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文公 上】
‘滕文公為世子’章
滕文公為世子。
按:或以為天子之子謂之太子,諸侯之子謂之世子。然周公立教世子之法,成王亦稱世子,則古者世子、太子通稱而無别。自漢世乃分天子之子為太子,諸侯之子為世子。
孟子道性善。
按:孟子對梁惠王言仁義,對滕世子道性善。仁義、性善自是一事,蓋性善即仁義也。
程子曰:凡言善惡止先是〔而〕後非。注。
按:程子此言是大綱説也。如陰陽,先陰而後陽;如禍福,先禍而後福;如憂樂,先憂而後樂;如死生,先死而後生。以此言之,程子之言恐不可泥看也。
朱子曰:‘卻不是壞了著修。’小注。
按:性本善,緣為人欲所蔽,便失了,然其本善之體未嘗亡而固自若矣。初不是壞了是性,而後復為著修也。
夫道一而已矣。
按:上文言性,至此忽變言道者,蓋性與道初非兩件物事,以其人所稟得者言則謂之性,以其人所共由者言則謂之道。如仁,性也,而孝悌之道自仁而推;義,性也,而忠君之道自義而推,則是性與道非二物也,所稟之性既同,則所由之道豈容有二?故孟子於此曰‘夫道一而已’。所謂道一者,言前日所道性善之外更無他道。使世子力求此道,苟如下文三人之説,則可以至於道矣。
成覸
公明儀
説文:成覸齊景公之武臣。○公明儀,魯南武城人也,為子張門人,甚尊其師。○曲禮:子張有父之喪,公明儀相焉。○檀弓:子張死[1]公明儀為志焉。志,記識也,蓋相禮者。’○沙溪辨疑曰:七篇中,公明儀凡四見。一曰文王我師也,二曰三月無君則弔,三曰庖有肥肉,四曰宜若無罪。栗谷謂:‘公明儀,古之賢人,非與孟子同時。所謂“宜若無罪”,疑亦公明儀之言,孟子引之也。’不然,公明儀有二人,而一人與孟子同時也。
猶可以為善國。
李氏霈霖曰:盡一己之性,則己無不善矣;推一己之性,則國無不善矣。‘善’字正與‘性善’字相照。
‘滕定公薨’章
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飦粥之食。
按:戰國之時,諸侯短喪。凡三年之喪、齊疏、飦粥等禮之大節目皆廢而不行者久矣,故孟子於然友之來問也,首舉此三者而言之。○揚雄方言曰:粥稠者曰饘,稀者曰(飦)〔酏〕[2]。
志曰:‘喪祭從先祖。’曰:‘吾有所受之也。’
直解曰:且志書的言有説喪禮當從那先祖,蓋説我先祖所行的禮有所傳受云云。‘曰吾’之‘曰’字,推作志者之言,‘吾’字指先祖説。○按:下‘曰’字,非父兄百官曰也,蓋志者曰先祖所行喪祭之禮必有所傳受也。直解説恐得之。
蓋為上世以來,有所傳受止不可改也。注。
按:上世即指先祖而言。蓋先祖所行之喪祭必有所傳受者,雖或有不同,而今不可輕改也。
然志所言,本謂先王之世止不謂後世失禮之甚者。注。
按:以志之本意推之,初不為此而言也,蓋汎言喪祭之禮所當從先祖而已。滕之父兄百官引以為不行三年喪乃是從先祖云,則誤矣,故集注之説如此。所謂‘失禮之甚’者,即指不行三年喪而言也。
謂然友曰:‘吾他日未嘗學問。’
按:文公於此乃曰‘吾他日未嘗學問’云,則其自責自悔之意藹然發見矣,故及聞孟子‘是在世子’之一言,則其心自然感動,遂斷然行之,而無所遲疑也。
是在世子。
按:上文曰‘親喪固所自盡’,此曰‘不可他求’,又曰‘是在世子’,並責之于文公之身,而不屑屑於節文之末,此所以致文公之易為感發,而亦孟子之善為喻人處也。○‘是在世子’四字甚好。文公之感發專在此處,蓋文公聞此言而有所感悟,故便即曰‘是誠在我’。
然友反命。世子曰:‘然,是誠在我。’
按:此時文公新遭定公之喪,其哀苦痛疾之情自然由中而有不忍堪抑者,故一聞孟子之言,便能涣然而悟,惕然而感,終能排父兄百官之議而斷之於心,遂行三年之喪也。若在平常之日,使孟子汎言而文公汎聽,則其所以感發者未必若是之易也。
五月居廬。
按:天子七月而葬,故七月居廬。諸侯五月而葬,故五月居廬。○禮記喪大記曰:‘父母之喪,居倚廬’,疏曰:‘倚廬者,於中門外東牆下倚木為廬也。’
未有命戒。
按:‘未有命戒’應上‘聽於冢宰’一句。
居喪不言。注。
