’。
樂正子好善而不强,無智慮,無聞識,殆近於‘徒善’,而孟子赞之曰‘好善優於天下’,是其人必能好善而任人,使四海之内將‘輕千里而來告以善’也。其强猶足以不為不善者所奪,其智慮、聞識猶足以篤信。尊賢,‘遵先王之法’也,故曰‘二之中、四之下’也。若徒善者,皆不足以及此,所謂‘惠而不知為政’,何能治天下?
先王之法固不可不遵,有時乎不可不革矣。故雖聖人,不免因時損益。苟非其人,則失之不及,則委靡而頽矣。與其過而覆,寧不及而頽矣。然承上章‘徒法不能〔以〕自行’而為言,則亦非謂徒守舊法不知通變者,此所謂‘率由舊章’,‘不愆不忘’乎?
古之聖人為規矩、準繩、六律之器,天下後世欲為後世方圓、平直、五音者用之不窮,是聖人耳目之力覆天下後世也。又制為仁政,使天下後世遵而行之,政之所及莫非仁之所覆也,其於平治天下不可勝用也。治民之仁政,猶為方圓之規矩也。規矩既出,凡人皆得以為方圓也;仁政既作,中主皆得以治民也。若非繼之之政,一人之仁豈至覆天下後世也?輔氏謂集注添一‘後世’字為推説,恐不然。此所謂聖人,即先王也,上言‘不可法於後世者,不(得)〔行〕先王之道也’,下言‘不因先王之道,可謂智乎’,其仁遍後世之義,經中已著。
‘為政因先王之道’者,如‘因於禮,所損益可知’之義。兩因字正相帖,為字帖‘損益’字。先王之政非不盡美,而時降俗殊,豈合膠守而不知變乎?故‘為高、為下’比之,而未嘗言丘陵、川澤不可加損也。然先王之政,大綱大法無不備具,雖有損益,不可不因之為基本也。若以私智小慧妄加變亂,則如不因丘陵、川澤而為高下者,不可謂智也。
上者,自公卿以上至君人皆是;下者,自百執事以下至士庶皆是。上無道揆也為面,下無法制也為尼。
‘天子失官,學在四夷’,禮廢於上,學猶傳於下。學乃彝倫之命脈也,若無學則是無生矣。自以後,為草野之口談而未嘗與朝廷相涉。然書詔而心傳,猶能扶護一綫,隱為世道輔翼。向非憂患之力,其能不胥而為夷狄禽獸乎?是以君子之必眷眷於斯學之傳不傳者,不但為待其人而興也,亦是(求)〔救〕[1]世拯民之功與有多也。然則犯義刑猶可以幸免,而無禮無學者,其喪可以計日矣。
君子之事君,愛之盡,仁之至,視皆屬己,行之無間。此有人,凡其職分之所當為,不憚艱險,百分修治,則可謂恭矣,以此望君,非恭之大乎?此有人,飭身正心,端莊静一,使天理日□,私欲不干,則可謂敬矣,以此望君,非敬之大乎?若自暴自棄,自謂不能,則可謂自賊矣,以此導君,非賊其君乎?惟君命是從,惟尊崇是務,不以第一等望之者,外似恭敬,其實愛之不至,而視不屬己故也。集注:‘泄泄,怠緩悦從之貌。’不能責難,故怠緩;不能陳閉,故悦從也。
【二 章】
上章言‘賊民興’,凡民人者皆是也。又言‘吾君不能謂之賊’,是賊上者也。又言‘身弑囯亡’,是豈非自賊者乎?
