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形式
6.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形式
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形式,主要有五种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而且是一种低级的形式。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要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经过一段短暂的时期之后,应抛弃这种形式而采用新形式。这种新形式是什么,将经过实践来产生。理由是: (1) 在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下,行政组织代替了经济组织,企业成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容易产生官僚主义。(2) 在国家所有制下,代表国家的企业领导人,只是对国家政权负责,而不是向企业职工负责,只按行政命令行事,不必过问命令的经济合理性。(3)国家所有制没有能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紧密地结合起来。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社会主义国家还存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始终只能是国家所有制形式。理由是: (1)只要还存在着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利益便只能由社会主义国家来代表,生产资料只能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加以占有和支配。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国家都将要存在,因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也就始终表现为国家所有制。(2)社会化大生产,总要有专职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的存在丝毫不影响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不能把社会主义国家对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领导看作是生产资料与劳动者之间介入了第三者,不是“直接结合”。(3) 当前,我国国家所有制形式下出现的种种问题,并不说明国家所有制形式和生产力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国家存在的前提下,全社会所有必然表现为国家所有。但在国有经济中,可以实行双重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国有制和部分的企业所有制。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规定生产资料占有和使用的规则,并且通过自己拥有的多种调节手段调节社会生产,使企业劳动者集体的利益不能凌驾于全社会利益之上。这样既保持了国家所有制,又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
第四种观点认为,目前的国家所有制可以改革为以企业所有为基础的分级所有制。即实行国家所有、部门 (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所有、企业所有,而以企业所有为基础。
第五种观点认为,全民所有制应当采取包括国家所有制在内的多种形式。全国除了铁路、民航、邮电、银行等国民经济命脉部门的所有制基本不变外,其他国营企业所有制形式可以多样化。如职工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经营,吸收职工或个人投资入股,用自筹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或兴办新企业等等。
☚ 5. 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的性质 7.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能不能实行自负盈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