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季节差价
本省农产品生产季节性很强,绝大部分农产品是春种秋收,常年消费,收购后有储存、保管和损耗等费用支出。因此规定合理的季节差价,用以补偿商品流通过程中的损耗和利息等费用。
旧中国,农产品的季节差价比较大,尤其是粮食,私商和商贩为获取高额利润,新粮上市时将其价格压得很低,进行大量收购,囤积居奇,当青黄不接时,则抬高粮价进行销售,季节差价很大。反映出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的剥削性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采取措施,缩小过大的季节差价,保留了其合理的部分。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粮食的季节差价为13%—18%;烟、麻等经济作物的季节差价为5%—7%。1953年国家对粮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后,取消了粮油的季节差价。1954年又对生猪、麻类、烤烟、羊毛等主要品种也逐步取消了季节差价。只对鲜蛋、水果、蔬菜、水产品等少数鲜活商品,仍保持较小幅度的季节差价。如1963—1967年,吉林省8个主要城市秋菜季节差价:大白菜为15%—25%,大萝卜、胡萝卜为10%—12.5%,土豆为10%—12.5%;淡水鱼季节差价为10%—13%;鸡蛋季节差价为20%—30%。“文化大革命”期间对部分鲜活副食品取消了季节差价。
从1980年起,为繁荣市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逐步又恢复了季节差价,特别是鲜活商品扩大了季节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