謚法:‘殺弑[2]無辜曰厲,壅遏不通曰幽。’此惡名,非孝子之所忍加於父者也。謚者,死於易其名也。生事既畢,於是焉始諱易之,所以敬也。故曰‘大行受大名,細行受細名’,‘〔名〕[3] 之浮于行也’。大行、細行,猶言大節、細節,非謂惡行而亦稱之也。曰:‘為先祖者,莫不有美焉,莫不有惡焉。銘之義,稱美而不稱惡,此實孝子(慈)〔孝〕孫之(意)〔心〕也。[4]’若先祖有惡而子孫揚以名之,用暴於後世,安在乎春秋之為尊親諱也?之前事又可驗矣。其在之前者,未必一一得其實。昭王失德,〔南〕[5]巡不返;穆王淫遊,幾覆宗廟。賴當時之澤猶未盡斬,故危而復安,其天下之怨畔,視特一間,然皆得美謚,何哉?直躬不為父隱,斥以不直;昭公娶同姓,而答以‘知禮’,為臣子者苟可以不揚其惡,豈非所欲哉?大戴記曰:大夫有坐不廉者、贜者,則曰‘簠簋不飾’;淫亂男女無别者,則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則曰‘臣節未著’;罷軟不勝任者,則曰‘下官不職’;干国之紀者,則曰‘行事不請’[6]。蓋不欲顯其惡也。古人尚忠厚,言語不迫切如此。今將誅殛下臣,與衆棄之,而猶為之不暴,何獨於既死之君父不假貸至此?夫謚者,何也?表記曰‘尊名’,穀梁云‘成德’,未見得有稱惡意思。周禮‘大師職’:‘大喪,帥瞽而廞,作匶,謚。’則送葬以謚也。為子者縱不能掩惡,其忍祝號口斥耶?以此望其歆安,太不近情,吾知楚成之目將不瞑於地下矣。愚故曰:謚議文字非周公時所定,乃後人因謚勘迹,有此言也。蓋‘幽’之言猶‘穆’也,如曰‘幽閒’是也,其始非惡名也。常人之性幽則暗,厲則虐,其幽而明、厲而温者,即德性相濟而得其中,不然必有一偏之患。故不惟幽厲者有暗虐之病,暗虐者亦或有幽厲之長。在臣子,謚君父之道既不可以非實非,不可以稱惡,則宜乎求一分之長而加之以幽厲也。何以知其然也?昔者子貢問於夫子曰:‘孔文子何以謂之“文”也?’彼孔圉之妻,有惡行許多,猶得此為謚,而夫子是之,即節以一惠之義也。故子囊之謚君,舍亡師而舉知過,君子謂之忠也。謚義所謂‘勤學[7]好問’,分明是檃括夫子之言。而古之議謚者,不見有一人的舉周公之書為訂,何也?若使‘勤學好問’四字已有於夫子之前,則夫子之一敏字已是剩語,此其後人因謚勘迹者明矣。然則‘幽、厲’亦美謚歟?曰:非然也。幽而不能明,厲而不能温,豈盛德之謂乎?天下非細行可治,君天下而以細行受名,終為亡天下之實號,故曰子孫不能改也。謂之不能改,則有欲改之心可知;百姓猶欲改之心,則非一世之所忍加可知。所謂名之,如夫子云‘傷之’,類此乃百世之實號,非一世之稱惡也。是以名之以為,則異桓公之謂;,則異河間。使有之子孫,其必不安於斯名矣。然已為古今天下之實號,非子孫所能改也。後人不達,徒信舉實之義而遂謂‘惡便可揚’,夫豈然哉?互見論語
【三 章】
强酒則醉,醉則失義,人孰不知?衆醉之際,始欲斟酌撙節,而駸駸然强進,不覺終至於失義。既為酒困,故酒反為主,而我不得自由也。猶欲則不仁,不仁則亡,人孰不知?人主初政,莫不鋭意圖治,畢竟不至於顛沛者幾稀。既為欲所使,欲反為主,而我不得自由也。後之人辟多在既醉境上,貞臣烈士遽集逆耳之言,彼酕醄恍惚之間,只覺擾聒而妨其意氣,則烏得不怒而斥哉?孟子本善譬喻,先舉三代之亡,次及國君,遂推於卿大夫、士、庶人,結之曰‘强酒’,欲使人及其未醉而省識。讀此章者,人皆可以破膽。
【四 章】
孟子之説禮字有三義,如‘禮之端’者,是本心之德也;第四篇曰‘有禮者敬人’,若本心之德,則不可以有無論,是禮之發見處也;此章曰‘禮人不答反其敬’,是‘敬’反為體,‘禮’反為用也,須參驗看。天下國家之本在身,故曰‘反求諸己’;身之本在心之德,故曰‘反其仁智’;敬心之德又本於德,故曰‘永言配命’。永,長也;言,猶念也,是當思念要合理,則隱然已説出格致工夫。
‘歸之’,如‘天下歸仁’之歸,與‘不得’之得較看。
【六 章】
‘得罪’者,己實有過也。若我所行正,而豪横者反以為非,則是得謗,非得罪也。世臣大家無得以罪之,身便無過矣。
集注‘韓弘輿疾討賊’,小注以遣子公武吴元濟後足疾事當之,甚可笑。按綱目十三年正月,王承宗請獻三州,四月,獻二州。[8]七月,詔諸道發兵討李師道。八月,裴度‘王承宗韓弘’云,先言而後言也。注曰‘輿疾討賊’,謂自將討李師道也。按本傳,方討也,兩河要衝,‘朝廷慮其異志’,乃授行營都統。‘實不離理所,惟令〔其〕子公武李光顔〔軍〕。’‘不欲諸軍立功,陰為逗(抗)〔撓〕之計。每聞獻捷,輒數日不怡,其危國邀功如是。’[9]師道本傳:帝下詔諸軍進討,宣武節度使韓弘考城。蓋素强,不奉詔,及平,始懼,自將進討也。其輿疾事,史雖不言,據言,當有之也。其遣子公武,乃討事,與此不干。且惟遣子及後有疾,何與於‘輿疾討賊’乎?
