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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08_177論語劄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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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08_177論語劄疑

論語劄疑

【题 解】
論語劄疑作者李瓊錫(一八九二—一九四九),本名麟鎬,字孔彦,號醒齋,本貫全義。幼年受教於愚山韓愉門下,熱衷性理學。本書收録於醒齋遺稿卷五,按自己的見解深入分析全書小注即新安陳氏雙峯饒氏雲峯胡氏南軒張氏等學説的優缺點,有時强調學説,未通過考證再予詮釋,對文章結構及邏輯層面的詮釋卻較為詳細。從整體上看,基本上没有脱離朱子集注的範疇,同時也没有跨出道學者的框架做出再詮釋的努力。(崔錫起)
第一篇‘學而’章集注謝氏曰‘時習者,無時而不習’云云。
陳新安曰:‘此條惟以時習於行言,朱子姑采以備一説。’竊以為非‘備一説’。所以與程子説兼采,以見時習之兼知行也。然於説知底采一條,於説行底采二條者,習字雖兼知行,然行底分數較多故也。
‘禮之用,和為貴’章集注‘天理之節文,人事之儀則’。
陳氏曰:‘節則無太過,文則無不及。’竊以為,‘如天子(之服)十二章、上公九章,各有等數,此是節;若山龍華蟲之類為飾,此是文’,是黄勉齋説也。若如陳氏説,則章服之有等,故只使之‘無過’,而非使之‘無不及’也。山龍華蟲之飾,只使之無不及,而非使之無過耶。節之、文之,俱是所以‘無過不及’,而非‘節則無過’,而‘文則無不及’也。
‘道之以政’章
胡雲峯曰:‘此篇首章曰“為政以德”,政與德為一,此章(則)〔分〕政與德為二[1]。前章專言古之為政者’,‘此章則言後之為政者’。竊以為,前章‘為政以德’之政,以政之理言也,故集注謂‘政之為言正也,所以正人之不正也’。此章‘道之以政’之政,以政之實事言也,故集注謂‘法制禁令也’。蓋正人之不正,古之為政也;法制禁令,後之為政者也。
朝聞道,夕死可矣。
胡雲峯以為:‘朝聞道,朱子所謂豁然貫通者也。苟無平曰積累之勤,必無一朝頓悟之妙。’竊以為,朝聞道者,即苟聞道之意也。而必言朝者,所以對長生不聞道者而言也。所重在聞道上,而不在朝字上。故集注曰‘朝夕,所以甚言其時之近’。章下程子曰:‘苟得聞道,雖死可也。’朱子又曰:‘將此二句〔來〕反之,若人一生而不聞道,雖長〔生〕(而)亦何為?[2]’以此觀之,豈所謂一朝豁然貫通與一朝頓悟之謂乎!且一朝頓悟是葱嶺無所住著之語,而與朱子所謂一朝豁然貫通同一看,可乎?
臧文仲(之)居蔡’是僭,不仁也;‘山節藻棁’是諂瀆,不知也。夫子當斥不仁、不知,而但斥不知,何也?
文仲之居蔡雖是不仁,然當時未有以文仲為仁者,故姑置不論。而‘當時(皆)以文仲為知’,故獨斥其不知,以解時人之惑也。
甯武子‘邦無道則愚’。
朱子以為‘不避艱險’,程子以為‘沈晦以免患’。蓋朱子則以‘智巧之士所深避’而寧子獨不避為愚;程子則以雖不避艱險,猶不如比干之見殺而能自沈晦為愚。所指愚字義,些有不同,然二説相須,然後見其愚之真不可及也。
見其過而内自訟。
胡雲峯曰:‘訟者,欲勝人;内自訟,則能勝己。’此言似精,然訟字自有咎責意,非必以争訟為義者,則恐不必如此鑿説。
第六篇程子好學論:‘覺者約其情,使合於中。’
按:中本‘覺者’作‘學者’。竊以為,此以上言人之不循此理去鑿了性也,此以下言顔子之所以學也,覺字之誤無疑。
‘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此與子貢所謂‘文猶質也,質猶文’何以異也?
