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技术成果的商品性质
5. 技术成果的商品性质
围绕技术成果的商品性质问题,理论界主要从技术成果的商品属性和技术成果商品属性的范围展开了讨论。
(1)关于技术成果的商品属性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是商品,具有商品属性,是脑力劳动的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因而可以交换,可以实行有偿转让,主张在科技领域中扩大商品货币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成果不是商品,因为它不符合马克思关于物质商品的定义,技术不是物。
第三种观点认为,技术成果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商品,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是商品。
第四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化是有条件的,并非一切有关技术的脑力劳动产品都可以成为技术商品。从技术的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技术要成为商品,必须具有下列要素: 预期的使用效益; 可用货币购买; 一定的技术属性; 一定的标记和载体。
(2) 关于技术成果商品属性范围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科学产品的商品属性仅局限在应用研究和研制范围内,而基础研究成果则不能成为商品。基础研究成果不具有商品属性。理由是: a.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不参与国民收入的创造,成果不可能直接在经济上表示出来;b.基础研究不创造价值,因为思想的生产是非生产性劳动的典型领域; c.基础研究依靠国家预算拨款,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 d.基础研究成果不可能由某个使用者独占,而是整个社会的财产,是“免费”的财富。
另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科学产品和技术成果都是商品,都具有商品属性。理由是: (1)商品经济观念正在进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一方面,其中当然包括科学研究工作和科研成果的价值实现过程; (2)科学研究工作也存在着一个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的问题,其补偿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通过其成果的有偿转让或出售才能得以实现,科学研究组织和科学研究工作者或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分配。(3) 国家公布的《专利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哪一类科技成果不在申请登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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