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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10_191浩然章雜解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10_191浩然章雜解

【浩然章雜解】

出亂稾中。
北宫’、‘孟舍’、‘曾子’、‘告子’等處,言其為剛之道,或求諸外,或求諸己,或求諸氣,或求諸心焉之不同者。
君子所以九容三貴,乃所以要無暴其氣者也。
‘不得於心,勿求於氣’,其言則可也,意則不然。蓋以其未嘗知於志,氣之體;道,義之本也。
持其志,則氣得其帥,而從至焉;集乎義,則氣得乎配,而生浩然矣,即於天地間可以塞矣。二者皆一貫而已。
‘持其志,無暴其氣’,‘以直養而無害’,聖人之學一也,孟子之功一也,在告子則其事二也。故孟子之言皆兩下開説,為告子故也。
志之所至,氣必次焉。然而又氣壹而動志者,何也?志本動氣,其志不持而暴其氣焉,則其氣之亂反又害乎其志;如卒徒亂制[1],而帥不能。集此志之義以生浩氣,則其氣之剛大反又配乎道義,如卒徒盛,其帥益强。此理氣不相離之妙歟。其始則皆由於志矣。蹶趨亦動本志,動苟不志動,豈能以是志[2]。其曰‘志,氣之帥也;氣,體之充也’,善哉,形之也!‘體之充’字尤妙。豈惟人哉?氣乃天地之充,天地之志,乃其帥也,所謂命是也,主宰是也。理氣之説不外乎此。其惟氣之本體自然乎,花潭亦無乃見此體乎?
‘以直養’,順而養之也。若以直去養,則便不得養而害矣。
‘集義所生’、‘非義襲取’者,是為告子外義而不知養者説,是‘氣不求心’之失,對上文‘直養’而説也;‘必有事焉而勿正’者,是為告子助長而暴害者辨,是‘心勿求氣’之病,即上文‘無害’之説也。此兩節乃為告子立辨,以應上文之‘持其志,無暴其氣’,明其所謂‘不得於心,勿求於氣’者,其義正不可也。外義而不本其心者,是為氣不求心之失;揠心而暴害其氣,則是為心勿求氣之病也,其實二者都由於外義而不知本於(於)[3]心故也。其所以為心勿求氣者,以其由氣不求心而無義養,故其用不得不助長於心,而至於暴害其氣也。在聖學既知集義而直養,則自不必别出‘無害’一義對説也。今此為告子,故云耳。
‘其為氣也,配義與道’,主為告子立辨而發此一義。曰‘配義’者,所以辨義外;曰‘配道’,則辨助長。自此以下乃舉告子之失而對辨之也。承上文而言‘配義’,而生者乃是内充其義於心而自然發生,非是義在於事物,可以由外襲之而取得也。凡人之心一有不從於是義,而所行或有不慊於心中,則一身之氣便餒而不充,可以見是義之不在於心外,而氣之必配義而無二者矣。告子既不知志氣之相配於其身,故乃不知道義之一源於其性。
浩然氣‘至大至剛,以直養而無害’。至大,初無限量;至剛,不可屈撓,以之有正直之體焉。蓋天地之正氣,苟得以養之,而無所作為而害之,則其本體不虧而盛大,與天地為一而充塞矣。上文先‘知言’,對告子之辭故也;至此先‘養氣’,即是先後之序也。
‘配道’、‘集義所生’,此以其養而言之也,即上‘持志’之事也;‘勿正心’、‘勿助長’,此以其無害而言之也,即上‘無暴’之解也。亦告子之外義,而氣不求心、失養其心之非可知也。引人之强助,以明告子志不求氣、作為而暴氣之為害也。
夫志帥氣充,志者,心之主也;氣者,志之從也。至論其理,志主於氣而為帥,氣充於體而為從。志之所至,氣即隨焉,本末常相須而不離者也。固當敬守其志,必須無所作為以害其氣,其持志之功乃至也,是其‘無暴’亦所以為持志故也。告子不知持志與氣之為一事,曰‘心勿求氣’,而强為作為以暴害其氣而不顧焉,則為失之。故於此發之,其義實則並於下文詳之。持志者,即配義之事;無暴者,是助長之説也。其義則於下文詳之。
‘知言’、‘善養氣’。知言者,能盡其心之體而知其義,於天下之言,無不知其皆出於其心之邪正而不可逃矣。蓋惟知言,則有以盡其心之理,而言無不得矣,與夫所謂‘言勿求心’者懸矣;養氣則能持志集義,而氣無不足矣,與其所謂‘心勿求氣’者間矣。如此,則舉天下之大而無能動。其體未嘗必其不動,而心自然不動,此其所以當大任而無所動其心者也。告子之學正與此相反,則其所不動心者,皆所以失於義理之本然者,可知也。今此兩義正對告子兩言而説出,其下節諸釋處皆然。
‘必有事焉而勿正’,此言集義以事道之事也。言必以義為事,而不復加矯正焉,則可以至於道也。其心忘,則忘其所事而廢於道矣;助長,則矯正而强助於道也,皆不可以為道矣。如書所謂‘無有作好作惡,(導)〔遵〕王之道’[4]者也。
‘不得於言’,‘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注:‘不得,謂不得其所欲,如不親、不治、不答是也。’不得者,謂不得遂其所欲為也。如後篇所謂‘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之云,同一語意也。
