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特区土地使用费的性质
8. 特区土地使用费的性质
按照有关规定,外来投资者不论是独资或与我合作、合资兴办企业或其他事业,从我国经济利益出发,国家都要向投资者征收土地使用费。这个土地使用费的性质是什么,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特区的土地使用费(即地租) 与资本主义地租不同,它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理由是: (1) 特区土地所有权属社会主义国家,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一部分,土地使用费就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 (土地)公有制在经济特区借以实现的一种形式。(2)土地使用费的来源,实质上是客商使用我方土地生产的产品 (包括住宅) 出售后扣除成本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是我国特区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并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3)土地使用费归我国劳动人民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特区的土地使用费兼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重性质。理由是: (1)从土地使用费的归属看,土地所有权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但土地使用权则转让给了客商,客商通过再次转让或对产品销售权的垄断,从中获取地租; (2) 从土地使用费的来源看,虽然其中不能排除特区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但由于当今生产社会化程度高,特区经营行业多种多样,因而地租的来源也是多方面的、多途径的; (3)从时间上看,客商一次支付需使用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土地使用费,因此还不能将其理解特区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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