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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07_078堯曰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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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07_078堯曰第二十

【堯曰第二十】

凡六章。
曰:‘咨!爾!天之曆數在爾躬。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禄永終。’亦以命
曰:此以天命之辭。朱子云:禪以帝位之辭。咨,嗟也。○補曰:上古唯神聖乃治曆象,故掌曆數者終陟帝位。言今曆數之職在爾躬。○曰:允,信也。○補曰:中,不偏也。朱子云:無過不及。執中,猶言建極。○朱子曰:四海之人困窮,則君禄亦永絶矣,戒之也。補云:終者,盡也,象絲斷也。天禄,天寵命。○曰:亦以命己之辭命
曰:曆數,謂列次也。○曰:尚書云,‘曆數,謂天道,謂天曆運之數。帝王易姓而興,故言曆數。’鄭玄以曆數在〔汝〕身謂圖籙之名。云:‘列次義得兩通。’○駁曰:非也。以來,最重曆象。能明此事,即承帝統。故黄帝考定星曆,正閏餘。律曆志云:黄帝使羲和占日,常儀占月,臾區占星氣,大撓作甲子。少皞之衰,九黎亂德,顓頊受之,乃命南正司天,火正司地。見左傳國語。其後二官咸廢,而閏餘乖次,曆數失序。帝嚳承之,明於曆象,建日月迎送之法。又承之,‘曆象日月,敬授人時’,遂復,厥命又承之,‘璿璣玉(衛)〔衡〕[1],以齊七政’。蓋此曆數之官,‘欽若昊天’,‘敬授人時’。而鴻厖之時,曆紀不明,非神聖大智不能典職,故能典是職者,即承大統。考之古籍,其驗歷然。史記泝考曆源,乃曰‘’,申戒文祖云‘天之曆數在爾躬’。亦以命。申戒文祖者,戒於宗廟也。班固律曆志詳敍曆紀,亦載是語。則司馬遷班固皆以曆數在躬為身任治曆欽天之職可知也。鄭玄溺於讖緯,謬以曆數為圖籙。之世,其有圖籙之説乎?
徐自溟云:中者,衷也,人心未發之本體也。○杜宛陵云:民受天地之中而生。本劉康公之語。○案:中者,天命之性也。人性至善,能執守此性,則天下歸仁矣。此亦一義。
曰:困,極也;永,長也。言為政信執其中,則能窮極四海,天禄所以長終。○曰:困,極也。能窮極四海,天之禄籍所以長終女身。○曰:包子良注雖費解,而實是也;集注雖易解,然未必是也。閻潛丘云:‘四海困窮,是儆辭;天禄永終,是勉辭。四海當念其困窮,天禄當期其永終。’雖與説稍〔有〕異,其旨則同。蓋天禄永終,則斷無作永絶解者。潛丘嘗謂以還,俱解永長;典午以後,始解永絶,此正古今升降之辨。如金縢‘唯永終是圖’,周易歸妹象詞‘君子以永終知敝’,則‘永終’二字,原非惡詞。○案:困之為字,象剛在中,被圍掩。訓之為極,可乎?檀弓云:‘君子曰終,小人曰死。’終者,死也,盡也,集注不可易。
〈引證〉 班彪王命論云:福祚流于子孫,天禄其永終矣。○雋不疑暴勝之曰:樹功揚名,永終天禄。○韋賢傳匡衡曰:其道應天,故天禄永終。○靈帝立皇后,詔曰:無替朕命,永終天禄。○曰:凡用此語者,無不以永長為辭。○案:新羅崔致遠崇福寺碑銘云:予之力庇而躬,允執厥中,天禄永終。
〈引證〉 漢獻帝禪位于,册曰:允執厥中,天禄永終。○使鄭沖奉册于晉王,曰:允執厥中,天禄永終。○漢武帝立子齊王,策曰:允執厥中,天禄永終。○吴大帝告天文曰:左右有,永終天禄。○曰:此皆作永長解。
〈引證〉 魏志:‘山陽公深識天禄永終之運,禪位文皇帝。’又曰:‘山陽公昔知天命永終于己,深觀曆數久在聖躬,因詔禪位于。’○其文皆曰:敬禪神器,授帝位于爾躬。四海困窮,天禄永終。於戲!王其允執厥中,儀刑前典,以副昊天之望。○曰:三國以後,皆以天禄永終繼困窮之後,為卻位絶天之辭。○案:以來,本有兩解,故其各有可證如此。