禮記喪服四制曰:‘三年之喪,君不言,書曰“高宗諒闇,〔三年〕[3] 不言”,此之謂也。’又曰:‘斬衰之喪,唯而不對;齊衰之喪,對而不言;大功之喪,言而不議;緦小功之喪,議而不及樂。’
‘滕文公問為國’章
賢君必恭儉禮下,取於民有制。
按:上一截引詩只言民事之不可緩,此一截承上文而言民事不可緩之政也。○恭儉二事,就賢君身上言也;禮下、取民有制二事,即就賢君能推恭儉而施於政者言也。○蔡氏清曰:上言仁人之急于制民産,只是儉德。下復兼恭儉者,蓋恭者必儉,儉者必恭。且分田制禄二者相須,制禄即禮下之事,分田即制民産之事,故於此兼言之。
陽(貨)〔虎〕曰‘為富不仁,為仁不富’。
按:‘為富不仁’一句,應上文‘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一段也。‘為仁不富’一句,應上文‘賢君恭儉禮下,取〔於〕民有制’一段也。
夏后氏五十而貢止其實皆什一。
按:此段引三代所以制民産、取民有制之法,而結上文‘民事不可緩’之意,且應‘賢君恭儉禮下,取〔於〕民有制’一截。○夏后氏五十而貢,是於一夫所受五十畝之内,計其五畝之入以為貢。其法就十畝中貢其一畝,則是即十分之一也。殷人七十而助,是於一夫所受七十畝之外,計其七畝以為公田。其法以六百三十畝之地畫為九區,區各七十畝,以中間七十畝為公田。而就公田七十畝中,以十四畝為治田時廬舍,則所餘者五十六畝也。七八五十六,而八家各治七畝,則恰滿五十六畝之數。八夫各治所餘公田七畝。然則一夫所受私田七十畝,而所治公田七畝也,是即十一分之一也。周人百畝而徹,是於一夫所受百畝之外,各計其中間十畝以為公田。其法以地九百畝畫井為九區,區各百畝,以中間百畝為公田。而就公田百畝中,以二十畝為治田時廬舍,則所餘者八十畝,而八家治此所餘公田各十畝。然則一家所受私田百畝,而所耕公田十畝也,是亦十一分之一也。由是觀之,助與徹皆十一分之一,而唯貢法只是十分之一也。然而今曰‘其實皆什一’者,似是大綱説,以‘其實’二字觀之可知也。○蔡氏清曰:‘朱子注曰“耕則通力(合)〔而〕[4]作,收則計畝而分”,此便是徹義,所謂均也、通也。’袁氏明善曰:‘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即周之所以通用二代之法而為徹者也。後人緣用誤,‘謂以其通用貢助之法而名曰徹,則非矣’。
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注。
按:此注當與下文‘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下集注參看。○文獻通考曰:自孟子有‘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之説,其後鄭康成注周禮,以為周家之制,‘鄉遂用貢法’,‘遂人’所謂‘十夫有溝’是也;‘都鄙用助法’,‘匠人’所謂‘九夫為井’是也,自是兩法。晦庵以為‘遂人’以十為數,‘匠人’以九為數,決不可合,以鄭氏分注作兩項為是,而近世諸儒合為一法為非。然愚嘗考之,孟子所謂‘野九一’者,乃受田之制;‘國中什一’者,乃取民之制。蓋助有公田,故其數必於九,八居四旁為私,而一居其中為公,是為九夫,多與少皆不可合。若貢則無公田,孟子之什一(者),特言〔其〕取之之數,‘遂人’之十夫,特姑舉成數以言之耳。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貢法,十〔一〕夫自有十〔一〕夫之貢法,初不必拘以十數,而後可行貢法也。今徒見‘匠人’有‘九夫為井’之文,而謂‘遂人’所謂‘十夫有溝’者亦是以十為數,則似太拘。蓋自遂而達于溝,自溝而達于洫,自洫而達于澮,自澮而達于川,此二法之所以同也。[5]○蔡氏清曰:郊外都鄙之地〔也〕,平原廣野可畫為萬夫之井,故分畫作九夫,中為公田,而八夫之私田環之,列如‘井’字,整如棋局。