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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10_174萬章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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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0_174萬章 下

【萬章 下】

孟子曰伯夷目不視惡色’章
治則進,亂則退。
按:治則進,如‘聞文王作,興“盍歸乎來”’者是也;亂則退,如‘避紂,居北海之濱’是也。
治亦進,亂亦進。
按:以伊尹‘五就桀,五就湯’觀之,可見其‘治亦進,亂亦進’也。
袒裼裸裎於我側。
韻書:‘裼,脱衣見體也。’裸,正韻‘赤體也’。裎,袒也。袒裼,露臂也。裸裎,露身也。
舉此一端,以見其久速仕止,各當其可也。注。
按:孔子久速仕止,非止此去齊去魯一事也,故集注曰‘舉此一端,以見〔其〕久速仕止,各當其可也’。
孔子之謂集大成。止聖之事也。
按:以此四聖比之於樂,則夷尹三人即八音中一音之自為始終也。一音之自始至終為小成也。孔子則八音並奏,而金以始之,玉以終之,無所不備也。八音之自始至終為大成也。○孫氏正義曰:集大成,即集伯夷、伊尹柳下惠三聖之道,是為大成。如所謂‘危邦不入,亂邦不居’,是孔子之清,而不至伯夷之一於清也。佛肸召而欲往,是孔子之任,而不至伊尹之一於任也。南子,見所不見;陽貨,敬所不敬,是孔子之和,而不至柳下惠之一於和也。
先擊鏄鐘以宣其聲,俟其既闋,而後擊特磬以收其韻。注。
先击镈钟以宣其声蔡氏清曰:‘闋,絶也,間也。宣其聲、收其韻,聲與韻不同,韻者,聲之餘’,故曰‘流風餘韻’。
南軒張氏曰:‘必明盡衆理,咸極其至,然後力行以造夫聖人之所以聖者。’小注。
按:明一分之理,則必力行一分所明之理;明一事之理,則必力行一事所明之理,此乃工夫次第也。今南軒曰‘必明盡衆理,咸極其至,然後力行’云云,似非為學次第。第以孟子本文觀之,以‘始條理’為智之事,以‘終條理’為聖之事。蓋始條理知處有未極其至,則終條理行處亦不得極其至也,故南軒説云云耶。
智,譬則巧也;聖,譬則力也。止其中,非爾力也。
按:或者以此為智反踰於聖,而巧反踰於力,則不然也。此只是言先知而後可行,先巧而後可中。若行雖有餘而不能周知,則其所行者或不過一善,而不得事事皆善也;力雖可至而不知其巧,則所中者或不過一邊,而不得箭箭中心也。然則此特以人之知而後能行,譬射之巧而後能中也,非謂以智為踰於聖、以巧為踰於力也。○三子行有餘而知不足,如射者之力有餘而巧不足。行有餘,故三子各至清任和之極,而知不足,故有清而不能任、任而不能和、和而不能清。此猶射者力有餘,故能至百步之外,而巧不足,故或中左或中右,或過或不及也。
朱子曰:‘聖而不智,如水母之無蝦,亦將何所到乎?’小注。
按:水母是無目之蟲,附蝦而行,無蝦則不能行。○郭璞江賦:水母有足無口,眼〔大〕[1]如覆帽,腹下有物如絮,常有數十蝦食其腹下涎。
北宫錡問曰室班爵禄’章
君一位,卿一位。
按:此段無公一位。○蔡氏清曰:注云‘六等施〔於〕國中’,蓋兼王朝與侯國言,觀‘天子之卿受地視侯’一段可見,不必以無公為例[2],蓋公在五等之列矣。
凡六等
林次崖曰:‘五等通於天下’專自為君者言,言上自天子,下至子、男、附庸,皆是為君者;‘六等(通)〔施〕於國中’合於君臣而言,自天子之國下至附庸,皆有君、卿、大夫、上、中、下士也,故‘六等(通)〔施〕於國中’是‘兼王朝與侯國言’。○蔡氏清曰:班禄既兼王朝,(則)班爵不容不兼王朝。
天子之制,地方千里。止凡四等。
按:此以上文通於天下五等之制言,而於五等之中,其所以制田班禄者有此四等也。○爵則以位定,故上文言位之高下;禄則以地分,故於此言地之大小。
若春秋邾儀父之類是也。注。
程子曰:附庸之君則稱字,同王臣也。○胡氏曰:附庸例書字,其常也。或黜而書名,若‘邾子益來朝’,蓋名也。
天子之卿受地視侯,止元士受地視子、男。
按:此以上文施於一國六等之制言,而於六等之中,其所以受地班禄者有此三等也。○此段亦不言公受地。○孫氏正義曰:孟子不言天子之公而特言其卿者,蓋卿與公同其所受,是所謂舉卑以見尊之意也。
大國地方百里。
趙氏舊注曰:公侯之國,謂之大國。
徐氏曰:‘大國君田三萬二千畝,其入可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止下士與庶人在官者田百畝,可食九人至五人。’注。
按:此以加倍數逆推之則可知。蓋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受田百畝,則可食九人至五人也。下士之田百畝,則中士之田倍於此,為二百畝;下士所食者九人,則中士所食倍於此,而為十八人也。中士之田二百畝,則上士之田倍於此,而為四百畝;中士所食者十八人,則上士所食倍於此,而為三十六人也。上士之田四百畝,則大夫之田倍於此,而為八百畝;上士所食者三十六人,則大夫所食倍於此,而為七十二人也。大夫之田八百畝,則卿之田四倍於此,而為三千二百畝;大夫所食者七十二人,則卿所食者四倍於此,而為二百八十八人也。卿田三千二百畝,則君之田十倍於此,而為三萬二千畝;卿所食二百八十八人,則君所食者十倍於此,而為二千八百八十人也。下章所論,並同此法。
