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简称“维斯比规则”。是继海牙规则之后,为更合理地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义务和豁免等而签订的又一个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1963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由国际海事委员会草拟一个修改海牙规则议定书草案,后在1968年2月23日布鲁塞尔海法外交会议上表决通过,并正式定名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1977年6月23日生效。议定书就以下四个方面对海牙规则作了修改和补充:
❶提高了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采用双重计算办法,以高者为准。
❷增设了集装箱运输条款,即如果货物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运输时,提单中载明装在这种运输工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应作为计算赔偿限额的件数,否则,此种运输工具连同里面所装的货物只能算作一件或一个单位。
❸确立了提单上所列内容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绝对证据效力。
❹规定了规则亦适用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并把享受责任限制的主体由承运人本人扩至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由于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故通常也可简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这是一些海运国家为了抵制汉堡规则仓促拼凑成的一个公约,参加的国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