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2.保、甲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2.保、甲 2.保、甲1937年4月,《青海省各县编组保甲实施规程》公布施行,宣布所有旧制乡、镇、闾、邻等组织一律停建。民政厅为办理保甲事宜的主管机关,并划全省为7个区。西宁、湟源、贵德、乐都、民和、同仁、化隆、循化、门源、互助、大通11县分为一、二、三、四区,限期实施。都兰、共和、大河坝、玉树、囊谦、称多、同德县及果洛等地区均系蒙藏游牧民族,情况特殊,分为五、六、七区,其编保甲办法另定。东部农业区11县设立保甲户口编查委员会,由各县县长、法团、学校、驻军及地方公正人员组成。负责办理有关事务。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1保以上5保以下为乡(镇)公所,保、甲各设办公处。区、乡(镇)、保、甲均为一长制。区、乡(镇)设助理员1~2人,操办公务,无会议制度。区、乡(镇)、保、甲长均从下级各长中推选。保、甲制度推行以后,设置情况几经调整,变动较大。乡(镇)之划分暂以3~5保为原则,保之划分,以10甲为原则,不得少于6甲,多于15甲,设正、副保长各1人,办公处设干事1~2人,分管民政、警卫、经济、文化事务。1943年9月,青海省农业区11县组建35个区公所,234个乡公所和837个保、9 005个甲的基层组织。之后,省政府拟定了《青海省蒙藏保甲编组办法》,开始在纯牧业的蒙藏地区推行保、甲制度。1947年统计,全省有乡(镇) 260个、区5个(西宁市)、保1 118个。 ☚ 1.区乡(镇)、闾邻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基层政权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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