〈引證〉 梅氏大禹謨曰:天之曆數在汝躬,汝終陟元后。人心唯危,道心唯微。惟精惟一,允執厥中。○又曰:欽哉!慎乃有位,敬(備)〔修〕[2]其可願,四海困窮,天禄永終。○梅氏傳曰:困窮,謂天民之無告者。言為天子,勤此三者,則天之禄籍長終汝身。○案:‘人心、道心’二句,乃古道經文也。見荀子。躬中窮終,聲韻不落,而忽入危微二韻插于其中,非亂經乎?其釋困窮之義,亦全不成理。已詳余尚書説,今不再述。
‘予小子,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帝臣不蔽,簡在帝心。朕躬有罪,無以萬方;萬方有罪,罪在朕躬。’集解、集注連上連下通為一章。
曰:殷湯名。云:案世本天乙,至將為王,改名,故二名也。此伐告天之文。家尚白,未變禮,故用玄牡。○曰:皇,太。后,君也。大,大君。帝,謂天帝也。墨子湯誓,其辭如此。○曰:順天奉法,有罪者不敢擅赦。○補曰:天下君牧,皆上帝之臣。我不敢蔽賢,其簡選以立天子,惟在上帝之心。簡,閲也,選也。○曰:無以萬方,萬方不與也。萬方有罪,我身之過。○補曰:身任天下人之罪,即古君師事天之大法也。
()〔[3]曰:言居帝臣之位,罪過不可隱蔽,以其簡在帝心故。筆解作‘曰’。○曰:帝,天也。帝臣,謂也。是天子,天子事天,猶臣事君,故謂為帝臣也。○曰:帝臣,自謂也。言我不可蔽隱之罪也。見筆解。○朱子曰:天下賢人,皆上帝之臣,己不敢蔽。簡在帝心,唯帝所命。○案:梅氏湯誥曰,‘爾有善,朕不敢蔽。’包氏不見,故訓之曰蔽罪;朱子既見,故訓之曰蔽賢。然當從朱子説,若如説,則‘簡在帝心’不可解。但賢人通上下説,恐不如但作諸侯説。
曰:墨子湯誓,其辭若此者。湯誓無此文,而湯誥有之,又與此小異。惟墨子湯誓,其辭與此正同。○案:今之湯誥,乃梅氏所謂孔安國之真本。安國身傳湯誥而不見此文,乃引遥遥荒遠之墨子以證聖經,有是理乎?此梅氏造僞之鐵案,雖辯如,亦無以置對也。
〈引證〉 檀弓曰:夏后氏尚黑,戎事乘驪,牲用玄;人尚白,戎事乘翰,牲用白。
〈引證〉 周語内史過湯誓曰:余一人有罪,無以萬夫;萬夫有罪,在予一人。韋昭云:湯誓,伐之誓也。今湯誓無此言,則已散亡矣。○吕氏春秋曰:予一人有罪,無及萬夫。○曰:舊來湯誓原有,為今文湯誓所無有者,此必舊來師承原有以誥名誓者。觀國語墨子兩引湯誓,而今文兩無之,必有故也。○案:湯誓未必一篇,又未必無逸句。毛氏曲護僞,乃云儒以誥名誓,豈不謬哉?詳在余書説
〈引證〉 梅氏湯誥云:肆臺小子,將天命明威,不敢赦。敢用玄牡,敢昭告于上天神后,請罪有夏。○又曰:爾有善,朕弗敢蔽;罪當朕躬,弗敢自赦,惟簡在上帝之心。其爾萬方有罪,在予一人;予一人有罪,無以爾萬方。○案:‘爾有善,朕弗敢蔽’,即‘帝臣不蔽’之注也,經若是。
有大齎,善人是富。‘雖有周親,不如仁人。百姓有過,在予一人。’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興滅國,繼絶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所重:民、食、喪、祭。集解、集注連上二節通為一章。
曰:‘家。賚,賜也。’補曰:武王分其寶玉,班賜諸侯,散財發粟,以振貧弱。史記文。云:‘陳錫哉。’文王篇。○補曰:善人是富,言有功德者受封賞。朱子曰:‘所富者,皆善人〔也〕。詩序曰:“賚所以錫予善人。”’賚,大封於廟也。○補曰:周親,姬氏之親也。仁人,謂微子箕子之屬。武王未下車,封黄帝之後;既下車,封微子,釋箕子,表比干,而同姓之封,時未遑焉。故曰‘雖有周親,不如仁人’。○補曰:武王身任百姓之罪,自稱曰‘予一人’,明天子之責在己。○曰:此武王,誓衆之辭。○曰:權,秤也;量,斗斛。○補曰:法,刑律。如今大明律。度,謂車服、旌旗、章采之數。○曰:謹飭之,使均平;審察之,使貴賤有别,無僭偪也。○曰:官有廢闕,復修治之,使無曠也。○補曰:四方之政行,謂巡守四方,而柴望考績,同律度,協時月,修五禮之政行焉。周頌有巡守之詩。○曰:滅國,謂有其人而無其國者。絶世,謂無後者。繼,謂立其遺孽。朱子云:興滅繼絶,謂封黄帝之後。○補曰:振拔遺逸之賢才。復商容、封虞仲類。○補曰:民食,謂農政也。所重者三,曰務本,曰慎終,曰追遠。必言民食者,嫌人君自重其食。