【七 章】
‘小役大,弱役强’,以兩皆無道者言,景公之事是已。我若好仁,彼之强大有不足畏矣,故曰‘大國五年,小國七年,必為政於天下’。且無道則已是逆天,雖役于强大,終必滅亡,畢竟何益?孟子此言特指時君逆天之中又是逆天,其亡為尤速,以警其順天。順天之至,文王是也。故末乃伸言之,或恐人之師而止耳。
集注:‘物,猶人也。’絶人,謂絶於天之人也,景公自謂也。既不能令,又不能受命,是不順天者,故曰‘絶物也’。輔氏曰:‘是與物睽絶也。’恐不然。景公之於,力可以絶則絶,何至於涕泣而不忍絶乎?按吴越春秋云,‘謀伐齊(景)〔子〕使女(子)為質於王因為太子女。女少思,日夜哭泣,(發)〔因乃為〕病。闔閭乃起北門,名曰望齊門,令女往遊其上。女思不止,病日〔益〕甚,及至(徂)〔殂〕落,女曰:“令死〔者〕有知,必葬我〔於〕虞山之巔,以望齊國。”闔閭傷之,正如其言,〔乃〕葬於虞山之巔。是時太子亦病而死。[10]’據此,則‘女’亦只是出女為質之義也。程子曰:‘五年、七年,當思其作為如何。’此引而不發,文王之政是也。説見十三章。
鹿鳴文王篇注皆云‘將,行’;周禮天官‘小宰’,‘凡祭祀’,贊‘祼將之事’。注:‘將,送也。’此注云‘助也’,與彼注不合。周禮既云‘贊’,‘贊’即‘助’也,如何復訓‘將’為‘助’?更詳之。
執熱以濯,猶言救火必以水也。左傳襄公(二)〔三〕[11]十一年,北宫文子曰:‘禮之於政,如熱之有濯也。濯以救熱,何患之有?’
【八 章】
‘可與言’,謂可以言而喻之也。不仁者私意固蔽,本非可與言之人。苟可與言,善端之是也,從以擴之仁而已矣。上言‘不仁者可與言哉’者,激之也;次言‘安其危〔而〕利其災,樂其所以亡者’,閔之也;終言‘則何亡國敗家之有’者,誘之也。
孺子之意初不在自取,只隨其宜而異其濯也。聖人聽之,便覺得如此。程子曰:‘造道深,(然)後雖聽常人(言)語〔言淺近事〕,莫非至理。[12]’兹所謂‘聲入心通’也。
‘家毁’之家,人多作‘屋宇’字看,非也。‘家毁’即‘家齊’之反,不特不齊,又從而毁之也。當與上文‘亡國敗家’照驗看。家毁則敗,國伐則亡。
【九 章】
水就下,獸走險,喻雖無之政,而民之歸仁本來是如此。獺鸇本非為淵叢地也,只是徇其欲而其勢便成為之地者,似之。淵叢本非幸獺鸇之敺之也,只是開依歸之路,而其事便不得不受魚雀之聚,似之。彼民不敺猶聚,況有敺乎?
