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作医疗的形式
(1) 合医合药。农民在交纳一定的合作医疗基金后,治疗费和药费都可在其中报销,是合作医疗的主导形式。全省实行这种形式的村有10 441个,主要分布在苏南及苏中的部分县(市),苏州市达93.2%,太仓、启东、金坛等县 (市) 一直稳定在90%以上。
(2) 合医不合药。农民缴纳少量经费,挂号费、检查费、注射费等可以在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实行这种形式的村有7 919个,主要集中在南京、镇江、南通、常州和盐城等市,目前正逐步向合医合药发展。
(3) 合防不合医药。农民和集体筹集资金完成预防保健任务,医疗上则采取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全省实行这种形式的村有6 188个,主要分布在淮阴、盐城、南通、扬州等市。
(4) 医疗保险。包括风险型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一般在合作医疗的基础上,以县或乡为单位,县乡政府、村集体和农民共同努力,筹集专门基金,用于支付农民患重病的大部分医药费用。农民凡一次支付医药费用在200元以上者,医药费数额越大,报销比例越高,总补偿比例为80%。这种制度的推广,使合作医疗焕发出勃勃生机,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
(5) 免疫保偿保险、母婴系列保险。这是解决特定人群的健康保障的一种形式,是合作医疗的重要补充。凡符合入保条件的儿童、妇女均可向居住地卫生机构交纳一定的保偿金,签订合同,承保单位负责向他们提供相应的卫生服务。在保偿期内,如因技术或责任原因使入保者发生保偿范围内的疾病,则由承保单位给入保者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另外,在乡镇工业较发达的地区,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也实行了劳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