竊以為,質勝文者,非質有餘也,乃文不足也;文勝質者,非質不足也,乃文有餘也。如此看,則其為‘輕重本末’自見矣。子貢之言雖似無病,然‘猶’之一字為之祟也。曰猶,則更無‘輕重本末’之分矣,可乎?故集注以為‘當損有餘,補不足’。蓋損有餘,謂損其文之有餘也;補不足,謂補其文之不足也。其言‘猶’,胡氏所謂‘益之損之,與時宜之,而所因者不壞也’,益之損之者,謂‘文章制度’也,文章制度非即所謂文乎?‘所因者,謂三綱五常也’,三綱五常,非即所謂質乎?故文可變而損益,而質不可變而損益也。若質而可變,則何貴乎質也。此子貢‘犬羊、虎豹’‘鞹’之喻之所以為質可變之説,而異乎夫子之所云也。饒氏乃謂‘質勝文則野,質有餘而文不足;文勝質則史,文有餘而質不足’。學者能於其不足者補之,於其有餘者損之。如此,則亦有何‘本末輕重’之分,而與子貢之言異也。惟陳新安以為‘文不及則為野,文太過則為史’。故文可損益,而質無損益。學者損史之有餘,補野之不足,可謂發明集注‘損有餘,補不足’之意最為切當也。
‘博施於民而能濟衆。’官本‘能 濟 衆 ’,釋義‘能 衆 濟  ’。
竊以為,陳新安曰‘博施,自我之施恩澤而言;濟衆,自衆人之被吾恩澤者而言’,官本之所本。然‘博施、濟衆’同一文勢,皆自我之施恩澤而言。但博施所以欲濟衆,然或有博施而不能濟衆者矣,未有不博施而能濟衆矣,故於‘濟衆’上下‘能’字也。豈可以‘濟衆’為衆人之被吾澤者,而釋之如官本也?當從釋義
‘甚矣,吾衰也’章
章下程子曰‘及其老也,則志慮衰而不可以有為矣’,又曰‘存道者心,無老少之異;而行道者身,老則衰也’。志慮獨非心乎?既言志慮衰,而又曰心無老少之異,何也?蓋心以本體言,而志慮則是此心之隨物應用者也。本體,理也;應用,氣也,氣即身也。故吾心天理之本體,則不以老少有盛衰;而其志慮之氣隨身隨用者,則不能不隨老少而有盛衰也。志慮二字不屬心字看,而屬身字看,則自了然。
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嘗無誨焉。
集注:‘束脩,其至薄者。’邢氏曰:‘此禮之薄者,厚則有玉帛之禮,故云以上以包之。’竊以為‘以上’謂執贄來學者也,不執贄來學者,則可以‘以下’言也。非指‘束脩以上玉帛’而言也。然則集注何以至薄言也?所以見以誠而不以物之意也。蓋物雖至薄,而‘苟以禮來’,則聖人‘無不有以教之’也。
須要識得○南軒張氏曰夫子謂富不可求者正於義不可故耳言使其於義而可則雖執鞭之事亦有時而可為矣其如義不可求何則姑從吾所好而已吾所謂好者義是也然則所安以義而命盖有不言‘富而可求’章
南軒以為‘使其於義而可,則雖執鞭之士〔亦〕有時而可為(耳)〔矣〕。其如義“不可求”,何則姑“從吾所好”而已。吾所謂好者,義是也,然則所安以義,而命蓋有不言者矣’[3]。蓋集注以命言,而南軒以義言。然命只所以安中人,義乃所以責君子。南軒之説似精切,而朱子不取,何也?蓋此章文義,上句是假説,下句方是正説,以而字、雖字、亦字看之可見。若如南軒説,則上下句皆是正説,而‘而、雖、亦’三字於文體不親貼故也。
子所雅言,、執禮。
集注:‘禮獨言執者,以人所執守而言,非徒誦説而已也。’又嘗曰:‘執禮亦是當時自有此名。’饒雙峯曰:‘禮有五禮,夫子所常言者,只是言人日用所常執守之禮不可闕者爾。若宗廟、郊社、朝(觀)〔覲〕[4]、會同非常所用者,則講之有時,亦不常及之也。’此説釋得集注意最明白。
第八篇泰伯事,古迹邃遠,難次其先後。
按:集注以為‘大王〔因〕有(剪)〔翦〕之志,而泰伯不從’,則吴越春秋所謂‘古公病,二人託名採藥于衡山’,即其時也。集注以為‘逃之’,則此泰伯欲成太王季歷之心也。吴越春秋以為‘斷髮文身’,此泰伯季歷之讓國而為此,以示其必讓之心也。則‘斷、文’之事,非泰伯‘逃之’時即為此也;最後見季歷之讓,而遂為此也。蓋泰伯不從之心,即叩馬之心,而處父子之間,不可如之顯諫,故不露形迹,只得因父病託採藥以去。豈太王欲傳季歷,以泰伯不從剪之志而採藥不反故也?泰伯若在,則太王雖有傳位以反文王之心,亦當先立泰伯,次及季歷而傳之也,必不舍長立小也。故泰伯雖逃之,然太王猶一念不忘於泰伯也。故吴越春秋以為‘古公病將卒,令季歷讓國於泰伯’。若太王自初牢定立季歷之心,而將卒,故使讓之,則不幾於弄機文耶者乎?季歷既讓於泰伯,而泰伯遂為‘斷、文’,故季歷不得已而立之也。或者不知,有以立少非禮疑之,而自古未有明白答破者,豈非未及詳考事迹者耶?或又疑‘泰伯父死不赴’,而自古亦未有答明者。吴越春秋以為‘古公卒,泰伯仲雍歸,赴喪畢,還’,豈吴越春秋古未有此段明文,而為後來妄添者耶?三讓,或以為不從,禮辭也;逃去,固辭也;斷文,終辭也。似然,集注未嘗分節次也,故曰‘三讓,固遜也’。若分其節次,則必曰終辭也,不曰固遜也。
