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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2. 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2. 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这是国内外学术界存
在争议的问题,具体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其理由是: (1)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属于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领域中的一种社会关系,对这种经济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势必形成一个独立的部门。(2)经济法有统一的调整原则和方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作用,从而决定了需要经济法采用相应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例如领导国民经济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权责利原则以及经济效益原则等。经济法的实施要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相配合,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是以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处罚等综合调整方法相结合实现的。(3)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适应客观经济条件发展变化的要求,解决了一些法律部门想解决而又解决不了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它所调整的对象、原则和方法既不是建立在损害邻近的法律学科的基础上,也不同邻近的法律部门界限不清。(4) 原有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也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形成的。以民法为例,民法起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然而“市民法”的内容是繁杂的,除民法规范外,还包括今天的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又逐渐发展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门,以后又进一步将民法与刑法、民法与商法分开,到了近代又出现了经济与民法分离,而与商法合一的趋势。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有三种表述: (1) 有的提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所形成的几种基本经济关系,诸如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以及劳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等,都已分别由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调整,而且调整得有条有理,现阶段尚没有出现一种新的经济关系需要另立一个经济法来调整。(2) 有的提出,划分各种部门法的标准应当主要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即使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首先以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为转移。因此,如果把已经受到各种法律部门调整的各种经济关系,又分别从中划分出来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并以此为依据把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那就违背了划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要求。(3) 有的还提出,由于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它们之间的商品生产、流通、交换等过程中也就形成了多形式、多方法、多手段的经济关系,再加上国家具有管理经济的职能,必须实行计划管理,不可避免地又会发生以行政隶属为特点的经济管理关系。这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不可能由一种单一的法律规范调整,而只能由国家采取多种法律规范进行综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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