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法令、制度
1987年1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农林厅《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明确规定:
❶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把森林防火摆上位置,切实抓好;
❷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
❸制定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建设;
❹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❺严格报告制度,落实森林火灾扑救措施。
1989年6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又批转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防止和处理森林火灾事故的意见》,提出对主要林区(县),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明确设施建设筹集资金的来源,对各级政府行政领导采取层层负责制;对林区内所有机关、部队、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明确责任地段范围。明确规定:每年从11月1日起至翌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并对防火期内人员进入林区,野外用火,特别是生产用火必须具有报批手续。对防火救灾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因扑救山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1991年12月,陈焕友省长签发《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共分总则、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火灾的预防、森林火灾扑救、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奖励和处罚、附则等。规定:“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