仁即醫國之艾也,艾非陳久不能療病,仁非積累不足以致治。然艾是外物,未必得力;仁乃己有,功驗立至。且畜艾猶待用於三年之後,苟志於仁,便有功效,隨吾用力分數而至,其事又不特病之畜艾而已也。七年而闕艾,猶譏不智,況終身不仁者乎?然則奚但憂而止哉?必至於辱,又必至身死國亡。彼憂辱、死亡,豈人情之所樂哉!特不能克耳目口肢體上零細嗜欲,自不覺其勢之終至此也。仁者與人慾對立,將至於仁,須於嗜欲上先加克去之功,人慾浄而仁自復矣,故志仁莫先於克己。
【十 章】
第二篇曰:‘有是四端而自謂不能者,自賊者也。’自謂不能,如吾身不能,是自棄也;自賊,自害也,是自暴也,與此不同。概言之,拒之以不信,絶之而不為者,孰非自賊也?析言之,則自賊之中有一種自棄者,與自暴異科,而猶有輕重之等。此章之旨,本欲就其中舉庶幾焉者而曉誘之,故又别有一等説話。第二篇所云,慨其‘不可與有為’而嚴討之,故並歸之‘自賊’。意有緩急,而下得不同也。
仁義禮智,人所共見之理也。仁體至大,禮法有據,故曰‘克己復禮為仁’也。義,宜也,據禮而行得其宜曰禮義,居仁而行得其宜曰仁義。彼自暴者,非毁禮法,則未暇説到居仁境界;自棄者,猶知其為美,而將言不能,故便作至到之言曰仁義。既言其‘居、由’,則是知仁為宅、義為路者也,但未覺其安且正,故不肯居由也。自暴者‘言非(仁)〔禮〕義’,是並與人而誣之也;自棄者謂‘吾身不能’,則是自絶己一身而已。然己則可暴,而無奈於人,何故?適自暴也,棄絶其身,殊不知己與聖初無異稟。故言宅則曰人之宅,言路則曰人之路,所以明人則同,而棄不棄之别也。此又性善之談也。
下二節專與自棄者喻之,猶庶幾其或悟,故言仁義而不舉禮義。若自暴者,何可與有言哉!
有安宅而曠之,謂之棄宅;有正路而舍之,謂之棄路。宅,吾宅也;路,吾路也,故曰‘自棄’。若自暴者,必〔離〕[13]其宅而塞其路矣。
自在崖上,方能哀墊没之人。居安由正,然後始有哀曠舍之念。孟子既仁矣哉!
【十一章】
道求諸邇,明善之事;事求諸易,誠身之初。然後上老老、長長而民興孝悌,則家齊而國治也。雖然,貴賤殊勢,賢愚異品,在上者若無絜矩之道有以一之,則如何得人人皆遂其願而天下平?是以使人人各得親其親、長其長者,有絜矩之道故也。絜矩者,度之而得其方也。
【十三章】
程子曰,如‘大國五年,小國七年’之類,‘當思其作為如何,乃有益’。此章即其作為節次也。如行文王之政,莫先於養老,如是而民無凍餒,孚信於四方,然後大老歸之,則天下之人心影附,人心影附則諸侯莫敢與抗,夫然後可以‘為政於天下’。如孟子不説出,學者固難思其如何作為。
伯夷太公皆有‘盍歸’西伯之語,孟子謂:‘二老者,天下之大老〔也〕,而歸之。’然則二老其已歸,故文王太公渭水之陽,則不復東海之濱矣;武王伐()〔[14]伯夷叩馬,則不復北海之濱矣。孟子以天下之父歸而子隨為文王政天下之效,則二老之歸非晦迹遯藏之比,乃衆心之所屬而倡天下先歸之也。于斯時也,文王作興於上,二老樂歸於下,豈貧且賤焉而止(孚)〔乎〕[15]?其必與太公俱在‘治則進’之列矣。後武王伯夷‘恥食粟’,粟,禄也,伯夷若乾没一匹夫,則隱而遠遯而已,不須言恥食其粟也。若使伯夷顯用於文王之世,則‘三分有二’之際何無一語,而必待武王然後諫耶?朱子答張敬夫書曰,‘當時自不必歸,亦不待見牧野之事,又諫不從而後去〔也〕。〔且若〕前日已曾如彼,即今日更不得如此(也)。[16]朱子嘗疑之,愚故曰:伯夷武王[17]士,而非殷紂之貞臣也。詳見萬章下篇首章。
輔氏曰:‘集注“衆父”二字出老子。’按道德經有‘衆甫’字,義未必與同。而莊子天地篇曰齧缺‘可以為衆父父’,集注之義實出於此。