關雎之亂。
集注:‘亂,樂之卒章也。’或問:‘關雎之亂,何謂樂之卒章乎?’朱子曰:‘自“關關雎鳩”至“鐘鼓樂之”,皆是亂。想其初必是已作樂,只無此詞,到此處便是亂。’陳新安以為‘據國語,則當以關雎之末章為亂’,與朱子説不同。若‘以關雎之末章為亂’,則關雎之首章、中章則不‘洋洋乎盈耳’乎?竊以為,關雎之首章,非不洋洋。而至末章,則一章再興,節奏尤翕和,故其聲尤‘洋洋乎盈耳’矣。
‘大哉,之為君’章:巍巍乎,唯天為大,唯則之。
集注之意,則以‘巍巍’為天之形體,‘則之’為準等看。章下尹氏説則以‘巍巍’為天道,‘則之’為法則看。而朱子取之者,蓋以天之所以如此大者,以其道之如此大也。之所以與天準等者,以其則其道也。二説雖異,而實則同故也。饒氏以為‘若言法天,特賢者[5]之事耳’,此則似不然。焉有能法則天道之無為,而特為賢者而止者乎?
第九篇‘子見齊衰者、冕衣裳者與瞽者,見之,雖少必作’,上下‘見’字之義可言歟?
或曰:上見字是汎説也,下見字是對見也。或曰:下見字是每見之見也。竊以為,若以對見看,則見喪與有爵者,誰有不‘作’者?非必孔子然後如此也。以每見看,似好。蓋不須對見,而每見必作,然後可見聖人‘哀、尊、矜’之心‘不期然而然’也。看下句‘過之,必趨’,可見其非對見。而十篇所謂‘凶服者式之’,亦非非對見而每見必式者乎?
歲寒,然後知松柏之後凋。
饒雙峯曰‘松柏至春後方易葉,故曰後凋’,馮氏曰‘後於衆木之凋也’。竊以為,如饒氏説,則凋是松柏之凋也;如馮氏説,則凋是衆木之凋也。孔子本言松柏之不凋也,非言松柏之晩凋也。何必言‘至春易葉’與未也?馮氏説似當。諺釋亦當凋 後 
必有寢衣,長一身有半。
集注程子以為‘當在“明衣布”之下’,何以知其然也?蓋必有是别有之意。此條若在‘褻裘’條下,則是言‘褻裘’之外‘别有寢衣’也。此則‘人無不然’,弟子之不必記也。在‘明衣布’之下,則非謂明衣之外‘别有寢衣’也,乃謂常寢衣之外别有齊寢衣也。如此,則齊時‘不可解衣而寢’,而常時之有寢衣,自在於不言中矣。故集注以為‘不可解衣而寢’云云,蓋謂既不可著明衣而寢,又不可著常寢衣而寢,亦不可解衣而寢,故别有寢衣也。然則‘半以覆足’,所以當衾也,齊寢不可用常寢故也。
‘子畏於’章:何敢死?
謝氏曰:‘敢,非不敢之敢,乃果敢之敢。’以集注‘赴鬥、必死’及‘以犯人’等語觀之,似可以果敢意看。然若顔子返其説,而曰‘子不在,何敢不死’云,則此敢字亦可以果敢意看耶?蓋何敢不死云者,謂不敢忘恩義而不死也。‘何敢死’即反是説也。
‘以政為學’之説。
集注以為‘非子路之本意’。而章下范氏説,則前後辭意似以為子路之本意。然竊以為,佞者是口快底人,不問是不是,臨時撰得話來也好。若以‘以政為學’作子路本意看,則惡在其為佞而止也?然則朱子之引范氏説,只取其大義。
‘四子言志’章
夫子既以‘不讓’故哂之告曾點,則二子之能讓故不哂不言可知。而也復以二子之‘不見哂’問之,何也?蓋之意,以為二子‘欲亦為國而不見哂’,則是夫子以能讓而‘許之’也。然二子之才似不堪為國,而夫子‘許之’,何也?豈以所言非為邦而然歟?然若以此顯言問之,則有慊於輕二子,故只如此問之。集注所謂‘微問之’者,謂此也。微問二字,可謂剔出曾點問意中骨子。
第十二篇‘子貢問政’章
孔子所言,本是兩項事,而子貢卻做三項事以問,何也?蓋‘信’雖是‘足食、足兵’之效,然亦未有無信而能足食、足兵者。則‘信’固‘徹上徹下’之道也。子貢之有是心也,故做三項事以問,而夫子答之亦如此。集注所謂‘寧死而不失信於民’,即先乎足食、兵之信也;所謂‘使民亦寧死而不失信於我’,即後乎足食、兵之信也。
桓公殺公子’章:如其仁!如其仁!