所謂溝洫者,直欲限田之多少而為疆界;國中鄉遂之地,包山林(園)〔陵〕麓在内,難用井田齊整分畫,只(截)〔絶〕長補短,計之約田百畝則授一夫。所謂溝洫者,〔不過〕隨地之高下而為〔之〕蓄洩。此二法之所以異也。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溝,必曰四尺;言洫,必曰八尺;言澮,必曰二尋。蓋以平原廣野之地畫九夫之田以為井,各自其九以至于同。其間所謂遂溝洫者,狹則不足以蓄水,而廣〔則〕又至于妨田,故必有一定之尺寸,不可踰也。若‘遂人’只言夫間有遂,十夫有溝,百夫有洫,千夫有澮,蓋是山谷籔澤之間,隨地為田,横斜廣狹皆可墾闢,故溝洫亦不言其尺寸。所謂‘夫間有遂,遂上有徑,以至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云者,姑約略言之。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溝洫之必拘以若干尺也。[6]
周禮地官司徒,‘遂人’凡治野止以達于畿。小注。
本注:遂、溝、洫、澮,皆所以通水於川也。遂廣深各二尺,溝倍之,洫倍溝,澮廣二尋、深二仞。徑、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車徒於國都也。徑容牛馬,畛容大車,涂容乘車一軌,道容二軌,路容三軌。
貢法(皆)〔固〕以十分之一為常數。注。
按:此言貢法之分田取税,皆以十分之一為常數,而唯助法不然,分田則九分之一,而取税則十一分之一也。
惟助法乃是九一。注。
按:此以分田之數言也,非以取税之數言也。
淳鹵之地。小注。
按:晉灼曰,淳,盡也,言盡是斥鹵之地。○禹貢‘海濱廣斥’,注許慎曰:‘東方謂之斥,西方謂之鹵。斥鹵,醎地可煮為鹽者也。’
舃鹵之田。小注。
按:舃,想是與斥字同。○前漢刑法志‘除山川池斥’注:‘斥,水田。舃,鹵也。’
是亦不過十一。注。
按:此‘十一’與上‘輕於十一’之‘十一’不同。蓋上所謂‘十一’,言十分之一也;此所謂‘不過十一’,言十一分也,以集注本意觀之可知也。
不得服先疇之田畝。小注。
按:先疇,似是先世所受耕之田疇也。
龍子
列子曰:龍子,名穆,一稱龍叔。
校數歲之中以為常。
按:校樂凶二歲,而就其中間不樂不凶者定為貢之常式也,故其下分言雖樂歲而不多取,雖凶年而必取盈也。○朱公遷曰:龍子之言如此,則貢法之不善甚矣。但意其初制未必然,惟行之既久,而不能無弊耳。鄉遂用貢法,周亦未嘗廢之,孟子亦言‘國中什一使自賦’,蓋斟酌損益,貢助兼行,此王制之大略,先王之法,何為不可用哉?○沙溪曰:栗谷釋‘校其數歲之中’謂不豐不凶之中年也,愚意以為通計其數年之間所收多寡之數,而定為常式也。
糞其田而不足。
蔡氏清曰:謂以(其)所得者供壅田之費尚不能給也,糞田亦必資米穀以為餉也。○按:蔡氏此説謂若當凶年,雖欲為糞其田之事而力不足也,其言似巧而恐不是。所謂糞田不足者,蓋凶年則雖糞於其田,而所收者不足也。
糞,壅也。注。
壅,韻書加土,壅田也。○沙溪曰:與‘班禄’章‘百畝之糞’不同,其曰‘加之以糞、‘糞多而力勤’者,乃‘糞穢’之‘糞’。
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
按:滕文公問為國之道,孟子以為‘民事不可緩’,故首舉制民常産及取之之制以言之。然既養其民,則又不可以不教,故於此又言三代庠序學校之事,而結之曰‘皆所以明人倫也’。孟子嘗曰‘飽食暖衣,逸居而無教,則近於禽獸。聖人有憂之,使契為司徒,教以人倫’云云,亦此意也。○江陵項氏松滋縣學記曰:學制之可見于書者,自五帝始,其名曰成均,説者曰以成性也。有虞氏始即學以藏粢,而謂盛米於學宫,亦教孝之義。命之曰庠,又曰米廩,則自其孝義之心發〔之〕也。夏后氏以射造士,(而)射而觀德,有先後之序。如行葦、矍相之所言,而命之曰序,則以檢其行也。商(又)〔人〕以樂造士,如夔與大(師)〔司〕樂所言,而命之曰學,又曰瞽宗則樂師瞽僕之所宗。以成其德也。先王之所以教者,備矣。周人修而兼用之。内即近郊,並建四學:虞庠在其北,夏序在其東,商校在其西,當代之學居中,南面而三學環之,命之曰膠,又曰辟雍。郊言其地,璧言其象,皆古人假借字也。其外亦以四學之制參而行之。凡侯國皆立當代之學,而(頖)〔損〕其制曰泮宫。凡鄉皆立虞庠,凡州皆立夏序,凡黨皆立商校。于(時)〔是〕四代之學達于天下,夫人(自幼)〔而〕習聞之。故今百家所記,參錯不同者,〔無他〕,皆即周制雜指而互言之也。[7]