天下之君歸之而其民隨之者,未必得其心也;‘天下之父歸之’而其子隨之,則[18]孟子論王道多以父子為比,如‘率〔其〕子弟,攻其父(兄)〔母〕’之類是也。
【十四章】
使其君改德、善附民、節財,則百姓足,而君孰與不富?故民氓既繁,田野既闢,其賦粟倍他日故也。今(之)[19]也之為政,未聞有此,而惟賦粟之增,是以聖人惡之。本聖人之徒也,其為政亦豈若頭會箕斂者之為歟?其必怠於義理而急於藝術,特以智巧網致,而方且自以為能,殊不知財出於土,只有此數,不在民則在上,故上纔益而下益損也。是以欲言富君,則必先明仁政之行不行。彼不以仁政而能富者,何從得之哉?徒者,如徒、徒之徒,惟於義理之辨、毫釐之間求之也。一步前卻,向背自别,纔出此便是彼。徒既是彼徒,便與我為敵,其罪與‘率土〔地〕而食人肉’者雖有輕重之差,均是可攻也。聖人攻也,非徒攻其聚斂,特聲其‘非吾徒’,其旨嚴矣。第三篇公明儀之‘厩有肥馬,野有餓殍,此率獸而食人也’,此篇云‘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也’,皆非孟子之言,特因而訂明者,而語勢符合,疑亦是公明儀之言也。蓋馬雖〔非〕[20]食人之獸,肥馬而殺人,野有餓殍,是馬食人也;土地雖非食人〔之〕物,争土地殺人,肝腦塗地,是土地食人也。故孟子云‘盈城、盈野’,集注云‘肝腦塗地’,皆形容得土地食人之由也。揚子法言長平之戰,四十萬人死’,‘原野厭人之肉’,語脈相類也。輔氏解之曰:‘以土地之故殺人,是由土地而食人肉也。’此説不是。率土地、率獸,語同而解殊,一也。彼争地殺人者,謂之殺人則可,謂之食人肉則太不親切,二也。集注所謂‘為土地之故而殺人’者,釋争地城以殺人也;所謂‘使肝腦塗地’者,釋‘盈野、盈城’也。如此則便自明土地食人之由,而初非釋‘率土地食人肉’之文也。輔氏乃以‘(謂)〔為〕土地之故而殺人’一句帖‘率土地食人’看,語意倒置,三也。
食貨志:‘李悝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又按文獻通考:‘文侯租賦〔增〕倍於常,或有賀者,文侯曰:“〔今〕户口不加而租賦歲倍,此由課多也。譬如治冶,令大則薄,令小則厚,治人亦如之。夫貪其賦税,不愛人,是虞人反裘而負薪也,徒惜其毛,而不知皮盡而毛無所傅(也)。”[21]’據此,則文侯非聚斂剥民者。意者始用之術,及至賦增,而覺其為害如此也。惜乎也之藝,畢竟與為徒,季氏之智不及文侯萬萬矣。
【十五章】
‘莫良’,猶莫善也。‘莫善於眸子’者,於自己身上説不得,蓋謂察人之法如此也,其意若曰‘人之所存,察之莫善於眸子’云爾也。‘人者’下雖無‘察之’之語,其文勢要不出此。古人言尚簡,或有類此耳。古注以‘察’訓‘存’,據爾雅‘在、存、省、士’為‘察’,則雖似有理,然與第六篇‘存乎人下’句不應異義,更詳之。
‘瞭、眊’二字之訓‘明、不明’,不足以盡其義。其心正者,英爽發見,視瞻中度,曰‘神精而明’;不正者反是,故曰‘神散而昏’也,正是説出孟子觀眸之律令也。若稟賦固有清濁高下,雖彼習性之矯揉轉换,而終有所不可只以‘昏、明’立定者,讀者須以集注‘神精、神散’字求之。