文義似謂‘如彼其仁,如彼其仁’,而集注必以‘誰如其仁’釋之,何也?蓋子路以不死為‘未仁’,故以‘誰如’釋之。誰字指‘不死’而言。蓋謂‘不死’之‘未仁’,不如‘九合’之仁也。如此,然後見夫子之許,許其功而非許其心之微意也。若以‘如彼其仁’意看,則便是許其心也。
管仲非仁者歟’章:‘豈若匹婦匹夫之為諒也’云云。
此匹夫指召忽,而集注無一字及焉。若以此言謂非指召忽,則後漢書應邵奏議設以為‘昔召忽親死子糾之(亂)〔難〕,而孔子曰“經於溝瀆,人莫(知)之〔知〕。”[6]’集注當辨之,而亦無及焉。只引後漢書以為有人字而已,何也?竊以為,孔子之言固微指召忽,然對有管仲之才志者而言,則管仲為大,而召忽為小也;若對無管仲之才志者而言,則召忽為成仁,而管仲為偷生。欲辨後漢書之非,則非孔子之本意也。欲釋孔子之本意,則或恐後世有無管仲之才志者,並藉是言而輕召忽而自免者矣,故並不及焉。此朱子之微意也。老杜所謂‘頗覺良工心獨苦’者非耶?
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稱焉。
没世,皆以終身意看,而惟饒雙峯以死後言之,看來當是如此。大學‘没世不忘’,亦非以死後言耶。蓋有善而名不稱於生前者,與無善而名稱於生前者,或有之矣;有善而名不稱於死後者,與無善而名稱於死後者,未之有也。然則死後而名不稱,然後‘無為善之實’始‘可知矣’,宜乎其見疾也。
‘性相近也’章
饒雙峯曰:‘程子專以為“氣質之性”,朱子以為“兼氣質而言”,兼字尤精。蓋此是以本然之性兼氣質而言之,非專主氣質而言也。’有若以程子之言為‘專主氣質而言’者。然程子曰:‘此言氣質之性,非言性之本也。’蓋氣質之性是‘本然之性寓在氣質之中’者也,合一説也。本然之性是‘不雜乎氣質者’也,挑出説也。程子何嘗‘專主氣質而言’也,且離性而言氣質,則安可謂之氣質之性也?
子夏之門人小子’章:抑末也,本之則無。
胡雲峯以為‘小學大學時節,可分先後,不可分本末也’。竊以為子游之言病在於先大學而後小學也,不在於以小學大學為本末也。故程子以為‘不可分本末為兩段事’。朱子發明程子之意,以為‘皆以明精粗本末,其分雖殊,而理則一’,又嘗曰‘治心修身是本,灑掃應對是末’。程子所謂本末,非指治心修身與灑掃應對乎?灑掃應對非指小學乎?治心修身非指大學乎?
饒雙峯以為,‘所論本末不同。朱子以“大學之正心誠意”為本,程子以“理之所以然”為本。’竊以為,程子何嘗以‘所以然’為本?所謂‘物有本末,不可分本末為兩段事’者,謂雖正心誠意是本,灑掃應對是末,然不可分灑掃應對、正心誠意為兩段事也。所謂‘是其然必有所以然’者,謂‘不可分本末為兩段事’者,以其有所以然之理也,理無大小故也,與朱子説有何不同?
‘人未有自致者也’,官本或自致者也,未知何從?
南軒曰:‘人於他事未能自盡,〔於〕親喪其可〔以〕不自盡乎?’胡氏曰:‘上智之資,於理所當然者,固不待勉强,而皆極其至。中人以下,則罕能之。惟父母之喪,哀痛慘怛,蓋其真情之不能自已者。’以此二説看之,則似當饒雙峯曰:‘事親莫大於死生之際,人之所當自盡者也。人當如此,〔而〕猶有不能如此。’以此説看之,則似當。然章下尹氏曰:‘親喪固所自盡也,於此不用其誠,惡乎用其誠?’可謂説盡無餘矣。其意蓋謂人之所當自致者雖多,而未有如親喪之自致者也。若於親喪不能自致,則更於何處能自致也?如此看,則當無疑。然饒氏説則猶與此小異,而亦未免含糊道了。或以為也字與邪字同,言人不有自致其誠者耶,惟親喪是也。似然,而與尹氏説不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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