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社是在初级社(或互助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它的特点是:
(1)规模大,不适应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全省平均每社112户,其中300户以上的有1 212个,内千户以上的大社19个。多数是数村一社,当时的干部管理水平,是难以担当这个任务的,穷富村的矛盾也很突出。
(2)土地无代价转归合作社所有,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羊只、树木折价归社,有的价款按期付清,有的干脆一风吹了。
(3)全部实行按劳动工分分配。由于定额不合理,评工评不下去,以致大部分社只好采用“男十分,女八分,老汉娃娃四六分”的死分死记办法,不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4)普遍实行定额管理,小段包工,有的还推行了“三包一奖”制,但不少流于形式,奖罚根本未兑现。
(5)当时也讲农、林、牧、副综合发展,办得好的社工副业生产有很大发展。但1956年下半年开始受到限制,明文规定“农业社不要经营商业”,使多种经营受到了很大挫折。
高级社的普遍建立,标志着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开始办高级社时,比较慎重,各级领导亲自蹲点试办,坚持“只许办好,不许办坏”的原则和按照标准报上级批准(如焦家庄等五个初级社转高级社,就是由中共甘肃省委于1955年11月决定并报中央批准的),各项具体问题也处理得比较好,基本上做到了自愿互利,大部分社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科学种田都比初级社有所发展,粮食确实增了产,显示了高级社的优越性。但是,总的来看,高级社本身就是“左”的指导思想的产物,是不顾实际由领导主观决定拔高建起的,加上照搬原苏联集体农庄的做法,多数办得不好,农民很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