庶人在官,府史胥徒也。注。
孫氏正義曰:府史之屬,官長所除,不命於天子國君者也。其禄比於上農夫,然而不耕之者,蓋以士勞力於事人,不為無庸也,而禄已足以代其耕也。
次國地方七十里。
趙氏舊注曰:伯為次國。
小國地方五十里。
趙氏舊注曰:子、男為小國。
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止其禄以是為差。
按: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其受田與耕者一夫百畝之制同。且下文曰‘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為差’,則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其班禄視農夫五等而為之差也,故王制曰‘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
佃田百畝。注。
韻書:佃,治土也。
庶人在官者,其受禄不同,亦有此五等。注。
按:庶人在官者,視其勤慢而上下其禄,有此五等之不同。如農夫之用力不齊,而其所食者有五等之不同也。
與周禮、王制不同。注。
按,王制云:‘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其不及天子,又無六等,與孟子不合。又王制云:‘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孟子不言田,而言地。王制主於分田以制禄,孟子主於制地以分國。又王制云‘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卿視伯’,‘大夫視子、男’,‘元士視附庸’。而孟子則言‘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元士受地視子、男’。其視不同,蓋以孟子所言則制,而王制所言則夏商之制故也。○周禮云:‘凡造都鄙,注:都鄙者,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3]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蓋周禮以一易、再易、不易之地言之,所以有三等。孟子、王制論所入食人之衆寡,此所以有五等也。○問:‘周禮“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諸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百里”,鄭氏以〔王制〕為〔夏商制,謂〕夏商中國方三千里,周公斥而大之,中國方七千里,所以不同。’朱子曰:‘鄭氏只文字上説得好看,然甚不曉事情。且如百里之國,人欲增到五百里,須併四個百里國地,方做得一國。其所併四國,又當别裂〔地〕以封〔之〕。如此,則天下諸侯東遷西移,改立宗廟社稷,皆為之騷動矣。(且)〔若〕如此趲去,不數大國,便無地可容了。許多國何以處之?恐其不然。竊意其初只方百里,後來吞并,遂漸漸大。武王時,諸(國)〔侯〕地已大,武王亦不奈何,只得就而封之。’[4]
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小注。
本注:其食者半,公所食租税,得其半耳。
固不可一二追復矣。注。
一二,他本作‘一一’。
新安倪氏曰:‘以周書武成“分土惟三”證之,周禮之説恐不可信。’小注。
武成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注曰:‘列爵惟五,公侯伯子男也。分土惟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之三等也。’
萬章問曰敢問友’章
迭為賓主。
蔡氏清曰:‘尚見帝,帝館甥于貳室’,則舜為賓而堯為主;‘亦饗舜’,則堯為賓而為主,故‘迭為賓主’也。
萬章問曰敢問交際何心也’章
卻之為不恭,何哉?
李氏霈霖曰:按此交際是出於有名,而又能善其餽問之辭者,故卻之便為不恭。若於無處之餽,則君子以不受為義矣。
問:‘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辭也,於今為烈。’趙氏謂:‘三代相傳以此法,不須辭問也。“於今為烈”,烈,明法,如之何受其餽也?’小注。
按:趙氏之説,其意以為‘殺人于貨’,不待教而誅者,夏殷傳受此法。所不更問者,至今為明法,則如之何其受禦人之餽也?然則趙氏所謂‘此法’二字,指‘不待教而誅者’也。
曰:‘今之諸侯取〔之〕於民〔也〕,猶禦也。’
按:此言當時諸侯之取於民者,猶禦人之盜也。以此猶禦之物賜於人,則人皆受之,或有以為不義而卻之者,則人必謂之不恭。萬章疑此而發問,故先説‘禦人於國門外’之説,至此乃曰‘今之諸侯取〔之〕於民〔也〕,猶禦也’。
充類至義之盡也。
按:此謂‘非其有而取之者,若推其類而極言之,則亦可以屬之於盜之類’云爾,然此豈可直謂之真盜也哉?