曰:家受天大賜,富於善人,有亂臣十人是也。○曰:或云家大賜財帛於天下之善人,善人故是富也。○案:古者有邦有家者,謂之富,故洪範言富而不言貴。孔子曰‘富如可求’,亦不言貴也。善人是富,言有功有德者得封賞也。舊説非。
曰:親而不賢不忠,則誅之,是也。仁人,謂箕子微子,來則用之。○曰:泰誓傳云‘之至親雖多,不如家之多仁人’,此文與彼正同,而注與此異者,蓋欲兩通其義,故不同也。○駁曰:非也。誅成王之時,豈之事乎?○又按:論語之注,真注也;泰誓之傳,贋傳也。真與贋不能相謀,豈能相合?此又梅氏造僞之鐵案,何以脱矣?
〈引證〉 梅氏泰誓曰:有億兆夷人,離心離德;予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雖有周親,不如仁人。注云:之至親雖多,不如家之多仁人。○梅氏武成曰:釋箕子囚,封比干墓,式商容閭,散鹿臺之財,發鉅橋之粟,大賚于四海,而萬姓悦服。○又曰:重民五教,惟食喪祭。○案:梅氏造僞,全據論語,旁竊樂記,貿亂聖經,無復倫理。然且自作傳,乃以周親謂之至親,豈可通乎?周親者,室之兄弟也。武王未及下車,封黄帝之後。甫下車,封之後,封比干之墓,見樂記。則微子箕子之封皆在此時。而,此時未或受尺寸之封。經所云‘雖有至親,不如仁人’,此之謂也。微子箕子、王子比干,非所謂仁人乎?○又案:博施濟衆,病之。之大賚,何以及於四海乎?‘四海’二字,之贋也。○又按:‘重民五教,唯食喪祭’二句,詞理不通,不可讀也。既竊古文,何苦改之?
曰:重民,國之本也;重食,民之命也;重喪,所以盡哀;重祭,所以致敬。○駁曰:非也。民者,人也,與食、喪、祭三者平為一等,有是理乎?洪範八政,一曰食,二曰貨,三曰祀,七曰賓。食、喪、祭三者本可平列,即養生送死之具也,民可並稱乎?○又按:孔氏若見‘重民五教’之文,必不以四者平為一列。此又造僞之鐵案也。
曰:法度,謂車服旌旗之禮儀也。○又曰:節行超逸之民,隱居未仕〔者〕,則舉用之。○案:法者,刑也;度者,數也,當分而言之。
〈質疑〉 朱子曰:舉逸民,謂釋箕子之囚,復商容之位。○案:釋囚乃理枉之政,不可曰舉逸民,且箕子非逸民也。
曰:終篇具載咨命之言,誓師之意,與夫施諸政事者,以明聖學之所傳者,一於是而已。孟子於終篇,亦歷敍孔子相承之次,皆此意也。○案:道之大本出於天,而繼天立極,至終篇明此意也。
寬則得衆,信則民任焉,敏則有功,公則悦。
曰:寬則人所歸附。○補曰:以恩相信曰任。邶風箋云。○補曰:敏,謂疾於事。○補曰:公則物情平。云:政教公平,則民悦矣。
曰:信則民聽不惑,皆為己任用焉。○駁曰:非也。
曰:凡此,二帝三王所以治也,故傳以示後世。○曰:自‘謹權量’至‘公則説’,總明二帝三王政化之法也。○案:三節不必通為一章。且‘謹權量’以下明是武王之初政,注疏通指為二帝三王之政,恐誤。○又按:‘寬則得衆’一節,尤與上數節不相連屬,此是為人上者之通戒。