言而勿求於心也,獨理其言,言勿由心,而外理其言;别主其心,心勿達言,而别正其心。别事心,而别理其言。心而勿求於氣也,强正其心,心勿集義,而用正其心;外作其氣,氣勿由心,而外矯其氣。别為義,而别正其心。
持其志而無暴其氣者,孟子之義,其體無動者也,是一於氣而持其志者也;正其心而助長其氣者,告子之外義,其生暴害者也,是絶其氣而為心者也。故必梏其心,作其義,而至暴其氣也。一其氣以持志者,純於義而持志,有事義而循道,持敬而存理,有事而為道也;絶其氣以為心者,既正於心,又作於義,無道義也,作道義也,故助長而暴害其氣。
分義為外,不知集義,則是無理而氣不得生矣;無所事道,而必以正心,則是又助其長而反害其生理者也。是不得於心,强持其志,而勿顧其氣之害者如此。
‘不得於心,勿求於氣’,絶氣以為心,以其外義故也。無義無道,勿求其氣之生充也。故正心作義以至暴害,而不顧己志與氣相配。持其志以養氣,直養也;無暴其氣以完志,無害也。義道與氣相配,存義、慊心以持志,氣得生;有事、勿正心以為道,氣得充。直養也,無作為其外;勿助長也,無害也。
志、氣之原。義道、志之至。氣:志之充。持志以義,有事集義,有事勿正,以養氣,無暴。
志:無義。外義而持志,不道而正心,無義於心而不能存理。無有所事而正之,其心不能以直而助其長也。無義於内。
志、義道、氣:以義持志,有事勿正心以為道,義道。善養,無作外義,勿助長,無害道。無暴。
志無義。不得心:無義不持志,無義道。無有事而正其心,害道義。外為義而助其長。害道義。氣勿求氣:失養。不能善養,害其道義,以暴害其氣。
持其志而無暴其氣,孟子之道義,其體元不動;一其氣而持其志者也。正其心而助長其氣,告子之外義,其生暴害者也。絶其氣而為其心故也。故至於梏其心而作其義。
義者,人心之得宜,是志之所體也;道者,天理之完全,是志之所至也。若不生孟子與告子對辨,天下奔馳揠苗而喪性,作義而任情,至於亡本而害真,作僞而騖私,以禍仁而賊道者,不可勝説矣。
‘其為氣也,配義與道’,集注‘以直養’,直是伊川所禁。‘直’是順直,是也。此以氣之本領言萬化之主本也,養氣之綱領專以此也。配者,一原並合也。一説謂其氣能配道義也,配是並合之義。則以本領而配氣,以功用而配道義,俱無不可者。但孟子之指,是主本領而立言;若其功效,上文‘塞乎天地之間’者已盡矣,備矣。
‘集義所生’者,此一節為辨告子外義而失其養者發也,〔為其〕[5]‘勿求於心’之病也,是謂‘不芸苗’也。
‘必有事焉而勿正’,此一節為辨告子助長而暴害者發也,為其‘勿求於氣’之弊也,是謂‘助之長’也。○蓋上節既以無義而失其本領,無以充養,則下節不得不助長而揠之以喪其真,即是一統事也。二者蓋其自心自氣,貳用其功,作義作意,内外二本,血脈不相貫故也。
告子外義而遺本,生理不榮。鑿道而害正,枝苗被傷。故下二節為外義、鑿道二者之辨也。‘集義所生’,辨外義也;‘必有事焉’,辨鑿道也。
孟子養氣,只當言持志進德以盡性道為説,而以其就告子外義而辨對,故剔出‘配義’字作‘集義’而言也。
曰‘配義’者,辨義外也;曰‘配道’者,辨助長。
孟子知言,如‘大勇’之言知其守約,‘浩氣’之言知其集義,‘勿求’則知其為外義也。
既謂能知言,又善養氣,則是兼言語德行而有之。必就自心上集義,常以義之本然有所事焉,知其心而得之義,則知其言而得其理矣。是以因其心之失作於言而害於政,發於政而害於事,皆可知也,即於天下事無不達矣。
孟子曰,‘志,氣之帥也;氣,體之充也’,‘志至焉’,則‘氣次焉’。理即是志也,言理氣只當如是名之,可謂至矣。理乃氣之精爽,是神明處,其神是也。志即是己理,不可謂虚無,而在氣先。故當曰:‘其為氣也,配志;無是,餒也。無是志則餒。是集志所生者,行有不慊於心,則餒矣。’如是云,可也。然志亦有為氣所勝,則為氣而不為理者有之。故即以其志純而成於理者謂之道、之義,其實只是一志,其為志則一而已矣。
理氣之辨,孟子實詳之。‘志,帥也;氣,充也’、‘性也,形氣。有命焉’、‘命也,義理。有性焉’等是也。
孟子以持志集義則氣不餒,是以道義為本,而氣為末。集注以知言則知其道義而無疑,養氣則配夫道義而無懼。是以氣為主,而道義為其賓。故以知言、養氣為一别事。蓋孟子以道義也、志也為一焉,而氣也為之從;朱子以氣與志也為一物,而道義則為别件。朱子本以道義别貳之為不相混於氣者,故不以是氣為統於道義者耳。其於道義不過以知之、配之為言而已者,是别而貳焉之(之)[6]言也。故如‘人心、道心’、‘未發、已發’等處,無不分而二之,皆如此。故於孟子盡心知性、學問之道、求其放心、惻隱羞惡不以為仁義之根始者等處,並與此‘養氣’之章,皆如此倒解之,無不反背矣。‘人能弘道’一言,亦並與此‘養氣’同其解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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