有王者起,必來取法。
按:‘必來取法’者,即指上井地、學校等事而言也。滕之地方褊小,設使文公能行井地、學校等事,其效不過為王者師而已,其不得自做王者可見。
亦以新子之國。
按:滕國雖小,苟能力行其井地之法、學校之教,一洗其舊日汙習,則此便是新也。亦將日以强大,如文王之‘能新其命’可期也。
無君子莫治野人止莫養君子。
按:無君子莫治野人,故有制禄之法;無野人莫養君子,故有分田之法。
請野九一而助止使自賦。
按:九一是井地之法,什一是貢賦之數也。○蔡氏清曰:前只言‘治地莫善於助’,至‘雖周亦助也’,切切焉只要滕行助法,都不及貢。及答畢戰則云‘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卻又兼貢。蓋滕當時只是行貢法也,世禄已行者,正自將貢上之粟充世禄也。惟助法未行,故始則〔切切然〕[8] 只言助法,後告畢戰不得不兼言貢助,蓋授以方略形勢也。
鄉遂之法,次第是一家出一人兵。井牧之法,次第是三十家方出得士十人,徒十人。小注。
按:此與首卷‘萬乘之國,千乘之家’下小注所言‘五百一十二家出士卒七十五人’不同。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
禮記王制曰:‘夫圭田無征’鄭氏云:‘夫治也,征税也。治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賢也。’注:‘圭田者,禄外之田,所以供祭祀。不税,所以厚賢也。曰圭者,潔白之義也。’周官制度云:‘圭田,自卿至士皆五十畝。此專主祭祀,故無征。’然王制言:‘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孟子亦曰:‘惟士無田,則亦不祭。’既云皆有田,何故又云無田則薦?以此知賜圭田,亦似有功德則賜圭瓚耳。○禮書云:‘圭田,禄外之田也。餘夫,夫外之田也。禄外之田半百畝,夫外之田又半之,此自百畝而差之然也。古者自卿達于士[9]圭田同等,欲各致其誠敬而已。後世〔職〕分田以貴賤制之,非禮意也。’○按:禮書説與王制注不同。
餘夫二十五畝。
禮書曰:先王之〔於〕民受(田)〔地〕,雖均百畝,然其子弟之衆,或食不足而力有餘,則又以餘夫任之,然餘夫之田不過二十五畝,以其家既受田百畝,又以百畝予之,則彼力有所不逮矣,故其田四分農夫之一而已,班固謂其家衆男,亦以口受田如此。鄭司農謂户計一夫一婦而賦之,(田)餘夫亦受此田。其説與孟子不合。[10]○李氏霈霖曰:養君子而念及君子之祖宗,治野人而念及野人之子弟,所以為厚君子、厚野人。而仁政之篤摯周詳,於此見矣。
方里而井,井九百畝。
禮記王制曰:‘方一里者為田九百畝’,注:‘步百為畝,是長一百步,闊一步。畝百為夫,是一頃〔也〕,長闊〔一〕百步。夫三為屋,是三頃〔也〕,闊三百步,長一百步。屋三為井,則九百畝也,長闊一里。’
新安陳氏曰:‘喪禮有節文,經界之法有制度。’小注。
按:集注曰:‘當禮法廢壞之後,制度節文不可復考。’此即承上‘喪禮’、‘經界’兩章六字而總言也。且‘制度節文’上曰‘禮法廢壞’,禮即喪禮也,法即經界之法也。以此觀之,所謂‘制度節文’,似是統指喪禮、井地兩事而言也。蓋喪禮中也有制度節文,井地中也有制度節文。今陳氏分而屬之,未知其如何也。
索性壞卻。小注。
索性,語録猶言‘白直’,又猶‘直截’。
‘有為神農之言者’章
有為神農之言者。