獵較,趙氏以為‘田獵相較,奪禽獸(以)〔之〕祭’,張氏以為‘獵而較所獲之多少’。注。
蔡氏清曰:‘依趙氏(注)〔則〕較在方獵之時,依張氏則較在既獵之後。趙氏“較”音“角”,角逐也。張氏“較”音“教”,比較也。’又曰:‘獵較本為祭祀,故雖俗而不害義。趙氏以為“田獵相較,奪禽獸以(為)〔之〕祭”,與下文“先簿正祭器”者相叶。古人之獵,始于(田為)〔為田〕去害〔也〕,終以為祭。趙氏説正。’[5]
然則孔子之仕也止終三年淹也。
按:此一段非有關於上文辭受之意,只以上文‘孔子仕魯、獵較猶可’之意推衍言之也。
孟子曰仕非為貧也〔而〕有時乎為貧’章
李氏曰:‘道不行矣止此其律令也。’注。
按:此所謂律令,言為貧而仕者當以此為律令,非謂國家有此律令也。
位卑而言高,罪也。止道不行,恥也。
按:‘罪、恥’二字似亦有輕重。位卑而言高,則不過有不當言而言之罪;若道不行而立人之朝,豈不為中心可恥之甚耶?○蔡氏清曰:位卑者無事于言高,而居高者必期于行道,此其所以只宜辭尊而居卑也。
易曰:‘艮其輔,言有序,悔亡。’小注。
易艮之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傳曰:‘人之所當慎而止者,唯言行也。五在上,故以輔言。輔,言之所由出也。艮於輔,則不妄出而有序也。言輕發而無序,則有悔;止之於輔,則悔亡也。’‘輔與頰、舌,皆言所由出,而輔在中。艮其輔,謂止於中也。’○胡氏曰:輔,頰之兩傍骨。
萬章曰士之不託諸侯何也’章
記郊特牲:‘諸侯不臣寓公,〔故〕古者寓公不繼世。’小注。
本注曰:諸侯失國而寄寓他國者謂之寓公,所寓之國不敢以之為臣,此寓公死,則臣其子〔矣〕,故云‘寓公不繼世’。
記喪大記:‘君之喪,未小斂,為寄公、國賓出。’小注。
本注:寄公,諸侯失國而寄託鄰國者也。國賓,他國來聘之卿大夫也。出,出迎也。
曰:‘君餽之、則受之。’
按:自章首至‘無常職而賜於上者,以為不恭’,是汎言民之禮也。自此以下舉子思而言,則方始言賢者之事也。○繆公之待子思,有似上章所謂‘公養’之禮,固非無常職而賜於上之比也。但以其非養賢之道,故子思不悦。大抵子思為人方正而嚴毅,上可以見曾子之傳,下可以見孟子之所傳。
廩人繼粟,庖人繼肉。
按:此與上文所謂‘君之於氓〔也〕,固周之’義相應。然上文所言即汎指待士之禮,此所言即待賢之禮也。
以養於畎畝之中。
按:上篇言‘以事於畎畝之中’,而於此以養字代事字者,蓋此章專以養賢為言故也。
加諸上位。
蔡氏清曰:上位謂上相之位〔也〕,非天子之位(也)。上位猶言高位。
萬章曰敢問不見諸侯何義’章
弓以招士。小注。
按:此所謂‘弓以招士’,與孟子‘士以旂’者不同。
新安倪氏曰:‘通帛,謂大赤,從正色,無飾。’小注。
蔡氏清曰:帛,色純赤。‘通帛,〔言〕無他飾也’。
況乎以不賢人之招招賢人乎?
趙氏舊注曰:不賢之招,是不以禮者也。
欲見賢人而不以其道止小人所視。
按:‘不以其道’及‘義,路’、‘能由是路’、周道如矢,四‘道、路’字似是一義,‘周道’之道字亦當依‘義,路’説。惟‘欲其入而閉〔之〕門’之門字,與‘禮,門’及‘出入是門’之門字其義差殊,蓋‘閉門’之門字是汎説故也。
君命召,不俟駕而行。止以其官召之也。
按:此應上文‘庶人,召之役,則往役’之義。蓋‘庶人,召之役,則往役’者,庶人之義也;有官職者‘君命召,不俟駕而行’者,有官職者之義也。○焦漪園曰:為士時則以不赴召為禮義,居官時則又以赴召為禮義。孔子之居官赴召,正是時中之道,禮義之所在也。士則未有官職,可以此相律乎?
齊宣王問卿’章
張華之所以見屈於張林而不能自免也。小注。
綱目:賈后詐稱帝不豫,召太子入朝。置于别室,以帝命賜酒三升,逼使盡飲。使黄門侍郎作書草,稱詔使書之,文曰:‘陛下宜自了,不自了,吾當入了之。中宫又宜速自了,不自了,吾當手了之。’太子醉迷,遂依而書之。字半不成,后補之以呈帝。帝幸式乾殿,召公卿,以太子書示之。張華曰:‘此國之大禍,自古常廢黜正嫡以致喪亂,願陛下詳之。’后懼事變,乃表免太子為庶人。永康元年四月,趙王倫廢后為庶人,陰謀簒位,欲先除朝望,乃執張華等。華張林曰:‘卿欲害忠臣耶?’稱詔詰之,曰:‘卿為宰相,太子之廢。何不死節?’曰:‘式乾之議,臣諫事具存,可覆按也。’曰:‘諫而不從,何不去位?’無以對,遂皆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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