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兼内外,該本末。
大山曰:道與法皆以理言,别無本末内外之可言,而如天時水土,則分眀有本末有内外,所以云云。○平論義理,則道與法自有精粗内外之分,固不可混並説。然此章之意,蓋謂孔子遠宗堯舜之道,近守文武之法,文武之世近,而典章法度至周大備,非若堯舜之遠而法制有未詳,故分説道與法字。然大抵言孔子之宗堯舜文武之道爾,非謂於堯舜則宗其精底内底,而於文武則法其粗底外底也。○東巖曰:兼者,並舉之謂也;該者,以此該彼之謂也。若曰内與本是一事,外與末是一事,兼與該又是一義也。胡沈説如此。則章句只曰‘兼内外’足矣,何必繼之以‘該本末’也?蓋内中自有本末,外中亦有本末,細觀之可見。