四書彙考云:神農,姓伊祈,名軌,又名石年。教民始為稼穡,謂之先嗇;神其農業,謂之神農。○史記:炎帝神農氏。長於姜水,故因以為姓,以火德王,故曰炎帝。立一百二十年崩。神農本起烈山,故左氏稱烈山氏之子,亦曰厲山氏。禮記祭法篇名。曰:‘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穀。’
盡棄其學而學焉。
按:孟子於此先説‘盡棄其學而學’一段。蓋若無此一段,則下文所謂‘子之兄弟事之數十年,師死而遂倍之’,及所引子貢、曾子等語,並不照應。
滕君則誠賢君也。
按:陳相於此首言‘誠賢君’者,以滕君行井地仁政,故曰‘誠賢君也’。次言‘賢者’,賢即指神農之類,蓋引古賢能盡神農之道者而證之也。終言‘惡得賢’,言滕有倉廩府庫而厲民自養,則前所謂‘誠賢君’者,非實為賢君也。三‘賢’字各有所指。
曰:‘冠素。’
禮記雜記曰‘(鞸)〔純〕[11]以素’,鄭注曰:‘素,生帛也。’
曰:‘否。以粟易之。’曰:‘許子奚為不自織?’曰:‘害於耕。’
按:許行即匹夫之身,而以自織冠素猶為害耕,況人君躬莅四海,身總萬幾,而與民並耕,則獨不害於治乎?此不須待下文許多辨説,只此一句,可見陳相之説已敗露,而亦可見其説行不得處矣。
此語八反。注。
按:自‘孟子曰’止‘曰然’為一反,自‘許子必織布’止‘衣褐’為二反,自‘許子冠乎’止‘曰冠’為三反,自‘曰奚冠’止‘冠素’為四反,自‘曰自織’止‘以粟易之’為五反,自‘曰許子奚為不自織’止‘害於耕’為六反,自‘曰許子以釜甑’止‘曰然’為七反,自‘自為之’止‘以粟易之’為八反。
以粟易械器者,不為厲陶冶。止固不可耕且為也。
按:許子以滕之倉廩府庫為厲民自養,然許子亦不免以粟易械器,則是亦為厲陶冶耶?夫人之以粟易械器者,既不為厲陶冶,而陶冶之以械器易粟者,亦不為厲農夫,則今滕君之有倉廩府庫,豈獨為厲民哉?‘不為厲陶冶’,‘豈為厲農夫’兩句,並所以攻上‘厲民以自養’之厲字也。○許子之不能耕且陶冶,正如人君之不能耕且治民,則是其所望於滕君者,實與所為於自己者相反。故孟子以許子之不為陶冶者設難而問之,欲聞陳相所答之如何,而陳相果以‘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為答,故因其言而折之曰‘治天下獨可耕且為耶’,至此而孟子所以攻許子者,始得明白痛快矣!
然則治天下獨可耕且為歟?
按:此十一字承上陳(良)〔相〕所謂‘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説來,理順辭明,可以折服陳相,而陳相之遯辭亦至此而盡敗露矣。此下孟子之辨説雖多,而要亦不出於此一段之意也。
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
按:大人事即指人君為政之事也,小人事即指農夫百工之事也。下文勞心即大人之事,勞力即小人之事也。
此四句皆古語,孟子引之也。注。
按:集注所謂‘治於人者,見治於人’至‘食於人者,見食於人’,是訓詁汎然通釋之體也,非接下‘此四句’三字而言也。今以本文文勢語意觀之,‘治於人者食人’以下,分明是孟子語,故‘勞力者治於人’下吐曰
。然則‘勞力者治於人’以上四句為古語可知也。且通下‘治人者食於人’為古語,則是六句,非四句也。且其下‘天下之通義也’六字,亦語勢孤單,文意又不暢。○沙溪曰:諺解以‘治於人’以上作四句而為古語,非是。恐以‘或勞心’為一句,‘或勞力’為一句,‘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為一句,‘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為一句,以注意觀之可見。○按:‘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分明是二句,‘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又分明是二句,沙溪説未知如何也。
當堯之時,天下猶未平。止雖欲耕,得乎?
