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5.山林纠纷调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5.山林纠纷调处 5.山林纠纷调处1952年,全省土改基本结束,由于在土改中一些地方山林分配比较粗糙,遗留问题较多,山林权属特别是边界山林权属没有划清,引起新老山林纠纷,乱砍滥伐森林,甚至发生械斗。对此,全省各级政府对山林纠纷及时进行了调处。从1953—1955年,省政府组织工作组,先后调处了瑞昌县与湖北省阳新县、婺源县与安徽省休宁县、永新县与湖南省茶陵县等3起省际山林纠纷。其中婺源县与安徽省休宁县的纠纷调处结果获内务部批准备案。1959年,农村重新调整山林权属。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和保护山林权属的指示,江西省人委于1963年3月批转了省农林垦殖厅《关于我省山林纠纷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积极主动地调处尚未解决的山林纠纷。在“四固定”中,全省有1.58万个生产大队固定和调整了山林权属,占应固定生产大队总数的58.4%。1981年3月,各地按照中央的部署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稳定和落实山林权属。结合林业“三定”工作,全省共调处山林纠纷10.5万起,占原有山林权属纠纷总数的94.5%。林业“三定”结束后,省政府于1986年12月成立了省调处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挂靠省林业厅;1987年4月,颁布《江西省调处山林权属纠纷试行办法》。1990年12月,省人大通过并发布《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从此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1991年5月,省政府成立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挂靠省林业厅,各地(市)、县(市、区)也相继成立了山林权属调处专门机构。自1993年以来,全省共调处山林权属纠纷2 318起,涉及纠纷面积7.12万公顷,其中跨省纠纷7起。 ☚ 4.林业案件查处 第四节 畜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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