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生产价格构成是否包括地租
25. 生产价格构成是否包括地租
我国理论界多数人的观点是: 生产价格的构成中不包括地租。理由是: (1) 生产价格中不应包括级差地租。作为级差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是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说生产价格中包括级差地租就等于说所有企业都能获得超额利润,显然是不对的。(2) 生产价格中也不应包括绝对地租。作为绝对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是农产品价值超过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如果说生产价格中包括绝对地租,那么这实际上不是讲的生产价格,而是讲的价值了。(3) 生产价格中也不应包括垄断地租。垄断地租以垄断价格为基础。如果把垄断地租包括在生产价格中,那么这就不是指的生产价格,而是指的垄断价格了。
有些同志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生产价格构成中应包括地租。理由是: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分析剩余价值率的时候,曾应用抽象法舍象掉无关的因素; 在研究产业资本各部门之间利润率平均化的时候,又把地租舍象掉。这都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往后研究土地所有权或地租的时候,只承认农业、矿业及建筑业的地租,否认加工工业中地租的存在。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制造厂、商店、银行等企业都需要有立足之地,在现代大都市或交通要冲,尺地寸金,地租更是任何一种产品价格构成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因此,理应把地租因素纳入生产价格的范畴之内。完全的生产价格(PP)应当是:PP=K+AP+CR(成本+平均利润+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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