按:此承上文‘大人之事’及‘勞心者’而言也。自‘天下猶未平’至‘交於中國’,只是言當時中國之不可食如此,以為下文舜禹益敷治疏瀹之張本也。中間‘五穀不登’四字,與下文‘然後中國可得而食’相照應。自‘堯獨憂之’至‘雖欲耕,得乎’,方言大人勞心之事也。如堯之憂,舜之敷治,益之烈山澤,禹之疏瀹排決、過門不入,皆是大人勞心治人之事也。末端‘雖欲耕,得乎’五字,實為主意,與上文‘治天下獨可耕且為歟’相照應。
疏九河
禹貢‘兗州,九河既道’,注曰:爾雅一曰徒駭,二曰太史,三曰馬頰,四曰覆鬴,五曰胡蘇,六曰簡潔,七曰鉤盤,八曰鬲津。其一則河之經流也。先儒不知河之經流,遂分簡潔為二。○爾雅疏李巡曰:‘徒駭者,禹疏九河以徒衆,故曰徒駭。太史禹大使徒衆通其水道,故曰太史。馬頰,河勢上廣下狹,狀如馬頰也。覆鬴,水中多渚,往往而處形如覆釜。胡蘇,其水下流,故曰胡蘇。胡,下也。蘇,流也。簡,大也,河水深而大也。潔,言河水多(止)〔山〕[12]石,治之苦潔。潔,苦也。鉤盤,言河水曲如鉤,屈曲如盤也。鬲津,河水狹小,可鬲以為津也。’○楚騷注曰:‘九河,徒駭、太史、馬頰、覆釜、胡蘇、簡、潔、鉤盤、鬲津也。’○按:以上數説觀之,凡爾雅、楚騷之説皆與集注同,惟禹貢注小異。
瀹濟漯而注諸海,決汝漢、排淮泗而注之江。
禹貢兗州‘浮于濟漯,達于河’,注:‘漯者,河之枝流也。’地志曰:‘漯水出東郡東武陽,至千乘入海。’○‘導沇水,東流為濟’注:‘沇水,濟水也。發源為沇,既東為濟。’地志曰:‘濟水出河東郡垣曲縣王屋山。’○水經注云:‘汝水出魯陽縣之大盂山黄柏谷[13],由上蔡、西平、汝陽入淮。’○禹貢‘嶓冢導漾,東流為漢’注:‘水源發于嶓冢為漾,至武都為漢。’○‘徐州,淮沂其乂’注:‘淮沂,二水名。曾氏曰:“淮之源出于豫之境,至揚徐之間始大。”’○‘導淮自桐柏,東會于泗沂,東入于海。’○水經注云:‘江出岷山,其源若甕口,可以濫觴。在益州建寧滿江縣,潛行地底數里,至楚都遂廣十里,名南江。’○仁山金氏曰:當是疏九河,瀹濟漯,排淮江而注之海,決汝泗而注之淮,決漢而注之江。[14]
后稷教民稼穡止而暇耕乎?
按:此曰‘后稷教民稼穡,樹藝五穀’,則是有似於與民並耕矣。然不曰‘與民稼穡’,而乃曰‘教民稼穡’,則是乃教之,非並耕也,觀此一教字則可知也。○上段言當洪水之時,草木暢茂,禽獸繁殖,故堯憂之,急於舉益禹而敷治之,此所以未暇耕也。此段言水土既平,五穀成熟而逸居無教,即近於禽獸,故舜又憂之,急於使契而教誨之,此所以未暇耕也。然則堯舜之憂有大於耕,而實有未暇及於耕者。○説文:種曰稼,斂曰穡。
勞之來之。
沙溪曰:‘勞、來’承人倫而言。勤於人倫而不畔者,‘勞、來’之。或以漢史王成‘勞來不怠’之意看,非是。
堯以不得舜為己憂止為己憂者,農夫也。
按:此段又承上文‘堯獨憂之’及‘聖人有憂之’及‘聖人之憂民如此’而言也。蓋堯舜之所憂,大人勞心之事;農夫之所憂,小人勞力之事也。今許子欲以百畝之憂為萬乘之憂,不亦誤乎!
