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统一性
9. 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统一性
建国以来,对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统一性,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统一性,就在于统一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市场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的。判断国内市场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主要标志也就在于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市场上占统治地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统一性的解释,仍然是统一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在具体表述方面与三中全会以前有所不同,即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另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统一性,不在统一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而在统一于社会主义国家对市场的统一领导和宏观经济计划的指导。理由是: 把统一性说成是统一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不能解释我国现阶段市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上不仅有国营商业,而且有集体商业,同时还允许个体商业的发展,不仅如此,还允许中外合资商业和其它形式的联营商业的存在。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统一性就在于: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指挥、统一管理,而不能象资本主义市场那样自由放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国内市场的统一性与市场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必然的联系。国内市场的统一性在于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的全国统一性。其主要表现是: (1)商品流通不受区域限制; (2)全国币制的统一,人民币通行无阻;(3) 主要商品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调剂。他们还认为,这是一个没有外国侵略的、独立自主的民族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不存在封建割据、划地为牢以及其他各种束缚商品流通的封建性限制,因而是全国统一的。
在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统一性的同时,有的同志还认为: (1)不能把统一市场理解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因为参加这个市场的除了社会主义经济之外,还有少数个体经营者; (2)不能把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理解为社会主义计划市场,因为不直接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计划的商品流通仍然客观地存在着; (3)不能把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理解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独占的市场,要允许多头经营,商业部门固然要组织商品流通,非商业部门也可以经商 (如工业自销)。
还有少数同志不赞成“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提法。认为,
我国的市场是社会主义的市场,但不必加“统一”二字,因为有了“统一”这个词,就容易产生排斥其它经济形式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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