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
33. 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
主要有六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与
非生产劳动划分的际志是是否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即是否创造使用价值。理由是: (1)从简单劳动过程看,二者区别的标志是劳动的结果是否创造物质生产物。(2)从生产关系方面看,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就是为了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文化生活需要是以物质需要为前提的,所以,使用价值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创造价值是手段。(3)社会主义财富的内容就是使用价值的总和。
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划分的标准是能否为社会提供纯收入。即从交换价值方面来考察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理由是: (1)凡是能够向社会提供纯收入的劳动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不能提供纯收入的就是非生产劳动。按此标准,则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一部分服务性劳动和体现在物质产品中的精神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2)考察生产劳动的标志应是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形式,而不是劳动或劳动产品的物质特性。生产出的使用价值所体现的交换价值能否补偿生产中消耗的价值,如发生亏损,对社会主义企业来说,就不能算是生产性劳动。(3)把生产劳动限制在为社会提供纯收入这点上,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生产的经济效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别在于能否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只要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在社会主义生产体系中进行的劳动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理由是: (1)社会主义生产是全社会的生产,只要在全社会的范国内参与对物质产品的生产,能直接满足整个社会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2)生产劳动只是表现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劳动,这种劳动同是否生产物质资料没有关系。
第四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应根据是否生产剩余产品来判定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理由是: (1)生产剩余产品的劳动是满足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劳动,但不能反过来说,凡是满足需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因为这样会把社会劳动同生产劳动等同起来了。(2)社会主义劳务活动不提供剩余产品,不属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3)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经济以及只生产必要产品的劳动,也不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
第五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必须是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结合的劳动。理由是: 作为生产劳动,必须是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 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又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特殊规定性——即生产者与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第六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是指同时具备了从事物质生产、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提供利润三种规定性的劳动; 广义的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是指只具备了其中一个规定性的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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