孔子曰:‘大哉堯之為君!’止亦不用於耕耳。
按:此段承上文而特拈出堯舜二聖人,言堯舜之為君若是其盛且大也,其於治民宜無所不用其心,而然亦不與民並耕而食也。若如許行之言,以與民並耕謂之聞道,則以堯舜無所不用心於治天下者,豈不為之哉?蓋言此深折許行‘與民並耕’之説也。
吾聞用夏變夷,未聞變於夷者。止師死而遂倍之。
按:以‘吾聞’二字觀之,‘用夏變夷’必是古語也。○此以上只是深闢許行之道,自此以下方承上文‘盡棄其學而學之’一段,只責陳相倍師之罪也。下至‘魯頌’,皆一意也。
失聲,然後歸。
趙氏舊注曰:失聲,悲不能成聲也。
反,築室於塲。
孫氏正義曰:按史記‘孔子葬魯城北泗上’。去城一里,冢營百畝,南北廣十步,東西十三步。冢前以(缻)〔瓴〕[15]甓為祠壇,方六尺。○四書彙考云:子貢廬于冢上,凡六年,然後去。弟子及魯人往從而家者,百有餘室,因名曰孔里。
以有若似聖人,欲以所事孔子事之。
史記列傳:有子少孔子四十三歲。‘孔子既没,弟子思慕。有若狀似孔子’,共立為師,師事之。○家語:有若‘强識好古’,習禮樂。孔子没,弟子以有若言貌氣象相似,共立為師。○朱子曰:柳宗元以為孔子之没,諸子嘗以有子似夫子而師之,後乃叱避而退,則固嘗有師之號矣。史氏之鄙陋無稽,而柳氏惑焉。以孟子考之,當時既以曾子不可而寢其議,有子曷嘗據孔子之位而有其號哉?○按:以朱子説觀之,史記所謂‘師事之’,家語所謂‘共立為師’者,誤矣。
蓋其言行氣象有似之者。注。
按:此集注云云必是本於家語‘言貌氣象相似’之説而言之也。
今也南蠻鴂舌之人止亦異於曾子矣。
按:‘今也’二字,對上文‘昔者’二字而言也。上文既承上‘師死遂倍’之説,而引子貢、曾子之事,以明聖門弟子不背師之意,於此結之曰‘亦異於曾子矣’,所以深責陳相也。
魯頌曰‘戎狄是膺’止亦為不善變矣。
按:‘出(自)〔於〕幽谷,遷于喬木’,是善變也。今陳相初學於北學中國之陳良,而卒乃受變於南蠻鴂舌之許行,則是即不善變也。此‘不善變’三字不可但就‘戒狄是膺’一段上看,自上文‘下喬木入幽谷’一截串貫看來,則文勢連屬,意味方好。○蓋自‘吾聞用夏變夷’仍説到‘南蠻鴂舌’,而乃結之曰‘亦異於曾子矣’;自‘吾聞出於幽谷’仍説到‘戎狄是膺’,而乃結之曰‘亦為不善變矣’。看此兩個‘吾聞’二字,則其為兩截意自分曉。
此詩為僖公之頌,而孟子以周公言之。注。
按:下‘好辯’章亦引此詩,而結之曰‘無父無君,是周公所膺也’,亦以周公言之,其意與此同。
從許子之道止屨大小同,則(價)〔賈〕相若。
按:許行之道無他奇異可以聳動人者,只曰‘布帛長短同,則賈相若’云云,其言不成事理,不成説話,雖至愚者可以知其不可行。而今陳相兄弟大悦而學焉,則相之為人庸凡、所見卑下者可知矣。
雙峯饒氏曰:‘皆是比而同之,與共耕相似,便是齊物“剖斗折衡,而民不争”之説。’小注。
按:許行欲以粗布與細布同價,則此與上文所謂人君與農夫並耕者,同一機軸也。○‘剖斗折衡,而民不争’,即莊周齊物論中説也。
巨屨小屨同(價)〔賈〕,人豈為之哉?