子張問於孔子曰:‘何如斯可以從政矣?’子曰:‘尊五美,屏四惡,斯可以從政矣。’子張曰:‘何謂五美?’子曰:‘君子惠而不費,勞而不怨,欲而不貪,泰而不驕,威而不猛。’子張曰:‘何謂惠而不費?’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費乎?擇可勞而勞之,又誰怨?欲仁而得仁,又焉貪?君子無衆寡,無小大,無敢慢,斯不亦泰而不驕乎?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視,儼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子張曰:‘何謂四惡?’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曰:屏,除也。○曰:利民在政,無費於財。○補曰:擇可勞,謂興利禦患之事。○補曰:欲仁,謂欲安民。○補曰:慢,侮也。衆且大,亦無敢慢而已,所謂泰也;寡且小,亦無敢慢而已,不為驕也。○補曰:尊其瞻視,謂民之所瞻視,威儀尊嚴。○補曰:教之以義,犯義則殺。云:施教令於民,〔猶復〕丁寧申飭之。教令既治,而民不從,後乃誅也。○曰:不宿戒,而責目前成,為視成。○朱子曰:暴,謂卒遽無漸。○補曰:慢,謂怠而緩之也;致,謂引而至之也。先緩後急,則民多傷。朱子云:緩於前而急於後,是賊害之也。○朱子曰:猶之,猶言均之也。補曰:不得不與,而未忍即與。○曰:此有司之任耳,非人君之道。
曰:民居五土,所利不同。山者利其禽獸,渚者利其魚鹽,中原利其五穀。人君因其所利,使各居其所安,不易其利。○案:不費之惠,不但此一事。
曰:擇可勞而勞之,謂使民以時。○駁曰:非也。
徐自溟云:播穀、升屋,擇其事之可;龍見、火見,擇其時之可;老疾免,孤子免,擇其人之可;瘠土任,肥土顧,擇其地之可。○案:所論亦好。
曰:與民無信,而虚刻期。○曰:謂財物俱當與人,而吝嗇於出納,惜難之。○案:所言不覈。
袁了凡云:‘出納’二字,時皆以為出于我而納于彼。納即屬彼,吝將誰屬耶?按:出者,發其所藏而散之人也;納者,供其所有而獻之上也。○駁曰:非也。出納者,用財之通稱,分而二之,拘曲甚矣。○曰:出納之吝,當但言出,而言出納,帶説耳,亦文法也。林希元以為出納是出此納彼,拘矣。曰:‘記之以繼帝王之治。’○瞿昆湖云:此章實以繼帝王之統。所論從政,乃經世之大法大戒也。○案:此章乃治民之妙訣,故録在王政之下。
孔子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不知禮,無以立也。不知言,無以知人也。’
補曰:命,天之所以賦於人者。性之好德,是命也。死生禍福榮辱,亦有命。不知命,則不能樂善而安位,不能素其位。故無以為君子。○補曰:禮所以定上下,别嫌疑。不知禮,則無以視聽言動,故不能植其身。朱子云:不知禮,則耳目無所加,手足無所(指)〔措〕。○補曰:知言,謂聽人言,知其心術之邪正。
曰:命謂窮達之分。○案:上篇曰‘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不知者既云不畏,則知命者必知畏也,奚但窮達之分而已?云:‘畏天之威,于時保之。’
曰:聽言則别其是非。云:不能别其是非,則無以知人之善惡。
〈引證〉 韓詩外傳云:天之所生,皆有仁義禮智順善之心。不知天之所以命生,則無仁義禮智順善之心,謂之小人。故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案:所論正矣。
〈引證〉 董仲舒曰:天令之謂命。人受命于天,固超然異于羣生,貴于物也。故曰‘天地之性人為貴’。明于天性,知自貴于物,然後知仁義禮智,安處善,樂循理,謂之君子。故孔子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此之謂也。○案:所論正矣。魯論一部,始之以學,終之以命,是下學上達之義。
〈引證〉 孟子曰:‘何謂知言?’曰:‘詖辭知其所蔽,淫辭知其所陷,邪辭知其所離,遯辭知其所窮。’○案:孟子偏主不善者説,其所以知善人者,宜反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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