孟子曰:‘眸子不能掩其惡。’惟此一端,已見善惡之辨。然猶慮其或失之,故必待‘聽其言’,然後方始云‘人焉廋哉’,此乃孟子雖於忠厚處也。孔子曰:‘聽其言而觀其行。’聽言則若可以辨别矣,而猶慮其或失之,故必‘觀其行’。其所謂‘視所以、觀其由、察所安’,即觀行之節目也。若是其慎且密,然後方始云‘人焉廋哉’,聖人之智豈不能於眸子上立辨,而至其所斷則頗類遲鈍,又退孟子察人之法有優而然哉?要之,聖人忠厚之至,吐辭為經,示法於天下後世而不見或差。若孟子之言,在孟子固是如此,施于衆人,時或有不可準則者。孔子豈不曰‘始吾於人也,聽其言而信其行’乎?雖聖人既‘聽其言’,猶有‘於〔與〕改是’之歎,則孟子之意,聖人業已戒之矣。嗚呼!不登泰山之巔,不知天之為高。由孟子而求之,於是乎聖言之無遺憾也。
【十六章】
恭者,只是謙虚、卑遜底意思,其心恁地,見於外為恭;儉者,只是質約、撙節底意思,其心恁地,見於外為儉,何假於聲音笑貌哉?故恭儉者,自不敢侮奪於人,非强之也,有諸中而發諸事也。此有人,容止似恭,居處似儉;及觀其接人也,則侮而惟恐人之不在己下,奪而惟恐人之不讓與己,則是本無恭儉之心而特僞為於外也。
【十七章】
論語集注程子謂‘權只是經’,深以‘反經合道’之説為非。朱子謂‘程子非之,是矣。然以孟子“嫂溺,援之以手”之義推之,則權與經亦當有辨。’朱子既分權、經為二,則儒‘反經合道’之説未見有病。故考之語類,每以儒説為當,云伊川只是‘恐無忌憚者借其説自便,故有此論也’[22]。學者須理會得孔子孟子之旨,及儒、伊川所以不同,及朱子所以兩存之義,可也。蓋經如織布之經,終匹而不少移易;權即衡之權,稱停往來而就其中,本非一段説話。孟子分明以禮與權對舉,則禮是經禮,而與權别矣。古者只有‘男女不授受’之禮,此經也,以手援嫂,則豈非合經乎?不暇恤於小嫌而免嫂於死,又豈非合道乎?反經之經只指常處,而未説到變,至於變則雖反乎常,惟不離於道,此儒之意也。然當嫂溺之時,只合援之,故既至變處,則方便合道,只是此時之常經,非反經也,此程子之義也。雖然,處常自是常,處變自是變,在變言則處變雖亦是常,而在常言則畢竟是處變非處常也。故朱子儒説十分曉得而端叩竭。
淳于髡援嫂之問,特因而設此也。其意蓋曰,嫂溺則不可守經而不援,天下溺則豈宜無權而求之之道乎?之意,初非欲‘手援天下’,而孟子之答如此,疑若不契於問辭,而則服焉,何也?嫂叔固不當授受,而見(援)〔溺〕[23]不援,禽獸也,故不得已權而手援。君子守道畎畝,若將終身,而見天下之塗炭不思所以拯之,不仁之甚也。故不得已權而歷聘焉,兹所謂權也。苟為不然,亦無此權而已矣。故致太平而在側陋,孔子任天下而顔淵守陋巷。孔子則側陋而已,孟子孔子則陋巷而已,即無所用權也。然則孔子孟子之周旋乎權亦已久矣,但不枉己以徇時君之欲,故天下不被其澤,非君子之無權也。之見合下膠漆於權術盆中,不知君子之權即道而已,故謂‘天下溺’矣,似當權廢先王之道,比於援嫂。孟子已知蔽陷之所在,故只答曰‘天下溺,援之以道’。此道字包‘經、權’在中,當經而經,當權而權,廢一則非道也。其為權,惟不離於先王之道,而背是又非權,如人之於嫂,當别而别,當援而援,不離於禮也。故援嫂之答已盡於此句之内,而其錯比、惑亂之意則又不可不説破,故曰‘子欲手援天下乎’,蓋言不當喻而喻之也。
【十八章】
大凡人之於子,愛甚於己,望重於己,在己則或怠於善而屑為其不善,教子則斷斷然無此意,非責人苛也,即愛重之而無所不用其極也。是以其教必以正道,如是而不行,則其勢必怒,怒則其勢又必夷。怒者在己,而夷則及於彼矣。怒猶是深直而欲改之也,至夷則恩便絶而反疾惡之也。自教至怒,都不離愛字。上説若夷則惡之之事,惡與愛相反,其迹不復可尋,其由愛來矣。故特下一‘反’字,其勢駸駸然不覺至此也。然則不但子之不率於父教,父之於子亦不得其當也。子又自念道,夫子責我則峻,而自責不然,是即子又夷其父也。