按:許子之道,不問麤布與細布,長短同則價相若;美屨與惡屨,大小同則價相若也,故孟子因其説而攻之曰:‘若不問屨之精粗大小而同其價,則人争為其小且粗者,豈肯為其大且精者哉?’故集注曰:‘今不論精粗,使之同價,是使天下之人皆不肯為其精者,〔而〕競為濫惡之物以相欺耳。’○沙溪曰:許子知大小之不同,而不知精粗之有異,故孟子因其所知者以明之。
從許子之道,相率而為僞。
按:此僞字承上‘國中無僞’字説來。蓋陳相曰:從許子之道,則‘國中無僞’,故孟子於此反其辭而折之曰:從許子之道,則‘相率而為僞’也。
比,次也。注。
按:許子不問布帛麻縷之精粗美惡,只以長短輕重比次而同之也。○詩衛風碩人篇‘齒如瓠犀’注:‘瓠犀,瓠中之子方正潔白,而比次整齊也。’觀此,則‘比次’二字之意可知也。
‘墨者夷之’章
墨者夷之,因徐辟而求見。止夷子不來!
按:所謂‘吾固願見’至‘今吾尚病’,蓋孟子託辭以卻之也。其曰‘我且往見,夷子不來’,則其欲為不見之意可謂嚴矣。然理順辭婉,不見其痕迹,真聖人之言也。
他日又求見止今則可以見矣。
按:夷子前日之來,孟子既以疾辭之。而今又來求見,則其欲見之意可謂誠矣,此所以孟子曰‘今則可以見矣’。
墨之治喪,以薄為道。
按:夷子,學墨者也。所謂‘治喪以薄’,是墨道中之一端,而今孟子不舉他事,必以此為言者,蓋欲因夷子厚葬其親之事以攻其術,而將感發之,故必以治喪一事言之也。
夷子葬其親厚,則是以所賤事親也。
按:夷子師墨氏薄葬之道,而今反厚葬其親者,何也?此夷子天理猶有未泯,而有一點明處也。故孟子由此一點明處以攻之,夷子亦由此一點明處而終能有所感悟於孟子之言也。○聞近世有一宰臣,以卒哭後廢朝夕上食之禮教其門徒。門徒皆尊尚其説,而及其自處并不用其師説,而皆行上食云。此與夷子之厚葬其親者同也。惜乎!世無孟子因其所明以悟之也。
夷子曰:‘儒者之道,古之人“若保赤子”止愛無差等,施由親始。’
按:夷子錯認‘若保赤子’之本意,遂因此推演而為‘愛無差等,施由親始’之説。蓋其意以為愛他人之子,如愛我之赤子,是其愛無彼此也。然愛他子之心,始於愛我子之心,是施愛自我子始也。蓋‘若保赤子’四字有似於‘愛無差等’,‘若保’二字有似於‘施由親始’。是即夷子假借儒道,撰出遯辭,引而證之以為傅會自明之地,豈不誤耶!
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而夷子二本故也。
按:人物之生皆本於父母,故莫不以其父母為本,是所謂一本也。如木之枝葉雖多,而皆本於一根也。惟墨氏兼愛而愛無差等,則是非但親其親,而又親路人之親,即所謂二本也。其與天之生物而使之一本者相反。
援儒而入於墨。注。
按:‘若保赤子’是儒者之説。而今夷子引之,欲同於墨之兼愛,故曰‘援儒而入於墨’。
推墨而附於儒。注。
按:‘愛無差等’是墨道也,‘施由親始’似儒道也。今夷子以‘愛無差等’之墨道,欲渾於‘施由親始’之似儒道者,故曰‘推墨而附於儒’。
慶源輔氏曰:‘此仁義所以相為用也。’小注。
按:墨道只欲為仁,而未有義以裁制之也,是仁義不相為用也。
若天使之。注。
按:所謂天使者,即莫之為而為也。天使與自然是一意也。
上世嘗有不葬其親者。
按:此段即承上文墨者薄葬之道而言,以警夷子。而其所云云,哀痛迫切,有若針刺,足以感動人,故夷子聞之,便能惕然感悟也。
蓋歸反虆梩而掩之。
按:‘其顙有泚’及‘虆梩掩之’者,何也?蓋以其一本故也。若‘愛無差等’,則二本。其視之,當與路人無異矣,豈有此顙泚虆梩之事哉?○退溪曰:歸,歸其家也。反,覆也。言盛土於器,覆而瀉之於地也。○沙溪曰:歸,疑復歸屍處也。
夷子憮然為間。
按:夷子聞孟子之言而能翻然感悟,雖緣天理自然發動,故如此。想夷子亦非庸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