天下之不善,孰有大於此?故曰惡矣。蓋言始由責善,終至反惡也。惡者善之反,不善則便惡,然由善推言,則謂之不善;若一向與善乖反,則正言曰惡,惡不啻重於不善。故古人辭尚忠厚,多言不善,而未嘗輕説惡。然則此章之警切人可謂深至也。下文曰:‘父子之間不責善,責善離,離則不祥莫大焉。’責善即教之以正之實也,離則怒而將夷之漸也。離則必至於夷,故其兆為不祥也。(言)不〔言〕[24]凶而言不祥者,未至於夷,則君子猶諱其正言,不比上文斥惡之例。然結之曰‘莫大焉’,則已見必至於惡之意也。句字之際極有稱停,須十分看。以正不行[伊面],繼之以怒[為□]。繼之以怒,則反夷之[矣五]。集注:‘父既傷其子,子之心〔又〕責其父。’中間下一又字,則可見諺釋之非是。
争與責善何别?責善者,無事之時責其不能為善,猶可以已者也;争者,當事之際争其陷於不義,不可以已者也,所以異也。父子之間縱曰不責善,豈可坐觀陷於不義不争乎?輔氏曰:‘責善則有使之去其所劣之意,故至於相傷。’此説恐非集注之意也。當不義則争者,亦豈無使去所劣之意乎?不然所争何事?父母猶‘(恐)〔怒〕[25]不悦而撻之流血’,‘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孰諫’。故當不義則争之,必欲使去不義,此别是一般義理,而非孟子此章之意也。集注恐人以孟子為諉,坐觀而不争,故以王氏説稱之。概言則争其不義,使之改路之善,亦豈無責善意思乎?然則王氏説只須以緩急分别看,其曰‘而已矣’,可以見矣。
【十九章】
事親、修身自是一事,苟有失於其縱欲,事親何能至於至善之地?曾子則修身無缺,故能盡於事親。若曾元者,其忠養之意雖切,而所以在己者未嘗窮格而至十分地,如何能得似曾子之盡善?孟子本欲言曾子父子之孝有優劣,而先言所以有優劣,故以守身為事親之本,而末乃舉而實之,所以不復言修身也。言‘有酒肉’,則於曾子曾元俱下必字,言‘所與’、言‘有餘’,則於曾子下必字,於曾元不然。蓋雖不能如曾子之養志,亦豈全格其志而不少養乎?惟可以請與則請與,可以曰有則曰有,但不能如曾子之必然耳。
【二十章】 ‘莫不義’為也,陳氏曰:正包仁義言。
定之以仁義,而立皇極[焉也]。與太極圖説語勢相類。
【二十一章】
或曰:‘凡人愛之必譽,惡之必毁;聞譽必喜,聞毁必怒。有不虞度而空譽者,有欲全成而刺毁者,譽所以玩戲,毁所以玉汝也。然舉世不譽,彼心之如何?而徒知喜譽惡毁,豈非惑之甚乎?孟子此言,欲人之遠佞而納忠也。’意亦略通,以備一説。
【二十三章】
夫先有自足之心而後好為人師,非因好為人師而有此自足之心也。然不斥其自足,而惟患其好為人師,何也?自足在心,好為師在事;在心其理隱,在事其迹著;聖賢教人,多於著處説起。教人莫如好學,故可戒者亦莫如不好學;惟自足,故不好學,不好學則又好為人師。不好學止於喪己,好為人師則害又至於誤人。孟子立教,每加一層語勢。
【二十四章】
孟子之於樂正子,所惡者在從於子敖,及其來見,則便舍此而只舉不早見,何也?蓋之權臣,孟子對之,‘不惡而嚴’,又泯其迹,不露圭角。故其使,曰‘夫既或治之’;其弔公行子,曰‘我欲行禮’。此莫非‘危行言遜’之義,而小人不敢輕以讒賊相加者也。是以之於孟子益有託附取重之意,而在孟子則未嘗少假。今又與樂正子交,惟載與俱歸者,未必非孟子之故也。孟子責之太嚴,辭氣間有若絶之者,然豈非之故也乎?然只舉微罪,不正言小人之不可從,及其深受其罪,則又責其徒以‘餔啜’,其辭稍有迹。意者,樂正子只服其不早來見之罪,而於孟子之意有未契者,故復以此提警耶?
【二十六章】
趙邠卿釋禮三事,恐是皆據為言。如不娶絶祀,豈常有之者乎?蓋之於父,‘烝烝乂,不格姦’,則不陷親於不義矣;受之牛羊倉廩,則為禄仕矣;娶帝二女,則非無後絶祀矣。此三者皆之不欲而不得已行之。惟其遭不幸而處得其中,故特表出之也。
第五篇:‘萬章問:“帝之妻而不告”,“何也”?曰:“帝亦知告焉則不得妻也。”’然則帝雖妻,而不曾告也。此章小注程子曰,‘得以命瞽瞍’,使娶。雖不告,告之也。語有未合,更詳之。
父,至尊也;父之上有君,君者,父之所尊也。或大不得已則君得以命之,之不告而娶是也。君,至尊也,君之上又有天,或大不得已則稱天而討之,之伐、伐是也。此聖人之至權,非人人得以妄行也。故上非,下非,則天命非所論也;父非瞽瞍,子非大舜,則君命非所論也。然之伐易主己,乃之不告,害未及父,是事有輕重也。奉天行討,非天吏不可;而不娶無後,罪擔于己,是勢有緩急也。然則之事,非者宜不敢為口實。若之事,己雖未及於,父實瞽瞍,而或君或諸父兄命之,則勉從而不絶祀,亦或有商量處。蓋因父母而無後,則反為不孝於父母,絶父母之辭,彰父母之過也。孟子分明説如告則廢人之大倫,以懟父母,豈可一諉於己非大舜而甘心於懟父母之罪也?天下賢者少,不賢者衆,舉皆不顧父母之養而率作妄行。故范氏之論所以折奸萌而防世祅,此朱子所以表章之也。自以後,之為子不復有聞,瞽瞍之為父往往有之。或有君子而竊自附於大舜之義,則尚論者其必一歸天下之罪人邪,何以明之?‘父母惡之,勞而不怨’,禮也。然而則怨,其義至微,萬章長息之所深疑,而公明高之所不能言喻者也。要是孝子之至情,而聖人之所蹈,故惟為然。若常人而有此,疑若不免為傷恩背義之歸也。然而小弁之怨,孟子亦謂之‘親親’。彼作詩者,比固有高下之别,孟子不曾斥曰‘非之身而有之怨’,末乃以‘五十而慕’明之,概謂處人倫之變者,得聖人為依歸,未足為罪也。其不告一端,又奚異於此?予故復續范氏意,曰:‘父非瞽瞍,子非大舜,而亦不告娶者,其不得罪於天下者幾希。然舍其心迹之如何,而一取斷於人品高下,則殆其固矣夫。’
【二十七章】
黄氏曰:‘到樂處便不説“是也”字了,這處最要看。’更不言看得如何。凡曰‘是也’者,乃似異而實同者,故語意改换差别之類,必曰‘是也’。事親之於仁,從兄之於義,節文之於禮,皆異而同,故曰‘是也’。智與知本是一義,凡識知之知,讀平聲;指所以知識者,讀去聲,但加曰而别之。既是一義,似不當曰‘是也’,而復有‘弗去’字在下,則‘弗去’之於智亦當曰‘是也’。至於樂,凡‘悦樂’之樂音洛,所以悦樂者音岳,本是一義,而字又不别,故所以不下‘是也’字了,不過語勢之當然,恐更無深意在。
集注以‘切近’、‘精實’釋‘實’字。切者,汎之反;近者,遠之反;精者,粗之反;實者,華之反。此四字皆虚,非若‘果實’字之實也。後儒略切、近、精三字,皆以果實種子之義釋之,恐非集注之意。集注訓‘事親’則曰‘莫切’,訓‘從兄’則曰‘莫先’,總而論則曰‘真切’。語類曰‘是切近而真實’,莫非實字之釋也。若是生生種子之義,則語勢倒置。若以仁義事親從兄之種子,則猶可也;今以事親從兄為仁義之種子,則尤不可。
【二十八章】
瞽瞍厎豫,而天下之為父子者定’,言天下之人皆知無不可厎豫之父母,而各安人子之職分矣。雖或有不厎豫者,即子之事親有不至,非父母之過,終無厎豫之路也。惟當十分省己,以為標的,無一毫歸咎之意,是不見父母之不是也。苟或一分見父母之不是,則省己有一分欠闕;二分見父母之不是,則省己有二分欠闕。至於十分見得,則十分欠闕。彼弑父與君,皆兆朕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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